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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财产?那要人家同意才行呀,你去上海问问,男方要求婚前财产公证的,有谁肯嫁给你。
逻辑严谨,环环相扣,谢谢LZ分享!美国房地产在经历了六年熊市以后,明显地开始触底回升。身边越来越多的朋友南下美国买房子,有的是为了提前拣个便宜房子给在美国上学的孩子留着,更多的纯粹是出于投资赢利的目的。
无论是出于何种打算,我也认为,现在去美国买房子确实是几十年一遇的大好机会。
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你知道吗,作为加拿大居民,在买卖或持有美国房产的过程中,可是有好几个陷阱在等着你呢?有的陷阱还挺深。
我先随便列举几个陷阱,已经拥有美国房产的朋友,还有准备去美国买房子的朋友,看看你注意到这些陷阱没有,如果你已经注意到了,你是否已经找到躲过这些陷阱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
陷阱1:如果房主在卖掉房子之前意外去世,在美国的房子可能要经过美国和加拿大两次遗嘱验证才能交到继承人手上,家人可能要等上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拿到房子。
陷阱2:在上述情况下,遗嘱验证程序还不是最糟的,更糟的是,非美国居民所拥有的美国房产,可能会被美国征收最高可达55%的遗产税,注意,计算遗产税的遗产额基数可不是当初的购买成本而是征收时的市值,例如,花100万买的房子,如果被征遗产税时已经涨价到了200万,那么遗产税的最高额是200万的55%,即110万,剩下90万给家人继承,房子涨价了最终还赔钱,是不是很不幸?还有更不幸的呢,如果你是付50万首付加50万房贷买的这个房子,你猜遗产税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在一般情况下,还是200万。
陷阱3:如果房主因生理或精神伤病失去管理财产的能力,那么在美国的房子可能会被依法放进“监护程序”,房主本人将失去处置房产的权利,其签字将不再有效,在此情况下,家人要处置房产,将经过复杂和漫长的法律程序。
陷阱4:有朋友说,我在美国买房子是短期投资,等房子涨了价,我就把它卖掉了,不会等到我寿终正寝或脑子坏掉那天。也对,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家人,不能不防着点意外。所以朋友说,我那个房子本来就是留给在美国上学的女儿的,那我现在就把它转到女儿名下去不就行了吗?听着,你把美国的房子赠与在美国上学的女儿,美国可能要征你赠与税,税率多少呢?还是最高可达55%,计算基数还是市值。
陷阱5:那位朋友说了,还好,我那房子还没买呢,既然有上面说的三个陷阱,那我买房子的时候直接放在我那在美国上学的女儿名下,就算给她的嫁妆不就妥了吗?哈哈,你女儿要是在美国年纪轻轻就拥有价值百万的房子,我保证你很快就会有女婿了。可能你已经知道我要说什么了,女儿要是离婚了,你赠给女儿的嫁妆可能会被前女婿分走的。
陷阱6:又有一位朋友说话了,这些事儿我早知道,我的美国会计师都提醒我了,他已经帮我注册了一个美国公司,房子放在公司名下就没事儿了。果真没事儿了吗?首先,会计师不一定是税务和法律专家,他的“办法”未必能够有效避免遗产税等问题;然后,美国人未必懂得加拿大法律,不恰当的实体结构安排,可能反倒会使你被美国征收更高的资本增值税,同时在加拿大可能还不能抵扣,还要被双重征税,卖掉房子所实现资本增值的综合税率最高可高达60%。
陷阱7:美国房产经纪在向加拿大人推销美国房子时可能会说:你在美国卖掉一个房子赚了钱,只要你把卖房所得的所有钱再拿去买一个更大的房子,资本增值税就可以不缴,这叫“1031 Exchange”,出自美国税法里的一条。其实,美国税法里的这个第1031条并不适用于加拿大居民。
又这么太晚了,洗洗睡了,明天再接着聊这个话题。
是否要对方同意,不结婚做个傻子财产公证,结婚前做财产公证,是不是要告诉那个要嫁给或者娶的人?对方的观感如何?都结婚了还要考虑婚前婚后财产,不如不结婚,抱着钱过日子不是更好。1、在国内,财产公证不需经过谁同意,自己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在美国或加拿大,婚前财产公证要征得婚后的对方同意才可以吗?
2、在国内,有证据证明财产是你婚前就拥有的,比如房产证的日期在结婚证的日期之前,无需公证,这财产也是你个人的,对方无法在离婚时分割。正因为如此,俺才对"陷阱5"比较好奇。
3、上海人怎么做,俺不关心,俺想知道美国人是怎么做的。
这条我研究过,对于non-resident alien, 如果是现金是从美国账户作为礼物或遗产转出,需要交gift and estate tax. 等我下周二把Final考好,如您需要,我可以找找authority.
是否要对方同意,不结婚做个傻子财产公证,结婚前做财产公证,是不是要告诉那个要嫁给或者娶的人?对方的观感如何?都结婚了还要考虑婚前婚后财产,不如不结婚,抱着钱过日子不是更好。
国内的婚姻法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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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听讲来啦[FONT='Verdana','sans-serif']……[/font][FONT='Verdana','sans-serif'] [/font][FONT='Verdana','sans-serif'][/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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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陷阱[FONT='Verdana','sans-serif']5[/font],这类风险在国内是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化解的,而且,因为房产有登记制度,即使不经过公证,一方在婚前购置、且已付清房款的房产,也是很容易被界定为其名下的婚前财产的。[FONT='Verdana','sans-serif'][/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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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风险难以回避吗[FONT='Verdana','sans-ser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