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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独家报道】
付英律师就加拿大人长城撞死中国人一案答七天记者问
付英律师就加拿大人长城撞死中国人一案答七天记者问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dc4ca0102viza.html
七天记者胡宪
魁省女游客在中国长城撞死中国老人一案在海内外引起广泛关注,4月14日(加东时间),七天编辑部收到付英律师《关于加拿大籍女子JULIE FORTIN长城撞死中国老人崔洪芳一案的有关法律问题释义》,4月1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正在北京工作的付英律师。
付英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拿大分所首席代表,葵花法律网的创始人,七天杂志【七天说法】栏目的专栏作者。她在中加两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2013年定居蒙特利尔以来,因开办系列法律论坛和承办各类中加贸易往来领域的法律事务为广大读者所认识与熟悉。
事件概述:
据中新网4月13日(北京时间)报道,加拿大籍女游客在慕田峪长城向下疾行意外“撞死”中国老人事件,北京市怀柔法院13日宣布,该院已经受理老人家属孙某等人起诉加拿大籍女子民事赔偿案。
4月8日中午,在慕田峪长城景区19号和20号烽火台间,38岁加拿大籍女游客FORTIN在下行时撞倒来自中国黑龙江的73岁游客崔某,导致崔某头部撞上墙砖,当场口、鼻、耳大量出血,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北京警方将涉事加拿大籍女子带走。
北京警方根据现有证据,初步认定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刑事案件。警方未对撞人的加拿大女子采取强制措施。
此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有加拿大民众表示“这是起悲哀的意外”,也有中国网民希望肇事者能站出来道歉,并提出质疑:“长城地势陡峭,既然路不好走,为何要快速下台阶?”
事发后,北京警方认定为意外事故,因此不予刑事立案。崔洪芳的家属孙某等人则于4月13日向北京市怀柔区法院提交起诉书,并申请限制加籍肇事女子出境。
老人家属表示,自事件发生至今,加拿大籍女子从没露面,也没表示道歉。在起诉书中,老人家属要求加拿大籍肇事女子对此事公开道歉,并依照法律条文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诉求。
付英律师答本报记者问
记者:请问你是何时听说这件事的?
付英:我是3月31号回到北京,4月10日听说这件事的。但当时因工作繁忙对这个案件没想太多,直觉是一个普通案件,没有过问。
记者:后来是谁找到了你,你又做了哪些工作?
付英:作为中国法律专业人士,我写的葵花法律系列丛书中的高阶教程《民法》一书今年已经再版第13个年头了,被中国的很多律师、法官们视为办案的必备资料,其中包括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详细阐释。由于这个原因,当发生重大相关案件时,有关机构、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都习惯向我进行咨询。因此,从4月11日开始,我陆续收到36封来自加拿大境内和在北京工作的加拿大律师同仁的邮件,希望我以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的身份,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明,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应用。另外通过微信和电话,很多中国律师也向我表达了他们的愿望,希望我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拿出权威法律意见,同时也希望我就本案结合中国和加拿大的不同法律制度,进行一个比较分析。
但因为工作实在太忙,我还是没有给予直接关注。直到4月14日(付英所言均为北京时间),贵报社、CBC Radio-Canada驻中国首席记者Yvan Cote和新京报、人民法院报纷纷提出采访要求后,我当天晚上开始研究有关本案的信息,收集相关的证据及法律文件,这才了解到该案已经成为中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的一个热点。于是,我在4月15日一大早写出《关于加拿大籍女子Julie Fortin长城撞死中国老人崔洪芳一案的有关法律问题释义》,就本案的重点法律问题逐一结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解读。当天,我接受了CBC、新京报等媒体的采访,就他们关注和疑惑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例如有加拿大记者问我,公安机关已经确定本案性质属于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但受害人家属仍然质疑公安机关的决定;受害人家属一去法院就是几十人,是否都是为了要得到更多的钱。我的答案是,在更多的时候,中国家属们聚到一起,真的不是为了更多赔偿,而是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这涉及到两个国家间文化的不同。中国人讲究血脉关系,每个人都有一个潜在的大家族。对于一位70多岁家庭幸福的老人,她有儿有女,有孙儿孙女,有兄弟姐妹和其他很多亲朋好友。当她出了事,就是这个大家族的事。她被撞死了,她的儿孙们很伤心,她的亲友们很伤心,大伙很难接受这个事实,聚到一起希望通过有关部门查明真相,得到说法,这都是情理中的事。这与西方社会的确有很大不同。
记者:请谈谈目前事件的进展情况?
付英:死者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4月13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已正式立案,即民事程序刚刚开始。家属同意尸检。家属说,他们在起诉书中要求Fortin女士对此事公开道歉,并依照法律条文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诉求。另根据家属的说法,警方告知他们,已对Fortin女士实行了边境控制。
目前的一个争议焦点是Fortin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对于警方认为本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的说法,家属不予认同。
记者:请问你个人有何看法?
付英:作为律师,我有三种看法,一是站在死者这方的角度,二是站在加方当事人的角度,三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即法官的角度。
我在研究本案过程中发现,仅在程序上就有很多事情要做。例如,各有权部门对限制离境的权限、期限及当事人对权利的救济,在诉讼程序中如何保护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便利(外国人来到中国,毕竟是到了一个很陌生的国家)。特别重要的是民意对诉讼的影响。毋须讳言,在中国,公众对诉讼有较强的干扰作用。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无论是对国人还是对外国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国人担心,法院或政府放纵或轻判外国人,在中国特色的环境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外国人同样也担心中国的司法环境。其实比较两国对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如果认定加拿大人侵权成立的话,在中国诉讼更有利于加拿大人。当然,上面的结论是从纯专业的角度出发的。
记者:请问你或者你的公司是否会接受当事人委托?
付英:因为特殊原因,今天我们仍然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但在取得联系之后,我和我的北京圣运律师团队愿意充分地利用我们在中国的法律资源,为加拿大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另外,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意义,我将继续关注此案,也欢迎大家继续进行深度探讨。我的邮箱地址是:ying.fu@mail.mcgill.ca。
关于加拿大籍女子JULIE FORTIN长城撞死中国老人崔洪芳
一案的有关法律问题释义
一案的有关法律问题释义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拿大分所首席代表 付英
一、事情目前进展
4月13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已正式立案。法院已立案。家属同意尸检。
崔洪芳家属称,他们在起诉书中要求Fortin女士对此事公开道歉,并依照法律条文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诉求。
二、现场情况
1. 地势陡峭通道宽1.5米。该段甬道为南北走向,整体地势陡峭,与地面成近60°的斜角。沿途每隔一小段,都竖立有高约一米的矮墙。从甬道底部往上数的第二道矮墙墙角边,一片深红色的血渍仍然清晰可见。因有矮墙阻挡,该甬道的通道剩余宽度约1.5米,双方向游人相遇后几乎是擦肩而过。沿途均设有安全告示牌,提示该路段危险。
2. 事故现场是摄像的监控盲区。
3. 长城上不允许追逐打闹。
4. 从现场观察,快速下行是常态。
三、Fortin女士在中国涉及法律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件发生在中国,无论是从刑法还是民法上来说,都应适用中国的现行法律。相关部门不会因为此事涉及的是外籍人士而区别对待,除非是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士才有可能区别对待,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
四、事故未处理结束前,Fortin女士是否可回国?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
A. 公安机关有权对Fortin女士实行边境控制,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
目前根据死者家属的说法,警方告知他们,已对Fortin实行边控。边境控制是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镜的一种保全措施。
在限制出境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限制被控对象在国内活动的自由。对持有外国护照的当事人实施扣留护照、限制出境等措施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据此,当案件未进入法院程序的时候,公安机关有权实行边境控制,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
B. 通常而言,案件转到治安支队后,治安支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Fortin女士的行为进行判定。
如果Fortin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确实违反,会进行罚款,可能还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同时,治安支队会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的话,死者的家属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1. 如果达成民事调解,不会影响外籍游客的出境。
2. 如果调解失败,受害者家属需尽快到法院申请民事诉讼。《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并执行。”本案中,死者家属采取马上起诉的方式属正常的反应。家属担心肇事者离开中国后,很难再进行索赔和追责,一是涉及到两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也涉及到中国的证据到国外是否被认可,两国的法律程序如何对接等问题;二是经济成本太高。当前,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最好的措施是马上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者财产,或者让其缴纳保证金。
C. 该事件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在民事方面的责任是肯定的,应进行赔偿、道歉。
五、Fortin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A.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认定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行为人是否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而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在事发前没有预见性。
判定本案是属于刑事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民事上的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关键在于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较大的过失性行为和主观故意的程度。
对于目前家属所转述警方的说法,警方认定为民事案件。对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这一情况,家属不满意,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再采取行政复议等法律手段。对警方的鉴定结果不满,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B. 本案中,判断Fortin是否有主观过错:
1. 若她确属踩空了,主观上无法控制,为民事案件。
2. 若她不属踩空,而景区有明确约束游客跑动的规定,且证据证明她确实在跑,则很难排除她的刑事责任。因其虽不能预见到撞人致死,但应当预见到会撞人。如失火罪,当事人在油桶旁抽烟,他是疏忽大意,主观方面绝对不想烧死人,但对在油桶旁吸烟可能会引发火灾是应当预见的,而结果是引发失火死伤惨重,这就属于过失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
本案处理所涉实体法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