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太好的学习贴了!
问个问题:目前未登陆,我名下一套房产,出租状态,长登后,不申报该项资产,过两年卖掉,钱打入我父母账户,再由我父母打给我。理论上这样就把该项资产变成了赠与方式转到我的名下,就可以避税了。这样行的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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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说到点子上了。
事实是:加拿大的税务官不可能知道,也查不到。
所以,从来就没有谁因此被抓。讨论的这么热烈,大家却只不过是杞人忧天吧了。

但是一旦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会不会被查呢?一旦查的话,证据可咋提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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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来指定主居所呢?

非常感谢!

1. 你可以拥有多处自用房产,比如在温哥华有个house,在佛罗里达有个度假公寓,在三亚有个别墅.......,在这些自用房产里,你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个为主居所,由这个主居所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是免税的,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用房产的资本增值收入与你的投资房产一样,50%计入应纳税收入。

2. 如果先生确实还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加拿大居民,他对加拿大就没有报税义务,T1135表也不用报,当然他名下的特定国外资产也不需要告诉加拿大税务局。等他来定居的时候,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他在国内的房产的成本价值是他来定居那天的公平市场价。

3. 如果父母对公司股权确实有100%的支配权,那么答案是:对。如果父母只是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而你们是这笔资产的实际收益人,那么这是一个信托,父母是受托人,你们是受益人,你们从信托所取得的收入是属于你们的应纳税收入。

4. 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答案是:对。

5. 能保留的财务凭证最好都存进鞋盒子,这样一旦遇到审计你能帮助审计师尽快结束工作,帮纳税人省点钱(政府花的都是咱纳税人的钱)。至于你的钱是移民以前就已经拥有的还是移民以后的收入,只要你已经为你的全球收入报了税,你就什么也不用担心,如果税务局说你隐瞒收入,要提供证据的是他们。既然是真的,就不用担心被人证明是假的。

最后,先生究竟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最后不要听别人说,也不要听Jason说,直接填那张《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那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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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产不属于特定国外资产,自住就更不是。

但自主房产,万一有一天(定居加拿大之后)要变现并汇入加拿大,还是可能会被征税的?税基=(变现的总额 - 定居加拿大那天市场公允价值)*50%,这么理解对吧?

如果上述理解的正确,那么是不是意味着:
1、如果自主房产未来有可能要变现汇入加拿大,并且预期该房产变现时会升值,那么在定居加拿大之前做一个房产评估,以备佐证只用,这样可以减小税基。

2、如果预期房产会贬值(目前国内的市况还真说不好),那么在市值高的时候做一个房产评估会更有利。只是真正变现带入加拿大可能距离评估报告过去了2、3年,这个评估还能作为有效的佐证吗?

JASON,我的理解对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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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啊,从头到尾也看了一遍,还是时糊涂时清楚.

还想再确认一下,我是10年10月短登后回国的。打算今年的4月份长登了。

那我是否有必要在4月前把我在国内的房产做个评估?还是我已经短登过了,再做评估已经没意义了,长登后再卖房子的增值还是按照房子的成本价和成交价来算的?

谢谢。

今年4月份“长登”的日子,才是你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的日子,自那天起,你才开始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在你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那一天,你所持有的所有投资性资产均被视作以这一天的公平市场价值购入。

公平市场价值并不一定要以花钱请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来获得,就如同当你买房或卖房的时候你并不会先花钱请人评估,你自己就知道如果你买或者卖一个房子什么价格最公道。

不客气!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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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房子是N年前花10万买的,定居加拿大的那一天市值50万,过了几年卖掉得到100万。那么税基=(100-50)*50%,还是=(100-10)*50%?是不是意味着定居加拿大之前还是做个房产评估好?

那两个公式都不对。

在这个例子里,你出售房子所获应税收入等于

(100万-50万-定居加拿大至出售所支出:(贷款利息+维修维护费+物业费等))*50%

关于评估,参照上贴。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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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的学习贴了!
问个问题:目前未登陆,我名下一套房产,出租状态,长登后,不申报该项资产,过两年卖掉,钱打入我父母账户,再由我父母打给我。理论上这样就把该项资产变成了赠与方式转到我的名下,就可以避税了。这样行的通吗?


1. 经说得够多了,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那么回事,所以也不存在“申报”你那套房子那么回事,你想告诉税务局你在中国什么地方有套什么样的房子人家都不会听。

2. 在你成为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以后,你出售的房子如果不是指定主居所,其50%的资本增值必须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这跟钱打进谁的帐户没有关系,也跟钱从谁的手上打给你没有关系。你的计划不是避税,用中国的税务术语,那叫偷税。偷税是违法的。加拿大是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在这里,违法是极不明智的行为。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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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来指定主居所呢?

非常感谢!


指定主居所是个纯粹的税务概念,只有在出售房产以后计算应缴税款的时候才用得到,在报税文件中记录。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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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主房产,万一有一天(定居加拿大之后)要变现并汇入加拿大,还是可能会被征税的?税基=(变现的总额 - 定居加拿大那天市场公允价值)*50%,这么理解对吧?

如果上述理解的正确,那么是不是意味着:
1、如果自主房产未来有可能要变现汇入加拿大,并且预期该房产变现时会升值,那么在定居加拿大之前做一个房产评估,以备佐证只用,这样可以减小税基。

2、如果预期房产会贬值(目前国内的市况还真说不好),那么在市值高的时候做一个房产评估会更有利。只是真正变现带入加拿大可能距离评估报告过去了2、3年,这个评估还能作为有效的佐证吗?

JASON,我的理解对吗?

1. 非指定主居所,无论是投资,还是自用,其实现资本增值的50%都要计入应税收入。

2. 在你定居加拿大的那天,你所拥有的所有投资性资产都被视作在定居前售出然后又在这天以公平市场价(而不是“评估价”)购入。

3. 公平市场价顾名思义,其原则是公平,如果你花钱买来的“评估报告”所反映的价格是不公平的,那么那个报告是没有用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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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收入税系统,原本对于投资收入和生意收入,以及对社会有益的财务安排,都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考虑节税,根本用不着那些隐瞒、作假之类的“方法”,有的是合法的,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的节税策略可用。

请参考另一个帖子:

避税策略讨论 (
1 2 3 4 5 ... 最后一页)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看到这,对这个问题已经比以前明白多了,非常佩服您的严谨!:wdb17:

加拿大的收入税系统,原本对于投资收入和生意收入,以及对社会有益的财务安排,都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考虑节税,根本用不着那些隐瞒、作假之类的“方法”,有的是合法的,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的节税策略可用。

请参考另一个帖子:

避税策略讨论 (
1 2 3 4 5 ... 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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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第一篇发出来的时间是09年,到现在楼主还在一如既往的回答别人的问题,尽管有些问题是重复的,令人钦佩!
 

咱们这儿

放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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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 直接问了, 加拿大注册的有限公司, 在中国做业务的收入是否属于海外收入, 该如何是好?

老同志,明白的指点一下。 这些套套真的一点儿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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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居所!MARK一下

关于首次购住房者免房产交易税的条件,又引出另一个误解:

BC省的首次购房者免房产交易税条件,是你在购买这个住房以前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里拥有过权益,而并非你以前从来没有买过房子。例如,如果你以前在中国住的主居所的业主只是你家先生,那么即使你在世界各地已经拥有10套别墅,你在BC省购买的第1套住房仍然可能符合免房产交易税的条件。

资本增值收入的50%应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也不是说赚了100万就要交50万的税,而是说赚了100万,其中50万免税,其余50万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按照你的边际税率计税,比如如果你的边际税率是20%的话,那么100万的资本增值收入的应纳税款就是100X50%X20%=10万。

至于这位姐姐的问题,这么着吧,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您对我的问题的回答就是我对您的问题的回答:

在温哥华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行不行?

其实呢,如果你早一点正确地规划你的财务,可能你明年卖中国那个房子的时候并不需要缴多少税。

自2006年定居加拿大,至你今年在加拿大购买另一套住房,如果这几年内你,或者你家先生,或者你的孩子每年都在你中国的那套房子里住若干天的话,那么这几年里那套房子仍然可以是你的指定主居所,也就是截止到你今年在加拿大购买另一套房子作为新的主居所的那一天,你在中国的那套房子的资本增值都是免税的,那么明年你出售这套房子的时候,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你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收入只是售价减去这套房子在你今年住进加拿大的新的主居所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再减去相应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物业费、交易费用等),那么最后你因为出售这套房子而应缴的税款可能根本就是微乎其微。

其实很多情况下,你本来能够合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何必违法偷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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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
麻烦再请教一个问题:我是新移民,4月份打算短登10天,在短登前通过国内的汇丰已经我和老婆都提前开好了加拿大汇丰的账户,并且账户中有少量的钱,账户是不是non-resident的我不知道。未来长登计划是2、3年以后的事情了,但长登前还会每年去加拿大几次,当然也就是每年累计2个月左右。

我的问题是:听到过一种说法,以我这种形式开户的,默认就不是non-resident的,看过你回答别人帖子中提到,银行账户也是判断与加拿大是否有显著居住联系的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我和我老婆会不会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呢?如果那样可能就惨了,还没去长登,就已经需要为海外资产收入纳税了。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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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亏损可以冲抵资本增值收入。

留存资本亏损可以用来冲抵未来年度的资本增值。"
请问我国内两套房都是贷款,一套出租月挣5000元,另一套自用每月要还贷款5000元,这还算有收入吗?要不要申报呢?期待唐人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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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我家2011年长登,今年该报税了。你的贴子看了两遍,受益颇多。我住温哥华,能把你的电话给我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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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 直接问了, 加拿大注册的有限公司, 在中国做业务的收入是否属于海外收入, 该如何是好?

老同志,明白的指点一下。 这些套套真的一点儿都不知道。

这个加拿大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是直接做的,还是通过注册在中国的子公司做的?如果有子公司,子公司是控股还是不控股?

所指收入是指加拿大公司从中国所获直接业务收入还是从中国子公司所获红利收入,或者是指中国子公司所获业务收入?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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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我家2011年长登,今年该报税了。你的贴子看了两遍,受益颇多。我住温哥华,能把你的电话给我吗?

已经悄悄话给你。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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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
麻烦再请教一个问题:我是新移民,4月份打算短登10天,在短登前通过国内的汇丰已经我和老婆都提前开好了加拿大汇丰的账户,并且账户中有少量的钱,账户是不是non-resident的我不知道。未来长登计划是2、3年以后的事情了,但长登前还会每年去加拿大几次,当然也就是每年累计2个月左右。

我的问题是:听到过一种说法,以我这种形式开户的,默认就不是non-resident的,看过你回答别人帖子中提到,银行账户也是判断与加拿大是否有显著居住联系的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我和我老婆会不会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呢?如果那样可能就惨了,还没去长登,就已经需要为海外资产收入纳税了。

谢谢你!

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你所开加拿大银行账户只能是非居民账户。汇丰在中国的分行在给你开加拿大汇丰的时候,也必须给你开非居民账户,等你来定居以后再通知银行改为居民账户。

在你在加拿大建立一个永久的家以前,你就是有10个加拿大银行账户,你也还是税务意义上的中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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