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2004年底拿到移民纸。
2005年1月回国(之前多年居住在加拿大)。
2005年3月在国内闪电结婚!!!
2005年5月登陆,成为永久居民。
2005年5年6月申请家庭团聚!
2005年12底申请材料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解释“在登陆前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没有及时通知移民局”。
2006年3月女方提出离婚。
2006年3月咨询移民顾问(多伦多华人社区鼎鼎有名的移民顾问)。他说
“既然移民局已经退回了材料,你也不想继续申请配偶过来,就不用
理睬移民局了,他们那里不会有这次的申请记录的”
2007年3月回国办理离婚手续。
2007年6月受到移民局传唤,移民官要聆汛
Under section 40(1)(a)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大意为:没有如实地、完整地提供个人材料,从
而可能导致移民局做出错误的决定,即:在拿到移民纸到登陆期间本
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却没及时告知移民局。
根据聆讯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决定,是保留还是取消本人的永久居民身
份!!!!
2004年底拿到移民纸。
2005年1月回国(之前多年居住在加拿大)。
2005年3月在国内闪电结婚!!!
2005年5月登陆,成为永久居民。
2005年5年6月申请家庭团聚!
2005年12底申请材料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解释“在登陆前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没有及时通知移民局”。
2006年3月女方提出离婚。
2006年3月咨询移民顾问(多伦多华人社区鼎鼎有名的移民顾问)。他说
“既然移民局已经退回了材料,你也不想继续申请配偶过来,就不用
理睬移民局了,他们那里不会有这次的申请记录的”
2007年3月回国办理离婚手续。
2007年6月受到移民局传唤,移民官要聆汛
Under section 40(1)(a)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大意为:没有如实地、完整地提供个人材料,从
而可能导致移民局做出错误的决定,即:在拿到移民纸到登陆期间本
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却没及时告知移民局。
根据聆讯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决定,是保留还是取消本人的永久居民身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