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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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咨询了中介,她们回复说:如果妻子是税务居民,丈夫不可能是非税务居民的。请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呢?:wdb2:

很简单,以讹传讹。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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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热心的唐人Jason:我们于今年6月来到加拿大。老公短登后回国,我和孩子长住。等一年后孩子就读大学我也回国长住。请问到时孩子该如何报税?他是否算做国际留学生?希望您能给与指点。非常感谢!


孩子如何报税将取决于他/她去哪里居住,如果他/她还在加拿大居住,他/她就海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本地学生;如果他/她去美国居住,那么他/她就变成了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国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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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以讹传讹。
唐老师,看了你的回复,我立马去仔细看了这个关于以讹传讹的帖子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但是里面好像没有全部说完,特别是关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帖子,还是“未完待续”。。。请问哪里有完整的内容?
还有对于你对我们这些新手的详细耐心的解答,我真是:wdb6::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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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没有明白这个问题问得是什么。

对不起, 没有讲清楚. 简单来说, 我的问题是: 我在加拿大有一套自住房, 在中国另有一套自住房. 假如, 我把加拿大和中国的这二套房都卖掉, 是否都免交税? 还是我只能卖掉其中的一套自住房可以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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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 没有讲清楚. 简单来说, 我的问题是: 我在加拿大有一套自住房, 在中国另有一套自住房. 假如, 我把加拿大和中国的这二套房都卖掉, 是否都免交税? 还是我只能卖掉其中的一套自住房可以免交税?

资本增值免税的是主居所,而不是任何一个自住房。你在任何一个时刻都只能指定你的自住房里的其中一个为主居所,但是,你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指定不同的自住房为你的主居所。所以,理论上,即使你的两套自住房是同时买进,同时卖出的,某些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两套房子的资本增值全部免税。

比如说,你在2008年1月1日同时买入A和B两套房子,买入价格都是100万,在2009年12月31日又同时把两套房子卖出,卖出价格都是150万,并且你或你的家人在2008年和2009年这两年内都分别在两个房子里住过几天,如果A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8年涨出来的,B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9年涨出来的,那么你就可以指定A房子为你2008年的主居所,而B房子为你2009年的主居所,结果就可以是两个房子卖掉赚的100万对你来所100%免税。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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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看了你的回复,我立马去仔细看了这个关于以讹传讹的帖子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但是里面好像没有全部说完,特别是关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帖子,还是“未完待续”。。。请问哪里有完整的内容?
还有对于你对我们这些新手的详细耐心的解答,我真是:wdb6::wdb17:

不好意思,完整的内容我还没写出来呢。最近工作有点忙,所以没太多时间写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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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增值免税的是主居所,而不是任何一个自住房。你在任何一个时刻都只能指定你的自住房里的其中一个为主居所,但是,你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指定不同的自住房为你的主居所。所以,理论上,即使你的两套自住房是同时买进,同时卖出的,某些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两套房子的资本增值全部免税。

比如说,你在2008年1月1日同时买入A和B两套房子,买入价格都是100万,在2009年12月31日又同时把两套房子卖出,卖出价格都是150万,并且你或你的家人在2008年和2009年这两年内都分别在两个房子里住过几天,如果A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8年涨出来的,B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9年涨出来的,那么你就可以指定A房子为你2008年的主居所,而B房子为你2009年的主居所,结果就可以是两个房子卖掉赚的100万对你来所100%免税。

谢谢你的回答。应该清楚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 假如我有10套房, 我每年只卖掉一套房, 那么每次卖掉的那套房都可以算做卖掉了主居所而免交增殖部分的税. 我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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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答。应该清楚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 假如我有10套房, 我每年只卖掉一套房, 那么每次卖掉的那套房都可以算做卖掉了主居所而免交增殖部分的税. 我的理解对不对?

技术上,你可以分别指定10套房子为不同时间段的主居所,那么每套房子在其被指定为主居所的那段时间,而不是你拥有它的全部时间,所产生的资本增值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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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烦请唐人老师百忙之中指教:一家三口于今年6月在PEI省登陆,都办理了SIN卡、健康卡、枫叶卡,在BMO银行开的是夫妻联名账户,而且还买了夫妻联名的支票用于交房租。老婆孩子要久居加拿大,老公短登后回国常住。到2011年4月就该报第一次税,那么,老公是不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和孩子在加国打工,扣了一些税,可不可以申请退税?谢谢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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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激Jason的专业和耐心。只可惜门外汉看了,还是有问题不解,想请教:
1:如何声明主居所?有税表里填吗?还是等税局问了,才说那套房子是我的主居所?
2.怎么证明本人或家人在主居所里增值的年都住过?用出入境来证明吗?并且这个家人是指一起移民的人吗,例如,父母不在移民之内,住过不算,对吗?
3. 如果把主居所卖了,钱进自己的中国账户,然后用自己的中国账户给加国账户汇钱。那在T1135中应该有银行收入(卖了房子的钱)要填。对吗?
4. 如果卖房子的钱由父母账户收取,然后让父母汇钱,是不是也就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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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刚发现了这么好的帖子。我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以前问了其他人发现他们也是一知半解。

1.现在住在一个Apartment,如果另外再买House或Duplex用来住,而现住的Apartment用来出租,出租若干年后再卖掉,请问这样的话这个Apartment会不会因为这套房子被出租过改变了用途而要在卖出时被征收卖房收入税?不知有没有办法避免?

2.这个Apartment买了几年后涨了一些,但如果想少交因为出租过此房而被征收卖房税费的话,可不可以将我现在住的房子的产权由本人转给我先生,那从买房到产权转移过户时间段的增值部分就可以免税。不知这种想法对不对?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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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烦请唐人老师百忙之中指教:一家三口于今年6月在PEI省登陆,都办理了SIN卡、健康卡、枫叶卡,在BMO银行开的是夫妻联名账户,而且还买了夫妻联名的支票用于交房租。老婆孩子要久居加拿大,老公短登后回国常住。到2011年4月就该报第一次税,那么,老公是不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和孩子在加国打工,扣了一些税,可不可以申请退税?谢谢您啦!

如果先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在定居下来,那么他应该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但是,要知道省政府的医疗保险是给居民的,只有每年在PEI居住超过6个月的居民才有资格申请健康卡,如果你先生没有打算住下来,他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健康卡,而如果他申请了健康卡,从另一方面,在税务局看来,这说明他打算在PEI每年居住6个月,也就是说你家先生自己把自己当居民。另外,如果你先生还没有定居下来,你们在开银行账户的时候应该如实告诉银行他还不是居民,那么他的账户应该是非居民账户,但如果你们开的都是居民账户,这在税务局看来又等于是先生自己告诉人家我是居民。所以,究竟现在在税务局眼里你家先生算居民还是非居民还很难说,还是直接跟税务局联系说明情况吧。建议填NR74寄过去。

今年的税务情况要看你自定居至年底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以及像收入冲抵、税款抵减等很多情况,所以到年底你的税款是多退还是少补,如果不了解全面的情况现在是无法给出结论的。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人士。

不用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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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jason:如果是公司的法人,占股份60%,在加国的第二年要报海外资产,如果变成小股东,不再是法人,占股份40%,是不是就不用报海外资产了?谢谢!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对“海外资产”的定义是你在加拿大以外所拥有的财产的话,那么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那么回事儿

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你在中国拥有的公司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0加元,公司总市值曾达到1百万加元,那么如果你是控股股东,你可能需要填报T1134B; 如果你是非控股股东,那么你可能需要填报T1134A。

(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请具体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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