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唐先生耐心细致地解答。其余都明白了。关于第三个问题还是有些不解。100%的支配权是怎么定义的?是指父母在公司有无任职吗?实际受益人的定义?是指股权的收益全部由儿女支配吗?1. 你可以拥有多处自用房产,比如在温哥华有个house,在佛罗里达有个度假公寓,在三亚有个别墅.......,在这些自用房产里,你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个为主居所,由这个主居所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是免税的,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用房产的资本增值收入与你的投资房产一样,50%计入应纳税收入。
2. 如果先生确实还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加拿大居民,他对加拿大就没有报税义务,T1135表也不用报,当然他名下的特定国外资产也不需要告诉加拿大税务局。等他来定居的时候,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他在国内的房产的成本价值是他来定居那天的公平市场价。
3. 如果父母对公司股权确实有100%的支配权,那么答案是:对。如果父母只是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而你们是这笔资产的实际收益人,那么这是一个信托,父母是受托人,你们是受益人,你们从信托所取得的收入是属于你们的应纳税收入。
4. 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答案是:对。
5. 能保留的财务凭证最好都存进鞋盒子,这样一旦遇到审计你能帮助审计师尽快结束工作,帮纳税人省点钱(政府花的都是咱纳税人的钱)。至于你的钱是移民以前就已经拥有的还是移民以后的收入,只要你已经为你的全球收入报了税,你就什么也不用担心,如果税务局说你隐瞒收入,要提供证据的是他们。既然是真的,就不用担心被人证明是假的。
最后,先生究竟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最后不要听别人说,也不要听Jason说,直接填那张《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那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假设你定居加拿大前在中国有10万加币以上的存款,定居后一直没有在T1135上申报过,当你日后将这些钱汇进加拿大时,如果遇到核查,这些钱本身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这些钱产生的利息收入呢?你一直没有申报过,可能会因此被罚款吧?因此,我理解从这个角度看,T1135跟汇入的钱还是有些关联的。
另外,我想知道,全部收入就只有海外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资产性收入,能够买RRSP吗?
谢谢唐先生耐心细致地解答。其余都明白了。关于第三个问题还是有些不解。100%的支配权是怎么定义的?是指父母在公司有无任职吗?实际受益人的定义?是指股权的收益全部由儿女支配吗?
再次感谢。另外能否告知温哥华的联系方式?也许过去了会继续跟您选择“今天见面还是明天见面”
常用的说法是“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这又是两个极糟糕的加拿大中文表达。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单从字面理解,你一定会以为加拿大居民分两类,一类应纳税,一类不用纳税。而实际上,是加拿大居民你就要纳税,并不存在不需要纳税的居民。
其实对应的英文表达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准确一点的中文表达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及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这样你很容易准确理解:只有不是居民(不住在加拿大)了,你才不再需要向加拿大纳税。
我一登陆,海关发了张GST/PST 的表,我填了,结果还真有退税,10月份就来钱了,把5月份的税一起退给我了,那么我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31日应该是我的第1个会计年度,要报全球收入吧?第一个税务年度是从你正式定居加拿大那天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应报全球收入。
不好意思,是这个邮箱:嗨,唐人,你好。我5月份就要长登了,有一些问题想咨询您。请问能帮助吗?谢谢!
我的emailptium@163.com
这句看明白了
我是09年5月初等并长凳的,家庭主妇,完全没收入的,老公也跟我一起登陆,他是短登,一个月就回去了。
那么我们2个的情形,分别是,我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而我老公是后者对吗,就是说他不用报税?
第2个问题,
我一登陆,海关发了张GST/PST 的表,我填了,结果还真有退税,10月份就来钱了,把5月份的税一起退给我了,那么我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31日应该是我的第1个会计年度,要报全球收入吧?
假设目前收入有2点,A,海外资产100W 加币,每年产生租金3W加币;B,LG 在中国赚钱的(每季度汇款用于我在加拿大的生活费),那么这A和B 都算我的收入,要填报T1135吗?
哎,看了您写那么多,明白,又好像不明白
不好意思,是这个邮箱:
optium@163.com
已经全家短登过了,五月份我要一个人长登,住、行等等,还要考察孩子的学校,打算九月份让孩子过来读书。
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长登之前原来的资产怎么处理?
谢谢!
谢谢唐人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但是最好还是填《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
如果你是09年5月定居加拿大,那么你应该为09税务年度自5月至12月这段为你的全球收入报税。
产生租金的资产如果是你名下的,那么这租金收入就是你的应纳税收入;先生汇给你的生活费不属于你的应纳税收入,如果先生是非居民,他也不用为他在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报税。
如果09年是你定居加拿大以后的第一个税务年度,那么你不用填报T1135。
请教唐人Jason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你确认一下:我在中国的资产,一共加起来如果超过10万加元,但是没有产生任何收入,那么,在报税表T1第2页上面的“是否拥有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应该是选Yes还是No呢? 总觉得2个都有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