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贴有些歪,这里重开一个新贴,我提出自己的思路只是供各位同学参考,自己的案子请自己定夺。我欢迎不同意见的技术性讨论,对于技术细节之外的东西,恕难顾及。我还没有参加诉讼。在委托律师之前,我会和律师沟通三个主要方面的东西,一是辨点和与之对应的证据的可操作性,其次是个案的特点,最后是诉讼的风险。
先说辩点。一个案子可以有多个辩点,要选择一个有对应证据支持的有把握和有效率的作为立足点。证据的选择也必须层层设防。法律事务中的事实,和实际事件中的事实是有区别的。我们91的案子可以选择的辩点有这几个:
1、 CIC没有权利废除积压旧案,新法前溯,涉及违法。
这个要等到“一刀切”完成立法程序,这个目前只是现政府的policy, 不是法律。这个诉讼耗时将会很长,是否能够进行,或者如何进行这个诉讼,我相信更多的律师会倾向于立法完成之后再考虑是否采取行动。
2、无论CIC是否完成国会授权,中止审理即构成违约,涉及违约赔偿。
申请人和cic的契约关系是形成于申请费缴纳的那个时间,契约关系中止于CIC明确的行为或者告知申请人,原契约的中止。
在香港领事馆没有出通知之前,这个做起来有些费事。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CIC已经中止存在的契约关系。现在这个证据已被用两种形式提供了,最帅的是那个无需补料的书面通知,其次是那个香港领事馆被撤掉的那个网页的通知。
现在出来的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只能被视作对CIC已有的违约行为的补偿措施,是否能够补偿他的违约行为,仍要看契约关系的另一方对这个补偿措施是否接受。如果这个措施被接受了,原有的违约行为即被双方放弃。如果这个措施不被接受,这个措施的存在不影响契约关系的另一方对已存在的违约行为的求偿权利。
接受可以通过重新形成新的补充文件的形式完成,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共同行为来确认。这个也是我为什么要提醒诸位,如果你已经收到S2无需补料的通知,在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出来以后,补料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你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cic继续履约。这个补偿措施对存在于Cic和你之间的违约成立了,原有的违约不存在了。
我认为从违约的角度,现在可以行动了。CIC的律师已经充分认识到前面香港领馆行为,可能会使政府在“一刀切”在国会讨论前,就必须面对数额庞大的赔偿诉讼。
3、申请法院禁止令或者类似,要求CIC继续已递交材料的申请人的案件的审理。 请注意我这里用的是“继续审理”,而不是“不得停止”。
“继续审理”成立的前提是CIC已经终止了这个审理,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已经完成对CIC不利证据的修补。如果将来立法完成,CIC仍然可以依照新的法律执行。加拿大是三权分立,我想象不出加拿大的法院在政府没有不作为的证据面前,要求政府必须做某种行为,甚至不得停止某种行为。这个可能要更多地依靠律师的诉讼技术和运气了。
其次要考虑的是个案的特点,个案的诉讼策略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定,这个也是确定律师前必须涉及的内容。
举个例子,比如对同一个补料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对策。
我个人认为“一刀切”政策对香港91申请者的影响可以粗略划分如下:
A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并且已经再3月29日前完成补料投递;
B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并且已经完成补料投递。补料是在3月29日之后寄出,但仍在香港领馆发出书面通知无需补料之前;
C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但在香港领馆发出书面通知无需补料之后,仍没有寄出;
D组:还没有收到S2补料通知的人
E组:可能最具娱乐性质的推测:香港领事馆有可能在4 .30 之后,再发一批香港的s2补料通知,以实际行动表示他们在立法通过之前在继续审理。主要目的不是造福申请人,而是服务于对可能出现的诉讼的应诉策略。 如果有同学收到了,请务必告知。并请认真收藏此信件,改日拿到加拿大的拍卖行,一定能被作为藏品拍个好价格。
现在的继续审理通知,对A、B组的同学已无影响,对C组和E组的有影响。D组的只有变成E组的才会有影响。
我本人属于C组。按照原来的S2补料通知,我的最后递交时限在7月底。由于个人的原因,我无法于最终期限前补料。所以在收到香港领馆无需补料通知前,我费了好大的事去想办法完成时间顺延,同时避免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超期违约。后来收到了那封信,就彻底的妥贴了。即便他今天再来一个新的补料通知,时间的掌控也在我这边了。目前我的决定是,即便现在能补,我也不补料。
最后是诉讼的风险。诉讼的风险包括,
1、你选择的律师是不是有清晰的辨点、思路,你们是不是已经就相关的证据讨论过。律师是否清楚的了解你的证据的致命弱点在哪里。不能只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必须站在对方(CIC)的立场,寻找可以击溃自己的证据的角度和漏洞,确认是否有办法弥补。
2、失败的案子对你的影响,及对应的策略。这要包括金钱和时间成本。
3、虽然诉讼委托是你和律师间的一种生意关系,但是一个职业律师要始终站在你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否则你可能在没有设防的情况下被卖掉。
4、要看看这个律师对新证据的敏感程度。一个新的证据,有时会将原来设计的诉讼策略完全推翻,或者提供一个更好的角度。如果你的律师是个麻木、固执的人,你可能会吃药。对于这次终止补料和继续审理的两次变化,前面参与诉讼的同学,你们的律师有跟你解释他的对应的策略了没?如果没有,去问一下吧,你有权力知道,他有义务解释到让你明白。
5、一个职业律师永远不会承诺有100%的把握拿下一个诉讼,如果有个的律师跟你说了,直接放弃吧。
祝各位好运。
先说辩点。一个案子可以有多个辩点,要选择一个有对应证据支持的有把握和有效率的作为立足点。证据的选择也必须层层设防。法律事务中的事实,和实际事件中的事实是有区别的。我们91的案子可以选择的辩点有这几个:
1、 CIC没有权利废除积压旧案,新法前溯,涉及违法。
这个要等到“一刀切”完成立法程序,这个目前只是现政府的policy, 不是法律。这个诉讼耗时将会很长,是否能够进行,或者如何进行这个诉讼,我相信更多的律师会倾向于立法完成之后再考虑是否采取行动。
2、无论CIC是否完成国会授权,中止审理即构成违约,涉及违约赔偿。
申请人和cic的契约关系是形成于申请费缴纳的那个时间,契约关系中止于CIC明确的行为或者告知申请人,原契约的中止。
在香港领事馆没有出通知之前,这个做起来有些费事。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CIC已经中止存在的契约关系。现在这个证据已被用两种形式提供了,最帅的是那个无需补料的书面通知,其次是那个香港领事馆被撤掉的那个网页的通知。
现在出来的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只能被视作对CIC已有的违约行为的补偿措施,是否能够补偿他的违约行为,仍要看契约关系的另一方对这个补偿措施是否接受。如果这个措施被接受了,原有的违约行为即被双方放弃。如果这个措施不被接受,这个措施的存在不影响契约关系的另一方对已存在的违约行为的求偿权利。
接受可以通过重新形成新的补充文件的形式完成,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共同行为来确认。这个也是我为什么要提醒诸位,如果你已经收到S2无需补料的通知,在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出来以后,补料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你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cic继续履约。这个补偿措施对存在于Cic和你之间的违约成立了,原有的违约不存在了。
我认为从违约的角度,现在可以行动了。CIC的律师已经充分认识到前面香港领馆行为,可能会使政府在“一刀切”在国会讨论前,就必须面对数额庞大的赔偿诉讼。
3、申请法院禁止令或者类似,要求CIC继续已递交材料的申请人的案件的审理。 请注意我这里用的是“继续审理”,而不是“不得停止”。
“继续审理”成立的前提是CIC已经终止了这个审理,这个继续审理的通知已经完成对CIC不利证据的修补。如果将来立法完成,CIC仍然可以依照新的法律执行。加拿大是三权分立,我想象不出加拿大的法院在政府没有不作为的证据面前,要求政府必须做某种行为,甚至不得停止某种行为。这个可能要更多地依靠律师的诉讼技术和运气了。
其次要考虑的是个案的特点,个案的诉讼策略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定,这个也是确定律师前必须涉及的内容。
举个例子,比如对同一个补料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对策。
我个人认为“一刀切”政策对香港91申请者的影响可以粗略划分如下:
A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并且已经再3月29日前完成补料投递;
B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并且已经完成补料投递。补料是在3月29日之后寄出,但仍在香港领馆发出书面通知无需补料之前;
C组:S2已经收到补料通知的人,但在香港领馆发出书面通知无需补料之后,仍没有寄出;
D组:还没有收到S2补料通知的人
E组:可能最具娱乐性质的推测:香港领事馆有可能在4 .30 之后,再发一批香港的s2补料通知,以实际行动表示他们在立法通过之前在继续审理。主要目的不是造福申请人,而是服务于对可能出现的诉讼的应诉策略。 如果有同学收到了,请务必告知。并请认真收藏此信件,改日拿到加拿大的拍卖行,一定能被作为藏品拍个好价格。
现在的继续审理通知,对A、B组的同学已无影响,对C组和E组的有影响。D组的只有变成E组的才会有影响。
我本人属于C组。按照原来的S2补料通知,我的最后递交时限在7月底。由于个人的原因,我无法于最终期限前补料。所以在收到香港领馆无需补料通知前,我费了好大的事去想办法完成时间顺延,同时避免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超期违约。后来收到了那封信,就彻底的妥贴了。即便他今天再来一个新的补料通知,时间的掌控也在我这边了。目前我的决定是,即便现在能补,我也不补料。
最后是诉讼的风险。诉讼的风险包括,
1、你选择的律师是不是有清晰的辨点、思路,你们是不是已经就相关的证据讨论过。律师是否清楚的了解你的证据的致命弱点在哪里。不能只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必须站在对方(CIC)的立场,寻找可以击溃自己的证据的角度和漏洞,确认是否有办法弥补。
2、失败的案子对你的影响,及对应的策略。这要包括金钱和时间成本。
3、虽然诉讼委托是你和律师间的一种生意关系,但是一个职业律师要始终站在你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否则你可能在没有设防的情况下被卖掉。
4、要看看这个律师对新证据的敏感程度。一个新的证据,有时会将原来设计的诉讼策略完全推翻,或者提供一个更好的角度。如果你的律师是个麻木、固执的人,你可能会吃药。对于这次终止补料和继续审理的两次变化,前面参与诉讼的同学,你们的律师有跟你解释他的对应的策略了没?如果没有,去问一下吧,你有权力知道,他有义务解释到让你明白。
5、一个职业律师永远不会承诺有100%的把握拿下一个诉讼,如果有个的律师跟你说了,直接放弃吧。
祝各位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