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目前的现状是:立法机关长期保持沉默,行政机关迷之自信认为自己懂法,司法机关表示我不想管。
第五条
传言(我不能透露来源、不信我也没办法)有体制内高层人士说过,国籍法第五条的立法原意就是”密切联系“原则,即新生儿有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都与中国无联系,即一方是外国公民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或者双方均为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那么这个新生儿没有中国国籍。
然而,外交部和公安部2008年出了一个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把”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也列为了无中国国籍的情况。在这个奇葩的行政解释下,把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看作一个函数,这个函数就有了一个不连续的奇异点(见下文的第二种情况)。即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的情况下:(1)如果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新生儿有中国国籍;(2)如果另一方是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
新生儿没有中国国籍;(3)如果另一方是外国公民,包括曾持有外国永居的前中国公民,新生儿又有了中国国籍。
另外,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解释过“定居外国”指的是任何外国,还是“新生儿的出生地国“,还是“新生儿的国籍国”。
第九条
众所周知的案例是,如果当事人花钱买了投资移民护照,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人不符合第九条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香港本地判例法,香港居民不受国籍法第九条规范。澳门居民类似。然而,实务中你见过有人敢明目张胆同时拿出”中国护照+非法外国护照“或者”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外国护照“吗?曾经一度,很多拿着旅行证+外国护照的人,都会战战兢兢问能不能同时出示两本。
驻外大使馆说:如果台湾护照持有人加入外国国籍,那就应该申请签证而非台胞证。然而,NIA的台胞证签发指南和中旅社(受理单位)网站上都没提到这一点。实务中我也没听说双重国籍无法办台胞证的例子。
问题在哪里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抽象地说:中国不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意见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地说:公安部以为他懂了,外交部也以为他懂了,而他们”懂“出来的东西可能和法律原文根本不一样,而且两个机关的看法可能也不一样;在这种狗血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不想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保持”战略沉默“。
怎么办
在国籍的问题上,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 尊重”负责领导同志的看法是根本大法“和”我国政治是‘以人为本’的“这两个基本原则。
- 你不知道发不发旅行证对吗?打电话问领事馆啊。
- 如果你想做中国公民但领事馆不给你旅行证,你就写信给驻华盛顿大使馆啊、写信给外交部信访办啊。”我觉得我对第五条的解释才是对的“,烦到他对你枫叶卡睁只眼闭只眼啊。你猜你是外交部领导你会怎么批示?
- 领导批示:由于国籍法第五条对”外国“的涵义没有规定,对于定居在出生地国/国籍国以外国家,坚持要子女作中国人的,可发给旅行证。
- 所有领事馆都问一遍,哪个领事馆给,就在他的领区生、在他的领区办啊。活人能移民,胎儿不能移民吗?
- 如果你不想做中国公民但领事馆强迫你办旅行证,那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啊。领事馆不批带孩子回国到出入境写申请啊,打12345啊,打到他给你退为止啊。
- 如果要做中国人,尽快脱离外交部的管辖范围。
- 拿到中国旅行证迅速回国、上户口、办户口本身份证、办中国护照(境内签发)。从此你和外交部就说再见了,除了境外丢失证件要看外交部驻外机构脸色,其他事情一律回国找公安部下属机构。
- 上户口就不能上国际学校、参加华侨港澳台联考了?你不能以定居外国为由再把户口再注销了吗?什么,受理机关要证明但你没有绿卡?谁说一定要绿卡?孩子的国外学校写封学籍证明信,加上家长写个声明书不就得了。公安部都是息事宁人。国内的情况是,只要不违反原则,你想怎么样都行,群众满意是他的最高标准。至于外交部。。。我就不说了吧?
- 旅行证是外交部卡脖子的设计。外交部是你闹着求他,公安部是他求你别闹。
- 做一次特殊操作,进入常规轨道。
- 请记住旅行证是非常规情况,户口和签证才是正常情况。
- 如果不想做中国人,回国把国籍退了,拿退籍证明书办签证,做正常的外国人。
- 如果想做中国人,回国把户口上了,拿户口办一切操作。就算你后面把户口注销了,你已经拿了中国护照了,哪个领事馆会强迫你再换回旅行证?如果真的强迫你换回旅行证,你回国换护照啊。没有户口,照样国内换护照。真不给你换你就报丢失啊,我是中国公民你让我进得来出不去不成吗?办法总比困难多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