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枫叶卡并不等于你已经成为加拿大居民。从你的简短情况介绍来看,很可能你还不属于加拿大居民,如果是这样,你就还没有向加拿大政府报税的义务。
我理解是:短登后几年内都住国内,不用报税。那以后去加居住后报税是报当年的还是从陆登开始报?要不要证明前几年是非居民呢?感谢jason.送分分,送鲜花。
你的纳税义务是从你正式定居加拿大那一天开始。
如果加拿大税务局对你从登陆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那一天起至你定居加拿大那一天止的这段时间内的居住状态存有疑问的话,他们会让你填一张《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然后根据你填报的内容对你那段时间的居住状态做一个判断。
谢谢jason的好帖,明白了许多。
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
1.假如在国内有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房产的购置成本是50万rmb,每年租金5万人民币。那么在type of property的第5行选less than $100,000,在total income那栏就该填7692刀(假设汇率是6.5),对吗?
2.租金多少只有报税者自己知道,如果多填或者少填了,该由谁来判断这total income的准确性呢?是否要报税者提供租房的相关证明呢?
3.由上述2想到,这个T1135表只是让税官知道报税者在报告期有多少可产生收入的海外资产,以及产生的收入是多少,至于收入和资产本身的换算关系税官是否不去追究呢?那么如何保证报税者如实报税而不是刻意低报收入了呢?
4.前面有TX提到原本的自住房屋用于出租后,应该将资产列入T1135表,收入也应该报税。那么类似的问题:如果在报税者居住几年后,他将自己在海外的自住房出售,是不是应该在出售那年报税时将该住房列到表里的第5行中,相应的total income(假设那年除此项外没有其他任何应报税的收入)的金额是否应=房屋售价-房屋成本价-自主期间该房屋发生的成本例如水电煤气物业费等(这项是否能够冲抵应纳税金额?疑惑中)。在这种情况下需否提供售房合同,以证明资产增值部分的金额(其实这个问题和2、3类似)。
谢谢jason!
关于这条,jason有很大的可能是错的,请楼主进一步核实,以免误导。如果家里的情况是:当初先生把你和孩子送到加拿大,你和孩子定居下来,他回中国继续做生意,并且继续定居中国的话,那么先生即使已经取得枫叶卡,他也不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他根本就不用在这里报税,他在中国的收入不用给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他从中国汇给你还孩子的钱你也不用给加拿大缴税,因为加拿大没有赠与税。
如果家里的情况是:当初先生把你和孩子送到加拿大,你和孩子定居下来,他回中国继续做生意,并且继续定居中国的话,那么先生即使已经取得枫叶卡,他也不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他根本就不用在这里报税,他在中国的收入不用给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他从中国汇给你还孩子的钱你也不用给加拿大缴税,因为加拿大没有赠与税。
关于这条,jason有很大的可能是错的,请楼主进一步核实,以免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