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JASON,你好。 你真是善良又正直,这样不辞辛苦地帮助大家。
我也想请教:
1。我们全家2001年登陆,按照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报税至2009年。在2010年度全家都在中国居住,受雇于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无房产,无收入,只有一些银行存款,RRSP,股票。我们应该算是税务上的非居民了,对吗?还需要填NR73请移民局帮忙判定吗?
2。 这些在加拿大的银行存款,RRSP,股票,需要什么特别的申报处理吗?
3. 因为第一次税务上离开加拿大,2010年度我们需要报税。那2011,2012。。。以后还要报吗?是不是在加拿大有利息股息股票买卖收益就要报,没有任何加拿大收益就不用报了?
4. 我们在2006年在中国买了3套房,都是自用,自己家和父母居住。如果在重回加拿大之前卖掉,其中主居所的资本增值不需要要给加拿大交税,而另两套则需要为它们在2006~2009年期间的资产增值交税,因为那时我们还是税务上的非居民。而在之后作为税务上的非居民的年份所产生的增值不需要交税。这样理解对吗?
盼望JASON抽空解答,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