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等级社会----
传统亚洲文明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它不但表现为印度独有的种姓制,而且也体现在与王权、封建式关系、职业、年龄、性别以及读写能力和知识水平相联系的不同地位的群体中。强调通过学习来获取地位,仍是今日印度、中国、朝鲜和日本社会的特征。亚洲的大部分地区,比其他任何地方更加强调教育和知识对于声望和出人头地的重要性,但高于初等或中等的教育至今尚未在日本以外的亚洲人中普及,当然过去受到的限制更大。在多数传统亚洲社会中,只有很少的精英获得了充分的先进知识,并借此取得高级地位、威望和权力。对于 大多数亚洲人,个人在社会等级顺序中的位置依然是决定他或她应该如何行事的最重要因素,而正确遵守等级制规则是维护社会和政治和谐的最基本手段。东南亚则一直与中国、朝鲜、印度和日本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可能是因为受到了强调品质的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恐怕还是因为东南亚社会本身的、促使它们接受这两门宗教的固有特性。王权和与它相关的等级,在东南亚也很普遍。
印度的种姓和社会组织
与中国根据考试确立的成绩审核制度以及这一制度在越南、朝鲜和日本的变种不同的是,种姓是由血统决定的,它影响到了几乎所有生活在今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的南亚人。种姓的演变过程表明它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而非宗教的习俗。由于它至今仍在南亚穆斯林、基督教徒和斯里兰卡及尼泊尔的佛教徒中实施,显然可以将它作为一种比印度教发展更晚的体系和使本来会出现混乱的社会恢复秩序的手段,而从印度教中分离出来。南亚(印度)在笈多时代结束后,或者在大约公元650年后,多多少少经受了慢性政治混乱的折磨,未能形成一个主导的、更不用说一个民族的国家。伊斯兰教凭借武力站稳脚跟后,印度宗教的多元性和极其复杂的语言多样性,使得文化舞台更加复杂甚至相互倾轧到了令人迷乱的程度。而种姓则提供了一种在其他情况下必然缺乏的社会组织体系,给予每个人一种成为一个超越基本家庭关系之上的更大群体成员的归属感。种姓也起着一种互利社团的作用,它帮助物质生活有困难的种姓成员,调停争端,以全体种姓成员名义争取该种姓的共同利益,包括提高种姓的相对地位,协助安排婚姻配偶,以及为满足其他需要制定措施。
礼仪污染和纯洁成为了种姓定义的精髓,它划定了不同群体间相互交往的界线,但它的实施单位则是亚种姓――查特。查特的划分通常依据职业:陶工、织工、农夫,等等。每个查特过去和现在都实行同族内婚制(限定只能与同查特的成员结婚),其成员被禁止与其他查特任何成员共食或从其他查特成员接受食物和水。种姓不可能改变,就像人的出生地不可改变。个人地位的提高或降低,决定于他所属的种姓在等级结构中位置的上升或下降。
不属于四大原始种姓(僧侣、武士、商人、农夫――见第4章)的人被视为种姓除籍者,而在近几个世纪中叫做“不可接触者”,因为被他们接触甚至他们的影子都会造成污染。他们的职业本身就是肮脏的――他们主要从事清洁、打扫等服务性工作以及处理动物和人的尸体,包括鞣制皮革和生产皮革制品。大多数不可接触者吃肉,甚至吃较高种姓印度教徒或佛教徒禁食的牛肉,他们被指定住在隔离的贫民区。在信仰佛教的日本,出现了叫做贱民的类似群体,他们也以同样原因被视为不可接触者,尽管日本人未曾采纳或者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关种姓的其他东西。
一位博学的萨图(亦称圣人)。通过苦修献身和知识,他已经上升到超越种姓或教派信仰之上的地位。(Stella Snead, New York)但种姓的区别看来直到戒日王时代(公元7世纪)之后相当久的印度历史晚期阶段并未严格遵守。通过宗教献身活动来逃避种姓戒律总是可能实现的,这又一次说明种姓的非宗教本质。苦修的萨图(或圣人),不管什么世俗出身,其地位总在种姓之上而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在印度,这样的人物和其他神秘主义者,同僧侣(婆罗门)一样,过去和现在比任何其他地方多得多。许多世纪以来,所有南亚人都知道自己出生在什么查特,但这并非他们所信奉的宗教的一部分,而不过相当于基督教徒家谱、社会阶级或职业而已。
种姓一直是一个高度灵活的制度。虽然每个人出生在一个特定的亚种姓中,但任何查特都有可能通过持续的集体努力来提高地位。集体努力的方式常常是采纳较高地位群体的宗教、饮食和其他习俗,维护较高地位群体的主张等。这一过程叫做“梵化”,这一称谓来自婆罗门所采用的梵语礼仪。此外,集体行动的威力可以成为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在政治上,这一特点对于亚洲社会尤为显著,因为个人只有在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行动时才能发挥重要作用,而不管这个集体是家庭、氏族、种姓、行会或者地区性的或语言上的派别。
种姓也是在多种成分杂处的复杂地区建立某种等级顺序的需要。随着新入侵者、新宗教和新民族进入印度,任何单一的文化、语言、宗教或国家都不可能居于永久的统治地位。在这种令人为难的情况下,种姓就提供了某种集体身份意识,某种支援和保护手段和某种文化媒介,因为每个种姓必然是操同一种语言的地区性群体。大多数亚种姓的行业协会的功能与行会或互助群体的功能相当。种姓的宗教功能小于社会地位排序功能,它包含的等级意义大概也不如它提供的日常支援功能显著,它同时也使群体成员社会地位的升降成为可能。
婆罗门的分布地区与印度教一样广泛,但几乎所有其他种姓群体(查特)却局限在较小的地区,他们操同一种地方方言,有着共同的地方文化。这类地区的半径通常很少超过50或75英里,再远就进入语言和文化都不同或者多文化杂处的地区。同所有近代前社会一样,人们很少远离他们的出生地,在这一点上,印度与亚洲其他地方或中世纪的欧洲并无不同,只不过印度有较多的人定期到有时离故乡很远的宗教圣地朝觐。朝觐者结队旅行,不仅仅是为了安全和结伴,而且也因为他们常常无法同来自其他地区的朝觐者交谈。他们在朝觐地的帐篷也挨在一起,他们只同本群体的人共同做饭和交往。
东亚的社会等级制
尽管有独特的种姓,印度的社会在其他方面与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主导社会模式还是一致的。中国曾是东亚其他国家最早的样板,也是在东亚无论领土还是人口均占压倒优势的单元。在从约公元前3世纪一直延续到1911年的中华帝国,权力、职责和地位形成一种金字塔结构,皇帝在塔顶,代表着真正绝对的独裁大权。皇帝以下是被任命的不同等级的官员:中央政府官员、省级官员、将军,直到塔底的大约2000个县的地方官员,他们全是从那些通过了科举三级考试的文人-绅士群体中挑选出来的。
但这并不仅仅是政治金字塔,它也并非独立运作。皇帝和官员把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榜样作为自己的最高责任。他们被视为也自视为人民的父亲,因为同其他地方的社会相比,亚洲在更大程度上把家庭看成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理论上,如果皇帝和官员的行为是正当的和负责任的,那么社会等级中的其他人也会行为正当。在实践中,社会秩序,或儒教所称的“大治”的维护,则主要依靠家庭体系;这一模式在亚洲其他国家同样发挥作用。家庭是微型化的国家,年轻人服从他们的长辈,妻子服从丈夫,社会“下层”服从“上层”。这就是儒教追求的幸福和社会和谐,它同儒教的其他教导一起,传到了朝鲜、越南和日本。不过它在很多方面也与印度社会相似。对所有亚洲人来说,年龄等同于智慧和威望。
东南亚
社会等级结构在东南亚不那么显著,这有时被归因于佛教和伊斯兰教共同强调的平等主义,但即使在这两门宗教传入这一地区之前,其古代社会就已经比较开放,社会等级之间的界线也不太严格,妇女也享有多得多的机会甚至平等。但是,年龄和知识在东南亚同样受尊重,尽管地位或威望通常与王权、宗教信仰或成就有关。东南亚妇女在经济上起过重要作用,甚至今天仍然如此,尤其是在贸易和家庭商务经营方面。妇女的职能与男人有别,但她们也种植水稻、制作手工艺品和推销商品。她们与男人的主要区别可能是生育孩子,这使得她们在人们眼中似乎具有不可思议的神奇能力。
部分由于这些原因,女儿比亚洲其他地方或欧洲受到高得多的重视;确实,她们被当成经济资源看待。结婚时,丈夫家要给妻子家送钱财,而在其他亚洲国家则是新嫁娘要给夫家带嫁妆,这对于今后失去女儿侍奉的父母常常是一个沉重负担。很多东南亚国家的新郎必须给女方送聘礼,新婚夫妇通常要住到妻方的村庄或家中,这也与亚洲其他地方相反。家庭财产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财产继承一般由所有子女不论性别平均分享,这又有别于亚洲其他地方由长子继承全部或大部。东南亚很多国家的妇女婚后仍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名和个性,并可转移给子女;财产也可以按女方家世继承。妇女在婚前求爱和婚后性生活中甚为积极甚至主动,她们在这方面看来即使不起支配作用至少也与男人完全平等。男女双方要求离婚都比亚洲其他地方容易,但除统治者外,一夫一妻制是标准婚姻准则。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离婚后的妇女再婚也相对容易,这又与亚洲其他地方不同。儒教的伦理观
儒教最喜欢强调责任感,而且经常能使掌权者强烈意识到这种责任感。
16世纪的欧洲观察家,以他们当时的文化背景,对性事相当拘谨并厌恶婚前性行为,曾经对东南亚人的作为感到异常吃惊。葡萄牙人把马来人描述成“爱好音乐和喜好性爱”,而所有东南亚人也被说成“不论男女均极其淫荡好色”。但荷兰观察家却说东南亚女人“婚后极为忠贞,单身甚是放荡”,而这被“认为是女孩结婚时已非处女的原因”。妇女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和她们主要通过做买卖赚钱的本领,也使妇女较容易摆脱不满意的婚姻,这些看来使得配偶双方必须更加努力以维持婚姻的稳定。
被称为“临时婚姻”的婚姻模式,是一种给外国商人提供女性伴侣以代替卖淫的手段。这种做法看来并不给女人带来耻辱,甚至提高了她作为结婚对象的吸引力,部分原因是她因服务而获得不菲的报酬。丈夫,包括临时丈夫,都尊重妻子。1606年一位英国观察家看到一个中国人殴打他的越南妻子时(他们当时住在爪哇)评论道,如果他的妻子是当地人,他决然得不到宽恕,“因为爪哇人不能容忍他殴打他们的女人。”英文出处:本段及前一段的所有引文均出自A? Reid, Southeast Asia in the Age of Commerce: The Lands Below the Win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160ff。在亚洲的大陆区(东亚和南亚,加上缅甸、泰国和越南)存在反对妇女问鼎政治的深刻偏见,但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女性政坛领袖十分常见,而且在好几个领域的大多数掌权者都是女性。妇女也常常被任命为外交或商务谈判代表,因为她们被认为比较理智,也较少受到男人们喜欢故意咄咄逼人或“荣誉感”等情绪因素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