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一. JASON, 我的财务安排设想是这样:
如前述:
假设我在国内有4套:房子A,B,C,D. 房子A的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没有我太太的名字。4套房子都没有做价值评估。
短登时间(non-resident for tax-purpose): 2013年
长登时间(resident for tax-purpose): 2016年,在加国租房子住。
2017年回国在房子A居住一段时间,然后出售房子A, 并指定房子A是2017年度的主居所;房子B,C,D 全部空着,不出租,不产生收入。------那么出售房子A的增值不需要缴税,因为是主居所。
2017年在加拿大买房子1,以太太的名义买------因为太太在主居所房子A的房产证里面没有名字,所以在主居所房子A没有权益,因此她在加拿大购买房子1可以免税。
2018年回国在房子B居住一段时间,然后出售房子B, 并指定房子B是2018年度的主居所;房子C,D 全部空着,不出租,不产生收入。
2019年回国在房子C居住一段时间,然后出售房子C, 并指定房子C是2019年度的主居所;房子D 空着,不出租,不产生收入。
2020年回国在房子D居住一段时间,然后出售房子D, 并指定房子D是2020年度的主居所。
能不能这样理解,出售房子A的增值肯定不需要缴税,因为成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以后的是主居所。
房子B,C,D 也不需要缴税,因为是出售房子该年度的主居所。
这样的话,国内的4套房子出售都可以不缴税,在加拿大买的房子A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样可行吗?
二我曾经请教过您这样的问题:
能不能有这样的情况:假如我在国内有A,B,C,D四套房子。如果我2013年短登回国,2016年长登成为税务居民之后,2017年卖出房子A,这时候我指定A为2015年到2017年(或者应该是2013年到2017年?)的主居所,那么房子A的增值部分不需要纳税。同时房子B.C.D在那几年没有出租空放着没有增值,所以也不需要填表报税。到了2018年,我又卖了房子B,同时把房子B定义为2018年的主居所,所以房子B的增值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税,同时房子C也是空着不出租,所以也不需要填表报税。同样的道理,我2019年卖出房子C,2020年卖出房子D
三.得到您的以下的回复:
------也许可行,如果,你能控制每个房子每年的资本增值的话,问题是,实际上房子的资本增值每年有多少,不是你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
------帐面的资本增值等到房子售出以后就变成实现了的增值了,实现了就要缴税了
--------只有实现了的资本增值的50%才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没有卖掉的房子就是涨上天去,也没有资本增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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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还是有一些搞不清楚,在2018年出售国内房子B的时候,是不是房子B在2017年的增值部分的50%要缴税,而在2018年的增值部分的不需要缴税(因为出售之后指定房子B为2018年的主居所)?
如果是这样的话,假如房子B在2017年和2018年总共增值了20万RMB, 那么怎样估计这20万是在哪一年增值多和少呢?
我就申报房子B在2017年只增值5万,在作为主居所的2018年增值率15万,从而只对2017年那增值的5万的50%缴税,这样可以吗?
难道加拿大税务局还能知道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那么细的事情吗?
同理适用于房子C和D的处理。
虚心求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