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祝拉拉姐和蒙城各位节日快乐,毕竟是中国人自己的节日啊!
有几个问题想问拉拉姐和蒙城的前辈:
都说第一次登陆时带的钱,到加后不需要报税,以后从国内带钱就要收税,是不是应该把国内房子卖掉,把全部的钱带过去呢?
如果不卖房,以后再卖房子,把钱带过去,需如何处理?或者不卖房,但是国内出租的收入(或者房价上涨增值部分),该咋办?这样的话,好不好对日后申请各种福利,申请失业金以及其他补贴有影响?
对于移民以后从国内带去的钱(比如父母给的,房产出售收入..),加国如何知道并征税?
我打算明年2月登陆,是否我需要保税(那时我只有国内收入啊)?那时我还没有没有sin卡,保税截止应该是4月,我该怎么做啊?
添麻烦,先谢谢并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