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ital Loss只能抵扣capital gain(照旧算50%的),不能抵扣一般收入
1. 云飞兄说的这个HBP未还款信息没显示出来是指在哪没显示出来啊?是指NOA吗?你是哪年买的房啊?如果是2010年买的,好像是要在2012年的NOA上才会说你要在2013年还给RRSP多少钱(这是你要付的第一次还款)。
2. 第二个问题Happyvv同学说的应该是正确的。
云飞,如果你2012年度没有capital gain的,也可以向前回溯。我记得是向前3年或向后4年。
谢谢各位,学习了。是往前回溯3年,往后carryover是无限期的。
同意CanChn同学的意见,感谢你的热心答复!在加拿大开了银行账户只是“ties”中的一种,确定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首要原则还是看永久居所是在哪里。有些同学短登了以后几年都没在加拿大居住,却按税务居民来报税,领取GST/HST Tax Credit和Child Tax Benefits,这是不妥当的。
楼主和“闪亮”,两位好,请问我的情况是: 2012年1月中旬到3月中旬短登2个月,期间拿到了枫叶卡,开了银行账户和信用卡,通过驾照笔试。然后回国了,准备2013年春天再长登。但2012年转到加国的银行存款有400多加元的利息收入,银行寄出了T5表格。这种情况下需报2012年的税吗?期待并预谢您的答复。
我的课本上和我上课的老师说只有在加拿大境内的搬家才能抵税的。可是我到CRA网站上一查证,发现还是有一些特例的:(看来真是尽信书不如无书啊)
Did you move to Canada?
Provided you met all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read "Who can claim moving expenses?"), you can claim eligible expenses for a move to Canada if you are a full-time student (including a co-operative student), or a 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
感谢楼主热情实用贴. 已声望!
我们是回流中国几年后2012回到加拿大的.期间没有报税. 所以2012半年中国收入,半年加拿大收入. 那中间跨国搬家的费用可不可以报?如果可以机票是父母各自报自己的,还是可以把孩子的报了? 孩子的报的话,要自己报还是父母比如各报一半? 其他费用是一定夫妻分摊还是可以看合适就放在一个人身上? 非常感谢.
楼主和“闪亮”,两位好,请问我的情况是: 2012年1月中旬到3月中旬短登2个月,期间拿到了枫叶卡,开了银行账户和信用卡,通过驾照笔试。然后回国了,准备2013年春天再长登。但2012年转到加国的银行存款有400多加元的利息收入,银行寄出了T5表格。这种情况下需报2012年的税吗?期待并预谢您的答复。
哈哈,楼主就是闪亮了呀!
银行怎么能寄T5给你呢?你只是短登的话,应该没有固定住址的吧。估计你是留了朋友的住址,代为接收信件?不知是否?
类似你的情况,你其实应该就给银行修改地址到中国,那么你就是税务非居民。而个人非居民由加拿大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预扣税率是0。也就是说这400块的利息收入,不用交税。而你的其他中国的收入更是合加拿大税务局一点关系也没有。
呵呵,“闪亮”的楼主,谢谢。您猜的对,12年1到3月待了2个月,的确是留了朋友家的住址,而且离开前后一直也没有通知银行修改。 还有几个细节问题请教: 1) 既然已经如此,T5表格 税局也收到了,是不是也只能报税了?还是不需要理会?。。。如果需要报:2) T1 GENERAL的ENTRY时间就写去年1月的短登入关时间?3) 回来后忙活长登的各种准备,也没再去正式的应职工作,除了这个400多加元的利息,一切国内外收入报0吗? 4)另外,T1上又问2012年有无10万加元以上的海外资产,(客观上有,是房产为主),需要现在第一次报税就上报吗?据说可以第二年再报,那么第一年在T1就此回答NO,是否有矛盾和冲突?5)税局是否也默认了我朋友家的那个地址是我的联系地址?T1上的地址信息能否换掉? 。。。 谢谢您的一一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