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来打个100万加元的赌吧
谢谢jason的好帖,明白了许多。
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
1.假如在国内有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房产的购置成本是50万rmb,每年租金5万人民币。那么在type of property的第5行选less than $100,000,在total income那栏就该填7692刀(假设汇率是6.5),对吗?
2.租金多少只有报税者自己知道,如果多填或者少填了,该由谁来判断这total income的准确性呢?是否要报税者提供租房的相关证明呢?
3.由上述2想到,这个T1135表只是让税官知道报税者在报告期有多少可产生收入的海外资产,以及产生的收入是多少,至于收入和资产本身的换算关系税官是否不去追究呢?那么如何保证报税者如实报税而不是刻意低报收入了呢?
4.前面有TX提到原本的自住房屋用于出租后,应该将资产列入T1135表,收入也应该报税。那么类似的问题:如果在报税者居住几年后,他将自己在海外的自住房出售,是不是应该在出售那年报税时将该住房列到表里的第5行中,相应的total income(假设那年除此项外没有其他任何应报税的收入)的金额是否应=房屋售价-房屋成本价-自主期间该房屋发生的成本例如水电煤气物业费等(这项是否能够冲抵应纳税金额?疑惑中)。在这种情况下需否提供售房合同,以证明资产增值部分的金额(其实这个问题和2、3类似)。
谢谢ja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