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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欢迎脸WES蔷薇visa黑马村长等讨论把原有老企业平移到一新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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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做人就要坦坦荡荡 清清白白 无论国内国外 !!所以没有人去愿意冒这个风险 只是针对朋友提出的此问题作为质疑探讨罢了 !!

其实也上升不到人品的高度,只是这样做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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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没来这里玩了。。。原来江湖上还有我的传说啊。咔咔~~

话说这个平行转移没戏啊。如果那个老企业楼主可以控制的话,不如做成账面亏损,然后以困难企业的名义处理吧。

仅讨论方法,各种成本包括时间等不计在内哈


谢谢了 喜欢这种有营养价值的幽默明了回帖 这么看来朋友探讨的方法是行不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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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新的B企业,而不去收购A企业,主要是为了不想将A企业复杂的债务等其他繁杂的事情揽过来,索性成立一个新的,干干净净,对吗?

从A企业挖走主要的业务骨干(普通员工就没有必要挖走了)为B企业所用,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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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新的B企业,而不去收购A企业,主要是为了不想将A企业复杂的债务等其他繁杂的事情揽过来,索性成立一个新的,干干净净,对吗?是这样,

从A企业挖走主要的业务骨干(普通员工就没有必要挖走了)为B企业所用,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有何不妥?
朋友说是想从A企业挖走主要业务骨干,并且再聘请A企业的头 去新的B企业做CEO,这样难道也可行是吗?真的有点搞不懂了

这么说这件事情还真有戏?只是探讨其可行性。感觉好像没有那么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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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时提A企业和B企业,这样一个语境,把大家带入了一个提前预谋的,有作假范科的假定的预想中。如果你压根儿不提A企业,就告诉大家,你准备做一个新企业B,从同行业的一个企业中高薪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你看看大家会怎么说?(我想实际你的商业计划书里也不会提到A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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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时提A企业和B企业,这样一个语境,把大家带入了一个提前预谋的,有作假范科的假定的预想中。如果你压根儿不提A企业,就告诉大家,你准备做一个新企业B,从同行业的一个企业中高薪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你看看大家会怎么说?(我想实际你的商业计划书里也不会提到A企业)

因为移民局会认为这转移的就业,不是新创造的就业。

USCIS查查这些人的雇主历史记录就可以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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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移民局会认为这转移的就业,不是新创造的就业。

USCIS查查这些人的雇主历史记录就可以知道了

'''从A企业挖走主要的业务骨干(普通员工就没有必要挖走了)为B企业所用,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有何不妥?'' 这样说法也不合理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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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证明当地对该类企业提供的服务有“超额需求”。移民局有个原则叫星巴克规则。

移民局就怕这种猫腻,但是那个"度"始终也没有明确给出,对此他们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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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没来这里玩了。。。原来江湖上还有我的传说啊。咔咔~~

话说这个平行转移没戏啊。如果那个老企业楼主可以控制的话,不如做成账面亏损,然后以困难企业的名义处理吧。

仅讨论方法,各种成本包括时间等不计在内哈

脸兄,看来你在设立“亏损企业”的账务方面是专家,我这方面是外行了。

我这里有个小型养老院,现在是微利阶段。雇用了30来个员工。owner 要退休,我们有意愿购买。如果你能把这个养老院包装成困难企业,我就可以用EB-5融资了。招两个投资人,20个人的就业就是现成的了。我们以后也会购买更多这类的小型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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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火箭放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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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厨子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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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兄,看来你在设立“亏损企业”的账务方面是专家,我这方面是外行了。

我这里有个小型养老院,现在是微利阶段。雇用了30来个员工。owner 要退休,我们有意愿购买。如果你能把这个养老院包装成困难企业,我就可以用EB-5融资了。招两个投资人,20个人的就业就是现成的了。我们以后也会购买更多这类的小型养老院。

完成你这个科目的可能性为零。(EB-5中)困难企业的先决条件是:1.在过去的一到两年中,2.净资产减值20%的。

而你所述的这个养老院:1.处于盈利状态。2.时间条件不足。
 
最后编辑: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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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厨子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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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兄,看来你在设立“亏损企业”的账务方面是专家,我这方面是外行了。


不过这个方法只是我的构想哈,希望你能实现它。哈哈哈~~
 
最后编辑: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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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厨子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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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而广之,再过两年,你可以以改做或重组的名义,把养老院规模扩大140%,招第三波投资人给第二波投资人解套。

这样算,一个养老院至少可以做三波了。

第八年再以困难企业的名义招第四波。

如此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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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结果是亏钱容易,赚钱难。如果是我做你这个项目,我会考虑提前做好财务规划,计划好困难企业的实施条件。

两年后以困难企业的名义引入第二波投资人,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把第一波投资人解套。

当然了,在净资产贬值20%的前提下,至少需要名义溢价才能把第一波投资款置换出来。

这样一个养老院可以解决两波投资人。这算是把政策用到极致了。

不过这个方法只是我的构想哈,希望你能实现它。哈哈哈~~

哈哈,我的这新项目是没有这个可能了。我们的项目一般是50%溢价,还款我们是不担心的。这个小酒店改造养老护理中心的模式是home-like care in a resort-like setting. 我们月底就开业典礼了,到时给你排些照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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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的这新项目是没有这个可能了。我们的项目一般是50%溢价,还款我们是不担心的。这个小酒店改造养老护理中心的模式是home-like care in a resort-like setting. 我们月底就开业典礼了,到时给你排些照片看。

唉,老娘们就是老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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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你这个科目的可能性为零。(EB-5中)困难企业的先决条件是:1.在过去的一到两年中,2.净资产减值20%的。

而你所述的这个养老院:1.处于盈利状态。2.时间条件不足。

如果你想利用这个政策,只能是规划一下你现有项目。这样在两年以后你现在的养老院就符合困难企业的要求了。

至于怎么合理的处理财务税务问题,就需要你和你的会计师私下沟通了。比如,通常我们说的合理支出是指节约,而这里可能需要浪费或转移。

你所说的这个微利养老院,只能以改造或重组的名义,使其净资产和雇员达到原来的140%以上,才有可能做EB-5。

也就是USCIS所说的可以做EB-5的三种企业之一:1.新建企业;2.改造或重组企业;3.困难企业。

马上到2012年的报税季节了,2011年那个养老院微利,2012年可以报税为亏损。 我现在想做准备财务上的资料,是不是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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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到星巴克法则好像是马大姐说的,我理解的意思是指企业,而不是针对员工。

EB5创造的是岗位,移民局考察的应该是埋萝卜的坑,而不是萝卜。

没有任何一家新企业能保证自己的员工以前都是失业人员,或者说从未在同行那里工作过。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HP裁员1万人,联想扩大生产要招5000人,那么原来在HP工作的人过去联想工作了,难道这5000人的岗位不算联想创造的?

我的观点:平移一个其他企业的员工是可行的,就算集体跳槽也是行内常有的,就业岗位的创造指的是岗位,如果我从别的企业挖了一个团队过来,那么那个企业就会招新人,所以说来说去这个岗位我还是创造了,何罪之有? 中间最大的问题是:意图。基于正常企业运营的集体跳槽这是正常商业行为,但是如果意图本身就是为了欺骗移民局为拿绿卡而去做,那么就是欺诈。所以,如果基于GOOD FAITH的,那么平移员工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为凑雇工而平移且把那个公司关掉,那么让移民局发现定是没啥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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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到2012年的报税季节了,2011年那个养老院微利,2012年可以报税为亏损。 我现在想做准备财务上的资料,是不是还是可能的。

恐怕没那么简单啊。如果移民局要求提供审计呢?这种事情一定得是个人操盘的小项目,但临时起意也没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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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到星巴克法则好像是马大姐说的,我理解的意思是指企业,而不是针对员工。

EB5创造的是岗位,移民局考察的应该是埋萝卜的坑,而不是萝卜。

没有任何一家新企业能保证自己的员工以前都是失业人员,或者说从未在同行那里工作过。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HP裁员1万人,联想扩大生产要招5000人,那么原来在HP工作的人过去联想工作了,难道这5000人的岗位不算联想创造的?

我的观点:平移一个其他企业的员工是可行的,就算集体跳槽也是行内常有的,就业岗位的创造指的是岗位,如果我从别的企业挖了一个团队过来,那么那个企业就会招新人,所以说来说去这个岗位我还是创造了,何罪之有? 中间最大的问题是:意图。基于正常企业运营的集体跳槽这是正常商业行为,但是如果意图本身就是为了欺骗移民局为拿绿卡而去做,那么就是欺诈。所以,如果基于GOOD FAITH的,那么平移员工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为凑雇工而平移且把那个公司关掉,那么让移民局发现定是没啥好果子吃的。

你没发现他们说的就是带人和业务一起平移过来,说白了,就是换个公司名字搞移民,也只有国人才这么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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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没那么简单啊。如果移民局要求提供审计呢?这种事情一定得是个人操盘的小项目,但临时起意也没得玩。

这事我跟她说了,让她找她的CPA啦。如果她的CPA可以证明2012年,或2013年, 她的net worth loss 20%,我会买她的养老院的。她也不是着急退休,我们也是有时间慢慢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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