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警告来了,中共国已和极端伊斯兰国家没有区别?

如何看待中共当年产毒制毒贩毒?

  • 依据厉害国的法治精神,死刑。

  • 老毛大手一挥:中共贩毒,虽死人无数,但重于泰山且永垂不朽

  • 中共彻底的伪君子,看人下菜的婊子,哪有一点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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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可以有不同层面的随意。捏造罪名,无中生有赤裸裸滴违背法律固然是一种随意,在符合法律定罪范围之内,根据长官意志,政治需要而走极端,也是一种随意。

此淫从贩毒嫌疑,到被判处15年监禁,花鸟4年的事件,可以说是比较慎重,比较仔细,比较正常,然后在重审时在节假日期间仅仅用十五天便确定鸟死刑,看上去是有点儿急,有点儿不正常。再加上兲朝大张旗鼓的曝光和死刑无缓刑的紧迫性,彰显其司马昭之心。环球屎报的胡主编在数日前便警告加拿大,如果加拿大不放孟女,后果可不仅仅是抓几个加拿大淫而已。

独裁奏是有这样的方便,暗箱操作,一手遮天,通盘操控,一致对外,让外界难以抓住把柄。
可凡事都有两面性,你无耻耍赖,当然也会有无耻耍赖的后果,这奏是下次再和别淫交往时,别淫奏会把你独裁的方便考虑在内,想出反制措施,把你当作不诚实的心怀恶意的对手看待。这奏是中米贸易谈判中正在发生的情况:你说你答应鸟条件,偶们如何能信任你涅?:cool::cool::cool:

其实无所谓了,我朝对外人一贯的是谨慎量刑。这次容易让人想到会有政治因素,但是你也没挑儿,也不该受到指责。毕竟判死刑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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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件有争议是必然的,如果确实是主犯,这个量死刑是理所当然,问题出在初审花了3-4年才判的15年,复审短时间里改判死刑,这证据是否令人信服?恰巧又在孟案期间发生,有疑问是必然的。

没有证据都是瞎猜,就是说没关系,你怎么咋办吧。
 

未尝不可

思考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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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尝现在的信息源,十有八九是轮媒,小报。

看看辛普森案,那证据“确凿”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辛普森案

证据
  • DNA检测显示,在布朗被杀现场所发现的血是O·J·辛普森的。这个血液来自辛普森之外的人的可能性大约是1.7亿分之一。[21]
  • 在辛普森的卧室里找到一双他的短袜,对上面血迹所做的DNA分析证明其来自妮可尔·布朗。DNA特征一致的可能性仅为约97亿分之一,而由于是在两个独立DNA实验室做的实验,可能性缩小为210亿分之一。[13][21]两只短袜上各有约20处血渍。[13]
  • 两只短袜上两侧的血迹都呈现同样的形状。辩方医疗专家、来自康涅狄格州警方法医科学实验室(the Connecticut State Police Forensic Science Laboratory)的李昌鈺博士作证时表示,形成这种图案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辛普森在脚踝处有一个“洞”,或是在短袜没有被穿着时,向上面滴血。李证实,采集短袜的过程中,短袜可能遭到了污染。[22]
  • 在辛普森的野马车内外及附近血迹所作的DNA表明,其来自辛普森、布朗和高曼。[23]
  • 在高曼的衬衫上找到的毛发,与辛普森的一致。[23]
  • 在妮可尔的公寓后面,停车的位置,发现了数个沾着新鲜血迹的硬币。
  • 在布朗家门外发现的左手手套上含有血迹,其DNA检验证明是辛普森、布朗、高曼三者血液的混合物。尽管手套沾满血,但在手套附近没有任何血迹。[23]
  • 手套上还有少量毛发,与高曼的毛发一致,一顶带有辛普森野马车地毯纤维的帽子。[8]凶案现场发现的针织帽上面带有的毛发同辛普森的一致。[8]高曼身上发现了深蓝色棉纤维,检方找来目击证人证实,辛普森当晚穿了一件同样颜色的运动装。[8]
  • 在妮可尔·布朗家中发现的左手手套同在辛普森住处发现的右手手套是搭配的。[24]
  • 洛杉矶县区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医办公室无法解释为何当初从辛普森那里提取并收入证据中的8cc(立方厘米)的血液少了1.5cc。[25]
  • 警官发现拘捕记录,表明辛普森曾被指殴打妻子妮可尔·布朗。布朗面部伤痕累累的照片被公开。
  • 大多数定罪证据:血手套、血短袜、野马车内外的血迹,都是由洛杉矶警察局警探Mark Fuhrman发现的。他后来因在审判中声称自己10年内未使用过“黑鬼”一词被指控伪证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质疑后,他在庭审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证其罪的条文,以避免对此的进一步追问。[25]
  • 联邦调查局鞋印专家William Bodziak推断,现场的血脚印是一双极其少见的布鲁诺马利(Bruno Magli)鞋印,据报道仅在美国卖出299双。[8]血印最大的尺寸为12号(305毫米),这和辛普森的鞋码是一致的。[8]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没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曾买过这样的一双鞋,[8]不过当时的自由职业摄影师Harry Scull表示,自己于1993年拍摄的一张辛普森的照片显示,他在公开场合穿着了一双这样的鞋,后来照片发表在《国家询问报》上。辩护团队声称照片经过篡改,尽管之后其他许多1994年之前拍摄的辛普森装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被发现并公布。[26]
  • 由警方刑事检验员搜集的证据受到了批评。他承认自己“漏掉了尸体旁篱笆上的几处血迹”,但在证人席上,他表示“数周后重回现场采集了这些血迹”。[25]
  • 冯承认自己在采集部分证据时没有戴橡胶手套。[25]
  • 洛城警署警探Phillip Vanatter作证时表示,他看到有照片显示,在证据采集之前,有媒体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马车上。[25]
 
检方要求重审时说的啊,而辩方律师说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就这些事实,原来说是从犯,现在变成了主犯。。。
你想想这里面的逻辑,是不是极有可能?

检方原话在哪?

我指的是'极有可能'四个字,原话出处在哪里? 贴出来看看。

你要拿这四个字来嘲笑审判,起码这四个字必须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原话吧。

其他的我不讨论,就focus被你讽刺的这四个字
 

未尝不可

思考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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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客万来

拆二代致富和尚爱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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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辛普森案,那证据“确凿”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辛普森案

证据
  • DNA检测显示,在布朗被杀现场所发现的血是O·J·辛普森的。这个血液来自辛普森之外的人的可能性大约是1.7亿分之一。[21]
  • 在辛普森的卧室里找到一双他的短袜,对上面血迹所做的DNA分析证明其来自妮可尔·布朗。DNA特征一致的可能性仅为约97亿分之一,而由于是在两个独立DNA实验室做的实验,可能性缩小为210亿分之一。[13][21]两只短袜上各有约20处血渍。[13]
  • 两只短袜上两侧的血迹都呈现同样的形状。辩方医疗专家、来自康涅狄格州警方法医科学实验室(the Connecticut State Police Forensic Science Laboratory)的李昌鈺博士作证时表示,形成这种图案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辛普森在脚踝处有一个“洞”,或是在短袜没有被穿着时,向上面滴血。李证实,采集短袜的过程中,短袜可能遭到了污染。[22]
  • 在辛普森的野马车内外及附近血迹所作的DNA表明,其来自辛普森、布朗和高曼。[23]
  • 在高曼的衬衫上找到的毛发,与辛普森的一致。[23]
  • 在妮可尔的公寓后面,停车的位置,发现了数个沾着新鲜血迹的硬币。
  • 在布朗家门外发现的左手手套上含有血迹,其DNA检验证明是辛普森、布朗、高曼三者血液的混合物。尽管手套沾满血,但在手套附近没有任何血迹。[23]
  • 手套上还有少量毛发,与高曼的毛发一致,一顶带有辛普森野马车地毯纤维的帽子。[8]凶案现场发现的针织帽上面带有的毛发同辛普森的一致。[8]高曼身上发现了深蓝色棉纤维,检方找来目击证人证实,辛普森当晚穿了一件同样颜色的运动装。[8]
  • 在妮可尔·布朗家中发现的左手手套同在辛普森住处发现的右手手套是搭配的。[24]
  • 洛杉矶县区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医办公室无法解释为何当初从辛普森那里提取并收入证据中的8cc(立方厘米)的血液少了1.5cc。[25]
  • 警官发现拘捕记录,表明辛普森曾被指殴打妻子妮可尔·布朗。布朗面部伤痕累累的照片被公开。
  • 大多数定罪证据:血手套、血短袜、野马车内外的血迹,都是由洛杉矶警察局警探Mark Fuhrman发现的。他后来因在审判中声称自己10年内未使用过“黑鬼”一词被指控伪证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质疑后,他在庭审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证其罪的条文,以避免对此的进一步追问。[25]
  • 联邦调查局鞋印专家William Bodziak推断,现场的血脚印是一双极其少见的布鲁诺马利(Bruno Magli)鞋印,据报道仅在美国卖出299双。[8]血印最大的尺寸为12号(305毫米),这和辛普森的鞋码是一致的。[8]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没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曾买过这样的一双鞋,[8]不过当时的自由职业摄影师Harry Scull表示,自己于1993年拍摄的一张辛普森的照片显示,他在公开场合穿着了一双这样的鞋,后来照片发表在《国家询问报》上。辩护团队声称照片经过篡改,尽管之后其他许多1994年之前拍摄的辛普森装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被发现并公布。[26]
  • 由警方刑事检验员搜集的证据受到了批评。他承认自己“漏掉了尸体旁篱笆上的几处血迹”,但在证人席上,他表示“数周后重回现场采集了这些血迹”。[25]
  • 冯承认自己在采集部分证据时没有戴橡胶手套。[25]
  • 洛城警署警探Phillip Vanatter作证时表示,他看到有照片显示,在证据采集之前,有媒体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马车上。[25]
巨富有钱啊
美国确实区别对待
叙利亚人不是美国人
80枚战斧导弹几分钟发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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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所谓了,我朝对外人一贯的是谨慎量刑。这次容易让人想到会有政治因素,但是你也没挑儿,也不该受到指责。毕竟判死刑也合理合法。
兲朝淫和自由淫的争议点不一样,兲朝淫以为(或假装认为)争议点在于对毒贩裁决死刑合不合理合不合法上,自由淫关注的是政府对法律的操控。
 
有“高院新闻”注明

原文如下,全部贴出来了,时间十二月二十九日,是检察官补充证据的新闻。

这个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来辨明,由法官来确认能否采纳。

在十二月二十九日那个时段,还没开庭,这个证据只是检方的单方主张。所以这小编只能用可能这样的字眼。

未尝偷梁换柱,给人感觉是'极有可能'是一月十四号庭审当天法官的判决原话。这是造谣的高级技巧。

现在我再问未尝一句,一月十四日庭审当天,法官有没有说'极有可能'这四个字?

如果你找不到原文,为什么拿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新闻豆腐块,当做一月十四日的判决书?




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二审被当庭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8-12-29 18:06:41

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11月20日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加拿大驻华使馆派员到庭旁听。宣判后,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2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事实、证据和被告人上诉理由等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被告人罗伯特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建议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新线索查证情况,依法惩处。法庭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当庭裁定将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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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12月29日检方认为“极有可能”,法庭神速查了10几天,审了1天,马上确认“事实清楚”。。。云云(一审搞了两年,那是没搞好政治学习,没有深刻领会某某思想)。以“极有可能”定罪,不是说法院成了秦桧了?这是对一贯讲法制的中国的无耻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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