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几个办理父母团聚的填表问题, 谢谢大家

大家好, 小弟正在帮父母申请团聚移民, 这几天来在论坛里翻了很多的帖子, 基本上表格的问题都差不多了, 只剩下几个比较具体的再想和大家确定一下, 希望不吝赐教~~

1. 我朋友说check list上面要求递交的复印件需要有移民律师的签字证明才能有效,不然没法证明有没有在复印件上面动过手脚, 不知道有没有这回事儿。

2. Application to sponsor and undertaking表格中第六项, 我的父母是中国国籍并且现居住在国内, 请问这里我要填写N/A么? 还是空着就可以了?

3. Financial evaluation表格中的第11项(提供过去12个月的收入状况, 有3个columns的那段儿)和第13项(就是option c 和过去12个月收入, 哪个数值高填哪个的那一段) ,我现在已经有我自己和我太太的2009年的option c print out了, 2份option c的line 150加在一起已经达到最低收入标准了, 请问这样我还需要填写第11项和第13项么?

4。 另外因为我刚换了一个工作, 正在试用期阶段,所以上面提到的11项和13项填上去的数值不会太好看, 特别是第11项具体到rate和小时数,但是我的2009年的option c的确已经够了, 请问我填写11项和13项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么?

5。 如果要填写第11项,那么我的房租收入是算在self-employed那一栏里面么? name of bussiness, occupation, share in bussiness应该怎样填写呢?

以上是小弟我在填表中遇到的问题,比较繁杂, 希望大家解答一下,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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