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我们是代表你的家庭, 还是代表你们公司?还是代表你周围一起的居民?我们的反驳理由是,
两份技术报告的模型结果都没有经过检验,而且与环境局自己的一个研究结果不符。
环境局的这个研究结果发布在环境局的指南 D-6中,这个研究结果说, class III 工业设施对离它 300 米的范围内造成不利影响,对离它 1000 米 的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是300米内几千人,1000米范围内上万人。沥青厂对这些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我们这里多年来的发生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局在指南 D-6中的研究有更多的工程师参与,人数多过审核沥青厂申请的工程师,而且这个研究结果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历经多年的检验的,而沥青厂提交的报告是没有任何实际数据做验证的,和在我们当地发生的事实不符的。
ERT 怎么不更看重 D-6中的研究结果呢?
ERT 在决定中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写了很多,就是漏掉关键点。
昨天在法庭,我提到了这点,我说,如果环境局的工程师能证明 D-6中的研究结果是错的,那这个许可证可以签发,如果不能证明,就没有理由签发这个许可证。因为沥青厂肯定对300米内造成不利的影响,
对1000米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你们可以没有良心,闭上眼睛,假装这些人没有遭受污染的 adverse effects 吗?
结果就休庭了,然后念了一大篇,就是 ERT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