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楼上的与楼主说的是两个概念,本来TIM的诉讼就不是以挑战C50或C38为目的,但6月14日的判决肯定了CIC之前有滥用C50拖延九一申请案的事实。(确认事实又能怎样? 一边确认事实一边不挑战, 就好比说: 你可能错了, 可是你的错有法理基础, 又因为有法理基础, 所以我无能为力, 你们私了好了, 因为你们有协议.) [这就是官司的逻辑!]因此,即使CIC有选择切案的权利,也存在合法适用范围及程序公正问题,(牵扯适用范围及程序公正问题的话, 那就不是移民法的问题的.) 如果CIC之前没有违法拖延行为,按正常程序审,九一还有可能成为被C50或C38切掉的对象呢?(选择性切案的法理基础没有动摇或者说没有被司法质疑的时候, C38和基于C50的MI可以确保CIC任意作为,在这个意义上我说, 只有329是否打分"过者恒过不过者横恒不过", 而划定时间期限的协议没有实质意义, 甚至多此一举. 该审哪些人329/442已经定义了!) 就好比强盗先抢了一辆车,然后按国家私产申报制度申报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国家私产申报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申报了以后就真得能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了么?(这是障眼法, 和"C38/一刀切"存在着有趣的相似. 所以不挑战作为障眼法的C38,官司和协议还有意义吗? 判例对后面既是遗产也是负担, 或许堵死下一步诉讼的路了! CIC遂以放过几十人的代价而大获全胜!) 因为这改变不了强盗先前存在违法行为且车辆是赃物的事实。只不过在这一诉讼中,擅用强盗逻辑,滥用法律的是一国政府罢了。(所以不打这个要害, 官司还打个什么劲? )
此外,至于C38是否违宪,只需按法理与宪法进行比照分析就行了,并无需其它的人证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