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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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海外资产申报”是广大加拿大华人会计师事务所用来骗取大陆有钱的,而且不明真相及不知如何了解真相移民的,被恶意无限夸大的骗钱借口。
看到中文电视那几个关于移民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中的丑陋嘴脸就恶心。
支持唐人大侠和各位把这个问题辩清楚,不让广大移民朋友被那些恶人坑蒙拐骗!
严重同意!!其实T1135对于温哥华当地人来说并不陌生更不可怕,很多人都购买美国的房产出租或者拥有大量美国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能够带来收益的资产,只要如实申报就可以了。并没有那么夸张的所谓什么被税务局审计的风险。真正会引起税务局注意,而增加被审计风险的是那些个人收入和资产数量极为不匹配的人。如果国内的投资移民们在国内有自己的企业或其他收入而且这部分收入在中国交了相应的税,那么即使被CRA认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那么只要如实申报海外的收入和在海外交的税就可以了。比较大的可能是CRA也许会追剿由于税率差别而造成的税收差别,但是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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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概念之十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
今晚上有点累了,先洗洗睡了,明儿个再说。

深入浅出,唐大侠神人加牛人!太让人敬佩了!:wdb17: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wdb17: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请教JASON,
我是2012年上半年登陆的新移民,有人说,在登录2年内,尽量往加的账户多汇钱,而且不要一点一点汇,一下子汇一笔,这样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因为新移民需要安家、花销大,这种说法成立吗?
难道几年后,需要钱的时候汇入,就会被注意了?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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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ASON,
我是2012年上半年登陆的新移民,有人说,在登录2年内,尽量往加的账户多汇钱,而且不要一点一点汇,一下子汇一笔,这样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因为新移民需要安家、花销大,这种说法成立吗?
难道几年后,需要钱的时候汇入,就会被注意了?


这又是一个讹传。

你的银行账户交易资料是你的隐私,税务局怎么能看见呢?

只有在你受审计时,税务局可能要求你提供你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而平时,他们是看不见你的银行资料的,没有你的授权,银行不会向任何人透露你的交易情况,除了把可疑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

另外,加拿大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款,你汇多少钱进来也不用缴税,税务局就是“注意”了又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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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讹传。

你的银行账户交易资料是你的隐私,税务局怎么能看见呢?

只有在你受审计时,税务局可能要求你提供你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而平时,他们是看不见你的银行资料的,没有你的授权,银行不会向任何人透露你的交易情况,除了把可疑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

另外,加拿大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款,你汇多少钱进来也不用缴税,税务局就是“注意”了又怎么样呢?
我第一次登录前,往我的加拿大账户汇了些钱,作为新移民安家的经济来源,这笔钱已经产生利息,我2012年4月底登陆,今年要报收入税,那么,银行利息需要缴税吗?
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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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wdb37::wdb45::wdb19:
一口气读完全部内容,几乎改变了我对资产申报的所有认知,受益匪浅。对LZ的无私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移民加拿大做一个守法的居民,安心享受生活,这是大多数人追求的目标。谁也不想犯法。我还有一个唯一的疑惑请大师指点,也是上述没有阐明清楚的问题,应该也是一大部分人的疑惑。你总提到合法收入不怕税局质疑,在加拿大可以,但
在中国的合法收入如何定义,怎么去界定?
正常缴纳所得税,有收入来源凭证的都是合法收入。但大家在中国的资产大部分都不是,很难说清楚来源,很难有凭证(资产也许是几十年的辛苦积累起来的,也不可能考虑把所有的凭证都留下来),更谈不上完整的税单(国情所致)。如果被审计质疑汇入加国资金的合法性时,我们如何去解释这些没有完整税单和凭证的资产?
是不是我没有给税局解释的义务,让他们去找我非法的证据?
国内情况很复杂,说不清楚的事太多。辛辛苦苦挣的钱,无法证明它是合法的,有点悲哀!
期盼正解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请教,我第一次在加拿大用我个人名义买房时律师要求我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这是否是我在全球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另一个是这套房是否为婚姻用房。我想知道CRA如何调查我在其他国家是否曾经拥有过住房的流程。另外,如果确认婚姻用房的情况下我的配偶在将来以个人名义购买主要的住房出售时是否能够享受资产增值部分的免税优惠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我第一次登录前,往我的加拿大账户汇了些钱,作为新移民安家的经济来源,这笔钱已经产生利息,我2012年4月底登陆,今年要报收入税,那么,银行利息需要缴税吗?
感谢您的帮助!

移民登陆只有一次,没有第二次。

登陆以后,你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是永久居民并不等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在你定居加拿大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以前,你作为非居民从加拿大银行所获利息收入免予预扣税,而自成为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以后获自全世界的利息收入都要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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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wdb37::wdb45::wdb19:
一口气读完全部内容,几乎改变了我对资产申报的所有认知,受益匪浅。对LZ的无私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移民加拿大做一个守法的居民,安心享受生活,这是大多数人追求的目标。谁也不想犯法。我还有一个唯一的疑惑请大师指点,也是上述没有阐明清楚的问题,应该也是一大部分人的疑惑。你总提到合法收入不怕税局质疑,在加拿大可以,但
在中国的合法收入如何定义,怎么去界定?
正常缴纳所得税,有收入来源凭证的都是合法收入。但大家在中国的资产大部分都不是,很难说清楚来源,很难有凭证(资产也许是几十年的辛苦积累起来的,也不可能考虑把所有的凭证都留下来),更谈不上完整的税单(国情所致)。如果被审计质疑汇入加国资金的合法性时,我们如何去解释这些没有完整税单和凭证的资产?
是不是我没有给税局解释的义务,让他们去找我非法的证据?
国内情况很复杂,说不清楚的事太多。辛辛苦苦挣的钱,无法证明它是合法的,有点悲哀!
期盼正解

只要不是通过偷、抢、骗、贩卖毒品、贩卖人口、贩卖军火、贪污等这类非法活动所获收入,均属合法收入。每个人其实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财产的来源,如果被反洗钱机构询问,实话实说就好,并不一定要有书面凭证,只要你能说明就可以了。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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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第一次在加拿大用我个人名义买房时律师要求我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这是否是我在全球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另一个是这套房是否为婚姻用房。我想知道CRA如何调查我在其他国家是否曾经拥有过住房的流程。另外,如果确认婚姻用房的情况下我的配偶在将来以个人名义购买主要的住房出售时是否能够享受资产增值部分的免税优惠呢?

如果问这两个问题是为了判断你是否符合减免房产交易税的条件的话,那么这两个问题都是错误的。正确的问题是:

1. 这个房子是否将被用作你的主居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请回答第2个问题,

2. 这是否是你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第一次在一个主居所内拥有权益?

房产交易税是BC省政府征收的,不是CRA征收的。

至于省政府如何调查你在其他国家拥有房产的情况,这是政府的事,不需要我们操心,作为纳税人,我们只需诚实纳税就可以了。

最后,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是免税的,但是请注意,“指定主居所”与前面说的”主居所“是两个概念。

一个家庭,包括你,你的配偶,以及你们的未成年子女,在同一时间,只能指定一个住房为你们的指定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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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登陆新移民要报税,请教唐人或其他专业人士报税填表的问题
1、如果配偶登陆10天就回国了,2012再没来加拿大,在联邦的T1 GENERAL 2012的“配偶信息”需要填写吗?
2、如果2012年没有申请GST/HST CREDIT,想这次一并申请是否在T1表里的“Are you applying for the GST/HST credit?填yes还是no?是不是这就算申请了,不需要额外填表吗?
3、因为登陆后就没有收入了,填联邦T1表的时候是把登录前在国内的收入填上,还是只填登陆后0收入?同时和它配比的SCHSDULE1中的NON-refundable tax credits中各项数据是否按照登陆后在加拿大月份/12,进行调整?







8 分钟前 #2 快乐痛苦
侠之大者§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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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12年登陆新移民要报税,请教唐人或其他专业人士报税填表的
4、很多表都没有数据可填,是不是可以不填了,T1 GENERAL 2012和bc428填好寄出是不是就可以了?如果不是,那要填哪几张表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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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下:唐人请教
2012年登陆新移民要报税,请教唐人或其他专业人士报税填表的问题
1、如果配偶登陆10天就回国了,2012再没来加拿大,在联邦的T1 GENERAL 2012的“配偶信息”需要填写吗?
2、如果2012年没有申请GST/HST CREDIT,想这次一并申请是否在T1表里的“Are you applying for the GST/HST credit?填yes还是no?是不是这就算申请了,不需要额外填表吗?
3、因为登陆后就没有收入了,填联邦T1表的时候是把登录前在国内的收入填上,还是只填登陆后0收入?同时和它配比的SCHSDULE1中的NON-refundable tax credits中各项数据是否按照登陆后在加拿大月份/12,进行调整?
4、很多表都没有数据可填,是不是可以不填了,T1 GENERAL 2012和bc428填好寄出是不是就可以了?如果不是,那要填哪几张表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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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通过偷、抢、骗、贩卖毒品、贩卖人口、贩卖军火、贪污等这类非法活动所获收入,均属合法收入。每个人其实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财产的来源,如果被反洗钱机构询问,实话实说就好,并不一定要有书面凭证,只要你能说明就可以了。
非常感谢这么快速的回复。就这么简单?我明白了,看来需要转换对事物判断的标准和思维方式。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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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登陆只有一次,没有第二次。

登陆以后,你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是永久居民并不等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在你定居加拿大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以前,你作为非居民从加拿大银行所获利息收入免予预扣税,而自成为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以后获自全世界的利息收入都要计入你的应税收入。
明白了,谢谢!:wdb45: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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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下:唐人请教
2012年登陆新移民要报税,请教唐人或其他专业人士报税填表的问题
1、如果配偶登陆10天就回国了,2012再没来加拿大,在联邦的T1 GENERAL 2012的“配偶信息”需要填写吗?
2、如果2012年没有申请GST/HST CREDIT,想这次一并申请是否在T1表里的“Are you applying for the GST/HST credit?填yes还是no?是不是这就算申请了,不需要额外填表吗?
3、因为登陆后就没有收入了,填联邦T1表的时候是把登录前在国内的收入填上,还是只填登陆后0收入?同时和它配比的SCHSDULE1中的NON-refundable tax credits中各项数据是否按照登陆后在加拿大月份/12,进行调整?
4、很多表都没有数据可填,是不是可以不填了,T1 GENERAL 2012和bc428填好寄出是不是就可以了?如果不是,那要填哪几张表才完整?

虽然我的专业服务里包含税务规划,但是我自己还从来没有亲手填写过一次税表,我自己的税表也是请我的会计师填写的。

所以,上面关于税表填写的问题还是咨询会计师为妥。

只有一个问题我可以确定地回答,在你定居加拿大那天以前,你获自中国的任何收入都与加拿大无关,不用向这里的任何人汇报;而自你定居加拿大那天以后,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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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看来,一家三口的居住状态可能是这样的:

女儿如果定居下来,那么她是加拿大居民。

太太不打算定居下来,但是在2010年内会住超过183天,那么她至少在2010税务年度视同加拿大居民(deemed resident),由于同时她又与加拿大有一些显著的居住联系:房子,车子,孩子,银行账户,信用卡,驾照等等,这些情况加在一起,很有可能她要算自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已经成为加拿大居民。


你好!加拿大的医疗卡在中国也可以使用吗?在中国看病也可以在加拿大报销吗?

谢谢!

你自己的情况相对单纯一些,如果你从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没有定居的打算,只是送太太和女儿来这里并帮助她们安定下来,并且你的生意和主要的个人生活资料还在中国,那么你现在还没有成为加拿大居民。

如果太太9月份再回中国,以后的几年内也只是来看看女儿的话,那么她有可能又变成非居民。

你家的情况是复杂了点,要落实自己的居住状态的话,一定要直接跟加拿大税务局联系,打电话,或填NR74―― 《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如果太太现在算居民,那么她离开的时候要填NR73--《居住状态判断表--离开加拿大》,请税务局帮助判断。

另外,如果你和太太谁都不在这里居住的话,女儿在学校要算做国际学生,要交很高的学费的,并且她一定有与你指定的合法监护人住在一起,这一点要考虑。

还有,如果你在BC省一年内住不够6个月的话,在这里的时候要自己买医疗保险,并打电话通知MSP你的情况。手里的那个医疗卡不要用,就是看病用了这个卡日后政府也会把所有的医疗费追回去的。

太太今年如果住够了6个月,她离开的时候要打电话通知MSP,这样她的MSP可以在离开加拿大的24个月内还有效,就是在中国看病也可以要MSP报销。她每5年可以有一次这样的机会(在BC省住6个月然后离开24个月MSP还有效,这个规则是我从MSP的调查员那里学来的)。

最后,“教育基金”要不要买,我的意见是:如果女儿打算在这里上大学,RESP(注册教育储蓄计划)账户要给她开,钱要给她存,政府的教育储蓄补贴要拿,延税好处要享受,但是不一定要买“教育基金”(scholarship trust)。“教育基金”不等于RESP,“教育基金”只是无数种能够放进RESP里的投资产品之一,而且是一种长期的合同产品,不一定最适合你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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