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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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来打个100万加元的赌吧

其实不用那么麻烦,你自己把该保留的财务凭证保留好,该记的帐记清楚就行了,并不需要花钱开那么多证明,做那么多评估。

只要你来加拿大以后依法纳税,没有人可以找你的麻烦。

这边是法制社会,只要你守法,你就不用怕官。如果税务局说你偷税,他们只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你偷税,而没有权力要求你拿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偷税。如果他们拿不出证据来,你就有权力反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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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致弄明白了:

1、全球范围内任何能产生收益的,并且当年收益超过10W加币的财产都需要申报

2、3种途径(赠与、彩票、税后收入购买的保险赔付款)获得的任何数量的财产,都不需要报税

3、赠与包含任何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既不管该赠与人什么身份什么国籍,只要没有长登、没有居住在加拿大就ok

是这意思吧?

另有一问题:
汇款不征税,需要提供证明该汇款取得途径吗?如果不是以上3种途径来的,是否需要提供该笔款项的来源证明?还是税务局不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质疑?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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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如果空中飞人家庭,先生在加拿大银行跟先生有联名,另外又联名按揭买房,那先生属不属于是税务居民?

如果先生从来没有在加拿大定居过,一般来说他应该属于非居民。

但是还是那句话,判断居住状态要看全貌,而不是单独一两项居住联系,所以最好还是填一下那张NR74,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回复。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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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

1、过去一年曾经拥有的超过10W加币的财产,也就是都要上税咯?那这笔钱不就等于每年都要交税直到它少于10W为止?那不是等于直接把10W以外的部分直接捐给加拿大还省事?

2、存在父母名下,有谁知道啊,还一定要上税?

3、抱歉……估计这是只有中国人才问的出的问题,中国人好像还不习惯把自己的钱拿出来交税这样的方式……

1. 加拿大除了对加拿大境内的房地产征资产税之外,对其他财产是不征税的。

2. 我要是偷你的钱,你也不知道啊,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我就可以偷你的钱啊?依法应缴的税不缴,中国话就叫偷税的。偷税不为窃,就跟孔乙己的窃书不算偷是一个逻辑。

3. 在中国,我们缴的税政府都用到哪里去了你根本不知道,我们唯一知道的是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贪污和浪费了,所以我们不愿缴税情有可原。但是,在加拿大,我们缴的税每一分钱都用在了公共开支上,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政府开支的明细,看我们缴的税有多少用在了医院,多少用在了学校,多少用在了公路,多少用在了公共安全,多少用在了公共卫生...当我们享用着这些公共资源却不想负担合理的税赋,是不是就像总去人家party上吃饭自己却从来什么都不带?
 
最后编辑: 2010-07-23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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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也即是说:
1. 移民一家登陆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从未长住过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不算税务居民,无需报税;
2. 移民一家登陆后,均长住过成为税务居民,然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离开加拿大以后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将极可能被视为税务居民,需要继续报税。
是这样的概念吗?请唐人再指点一下。

是的。

指点谈不上。我建议所有对自己的居住状态不确定的朋友都不要只听某个人(包括Jason)说而轻易给自己做出判断,而应该亲自跟税务局联系。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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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致弄明白了:

1、全球范围内任何能产生收益的,并且当年收益超过10W加币的财产都需要申报

2、3种途径(赠与、彩票、税后收入购买的保险赔付款)获得的任何数量的财产,都不需要报税

3、赠与包含任何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既不管该赠与人什么身份什么国籍,只要没有长登、没有居住在加拿大就ok

是这意思吧?

另有一问题:
汇款不征税,需要提供证明该汇款取得途径吗?如果不是以上3种途径来的,是否需要提供该笔款项的来源证明?还是税务局不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质疑?

1. 不是当年收益超过10万加元,而是在一个税务年度内成本总值曾经超过10万加元;不是财产,而是特定国外资产;不是申报,而是填报T1135表。

2. 还有一种收入免税,就是遗产。

3. 如果赠与人是加拿大居民,某些情况下适用“收入归属法则”。

汇款既然是汇款,其来源这边的银行在收到款项的同时已经知道了。这笔汇款来自于哪个国家,哪个银行,哪个帐号,哪个账户所有人,都已经清清楚楚了,还要什么证明?

其实这里又是一个概念误区。汇款来源跟收入来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你从中国北京工商行你的银行帐号往加拿大温哥华皇家银行你的账户汇1万加元,其本质跟你从你在温哥华帝国银行的账户往同在温哥华的你的皇家银行账户里转1万加元是一样的,如果问前者汇款的来源,跟后者转帐的来源一样,都是你的另外一个银行账户,你自己的钱在自己的不同银行账户(即使是跨国)之间转来转去,在加拿大没人管得着你的。

而如果问收入来源,那问的是你的钱最初都是从哪里来的,是工作挣得?做生意赚的?父母给的?朋友借的?还是路上捡的?这跟汇款或转帐没有关系。
 
最后编辑: 2010-07-23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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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越?。。。真是?妖塍。。。
??著唐人。。。:wdb17:

如果想脔掉呃彦的房子,把遑?到中?,呃?有什?影???


只要你卖的不是别人家的房子,你想卖没人拦得住你,如果这房子在你拥有的每一年都是你的指定主居所,那么卖掉赚了钱税务局也不敢找你收税,卖房子的净所得是你的合法财产,那么你汇去中国FINTRAC也没胆找你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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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唐人,怪不得报资产时中介不建议我报股票的,看来是为我考虑。
这个,申请到登陆之间还有几年的时间呢,报了股票也无所谓吧,你可以说你在登录之前就已经出售了咯,反正报税是从你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才开始算资产的,这之前的资产税务局都不可能查到,因为没有你的授权的话,移民局和税务局不可能互相查看你的资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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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除了对加拿大境内的房地产征资产税之外,对其他财产是不征税的。

2. 我要是偷你的钱,你也不知道啊,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我就可以偷你的钱啊?依法应缴的税不缴,中国话就叫偷税的。偷税不为窃,就跟孔乙己的窃书不算偷是一个逻辑。

3. 在中国,我们缴的税政府都用到哪里去了你根本不知道,我们唯一知道的是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贪污和浪费了,所以我们不愿缴税情有可原。但是,在加拿大,我们缴的税每一分钱都用在了公共开支上,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政府开支的明细,看我们缴的税有多少用在了医院,多少用在了学校,多少用在了公路,多少用在了公共安全,多少用在了公共卫生...当我们享用着这些公共资源却不想负担合理的税赋,是不是就像总去人家party上吃饭自己却从来什么都不带?
明白了,思想观念也要转换下:wd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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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也即是说:
1. 移民一家登陆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从未长住过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不算税务居民,无需报税;
2. 移民一家登陆后,均长住过成为税务居民,然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离开加拿大以后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将极可能被视为税务居民,需要继续报税。
是这样的概念吗?请唐人再指点一下。

是的。

指点谈不上。我建议所有对自己的居住状态不确定的朋友都不要只听某个人(包括Jason)说而轻易给自己做出判断,而应该亲自跟税务局联系。
我现在很关心第一点,即仅仅短登过的人是否无论家人长住与否都不算税务居民因而无需报税,谢谢唐人的解答。不过,我在官网上看了看,好像没有找到什么样的文字和逻辑可以说明和明确这一点?请问唐人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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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于加拿大税务局怎么判断你汇进加拿大的钱是你定居加拿大以前还是以后的收入,这个问题就让加拿大税务局头疼去吧。你只要记住,只要你的钱都是合法所得,并且依法为你的全球应纳税收入缴税,你汇进加拿大1个亿、10个亿、100个亿也不用害怕。这里的规矩是:谁要是说你有罪,那他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有罪,而不是由你拿证据证明你无罪。加拿大税务局也不例外,他们要是说你偷税而拿不出证据来,你是可以起诉他们的,而且你不用因为对方是政府就害怕他,在法庭上,政府是跟你地位平等的人。
这段话我的理解就是:身正不怕影儿斜,只要你是依法纳税了,带进来的都是你的合法收入,并且无少报谎报收入的情况,那就随便带多少亿好了。凭的都是自己的诚信,是这样吧?:wd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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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没说明白,我们在国内那套房子是我和老公结婚前他已买的,是他的名字,来加拿大后我们以我的名字买的房子,对于我个人是符合first buyer的条件,是合法的,只是觉得真舍不得把增值的50%来上税.如果到时卖了房子,通过父母把钱转出来,如果不可能就如实报了,现在只是咨询一下,看看可行度.俺一惯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中国是,在加拿大也是.只是有时有些不合法的想法,但也没胆量实施:wdb14:
明白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所以才舍不得:wd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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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购住房者免房产交易税的条件,又引出另一个误解:

BC省的首次购房者免房产交易税条件,是你在购买这个住房以前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里拥有过权益,而并非你以前从来没有买过房子。例如,如果你以前在中国住的主居所的业主只是你家先生,那么即使你在世界各地已经拥有10套别墅,你在BC省购买的第1套住房仍然可能符合免房产交易税的条件。

资本增值收入的50%应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也不是说赚了100万就要交50万的税,而是说赚了100万,其中50万免税,其余50万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按照你的边际税率计税,比如如果你的边际税率是20%的话,那么100万的资本增值收入的应纳税款就是100X50%X20%=10万。

至于这位姐姐的问题,这么着吧,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您对我的问题的回答就是我对您的问题的回答:

在温哥华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行不行?

其实呢,如果你早一点正确地规划你的财务,可能你明年卖中国那个房子的时候并不需要缴多少税。

自2006年定居加拿大,至你今年在加拿大购买另一套住房,如果这几年内你,或者你家先生,或者你的孩子每年都在你中国的那套房子里住若干天的话,那么这几年里那套房子仍然可以是你的指定主居所,也就是截止到你今年在加拿大购买另一套房子作为新的主居所的那一天,你在中国的那套房子的资本增值都是免税的,那么明年你出售这套房子的时候,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你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收入只是售价减去这套房子在你今年住进加拿大的新的主居所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再减去相应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物业费、交易费用等),那么最后你因为出售这套房子而应缴的税款可能根本就是微乎其微。

其实很多情况下,你本来能够合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何必违法偷税呢?
懂了,非常感谢这些税务知识: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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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增值免税的是你的指定主居所。如果在国外的这套房子自你定居加拿大直至出售那天都是你的指定主居所的话,那么这套房子的资本增值收入就是100%免税的。

但是,唯一的自住房也不一定就是你的指定主居所。比如,假设你在中国的一套房子是你在全球拥有的唯一一套房子,并且从来没有出租,而是留作自住之用,你在加拿大一直住在租来的房子里,但是自你定居加拿大以后你和你的家人谁也没有在中国的那套房子里住过一天,这种情况下,尽管中国的那套房子是你唯一的自住房,甚至是你唯一拥有的房子,你仍然不能把它指定为你的主居所,其资本增值收入仍然有50%要记入你的应纳税收入。

这就是说,如果你要指定你在中国的那套房子为你的主居所从而享受免税的优惠,

第一,这套房子不可用于出租;

第二,你或者你的配偶,或者你的孩子,每年必须在这套房子里住上一段时间(一段时间是多长没有规定)。
1、如果有多套房屋,但并没有出租(因此不产生收入),但定居日那天的公平市场价都大于10W加币(这算成本价值?),是否也要每年填报T1135表?
2、如果这类房屋在定居加拿大后售出,产生的资本增值部分都要50%计入纳税收入,是不是在定居日前售出就没这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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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多套房屋,但并没有出租(因此不产生收入),但定居日那天的公平市场价都大于10W加币(这算成本价值?),是否也要每年填报T1135表?
2、如果这类房屋在定居加拿大后售出,产生的资本增值部分都要50%计入纳税收入,是不是在定居日前售出就没这麻烦了?
28页全部看完我自己可以回答了:

1、是“自用房产”,因为不是指定主居所,所以增值部分要50%计入,如果是指定主居所,可以100%免税

2、定居之前什么都卖掉都不关后面的事

再次感谢唐人不厌其烦的一遍遍解释!扫盲了!: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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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卖的不是别人家的房子,你想卖没人拦得住你,如果这房子在你拥有的每一年都是你的指定主居所,那么卖掉赚了钱税务局也不敢找你收税,卖房子的净所得是你的合法财产,那么你汇去中国FINTRAC也没胆找你的麻烦。
如果不是自住房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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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自住房呢?

如果是投资房产,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如果是投机房产(炒房子),投机收入100%计入你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另外,你把售房所得的现金汇去中国跟纳税没有什么关系,税务局并不能要求你先完税再汇款。你自己银行帐上的钱你愿汇去哪里就汇去哪里。但是第2年4月30日以前你该缴的税还是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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