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师,看了你的回复,我立马去仔细看了这个关于以讹传讹的帖子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但是里面好像没有全部说完,特别是关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帖子,还是“未完待续”。。。请问哪里有完整的内容?很简单,以讹传讹。
不好意思,没有明白这个问题问得是什么。
对不起, 没有讲清楚. 简单来说, 我的问题是: 我在加拿大有一套自住房, 在中国另有一套自住房. 假如, 我把加拿大和中国的这二套房都卖掉, 是否都免交税? 还是我只能卖掉其中的一套自住房可以免交税?
唐老师,看了你的回复,我立马去仔细看了这个关于以讹传讹的帖子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377041但是里面好像没有全部说完,特别是关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帖子,还是“未完待续”。。。请问哪里有完整的内容?
还有对于你对我们这些新手的详细耐心的解答,我真是
资本增值免税的是主居所,而不是任何一个自住房。你在任何一个时刻都只能指定你的自住房里的其中一个为主居所,但是,你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指定不同的自住房为你的主居所。所以,理论上,即使你的两套自住房是同时买进,同时卖出的,某些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两套房子的资本增值全部免税。
比如说,你在2008年1月1日同时买入A和B两套房子,买入价格都是100万,在2009年12月31日又同时把两套房子卖出,卖出价格都是150万,并且你或你的家人在2008年和2009年这两年内都分别在两个房子里住过几天,如果A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8年涨出来的,B房子的那50万资本增值是在2009年涨出来的,那么你就可以指定A房子为你2008年的主居所,而B房子为你2009年的主居所,结果就可以是两个房子卖掉赚的100万对你来所100%免税。
谢谢你的回答。应该清楚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 假如我有10套房, 我每年只卖掉一套房, 那么每次卖掉的那套房都可以算做卖掉了主居所而免交增殖部分的税. 我的理解对不对?
技术上,你可以分别指定10套房子为不同时间段的主居所,那么每套房子在其被指定为主居所的那段时间,而不是你拥有它的全部时间,所产生的资本增值免税。
烦请唐人老师百忙之中指教:一家三口于今年6月在PEI省登陆,都办理了SIN卡、健康卡、枫叶卡,在BMO银行开的是夫妻联名账户,而且还买了夫妻联名的支票用于交房租。老婆孩子要久居加拿大,老公短登后回国常住。到2011年4月就该报第一次税,那么,老公是不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和孩子在加国打工,扣了一些税,可不可以申请退税?谢谢您啦!
我想请教jason:如果是公司的法人,占股份60%,在加国的第二年要报海外资产,如果变成小股东,不再是法人,占股份40%,是不是就不用报海外资产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