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移民在踏足加拿大之前, 在国内都购置了一些固定资产. 移民加拿大后,根据加拿大税法,在每年报告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向政府申报在海外的资产. 根据规定,只有价值超过十万加币的财产才需要申报. 那么是否所有超过该价值的海外资产都应该向政府申报呢? 有那些详细的划分呢? 下面是需要向政府申报的海外资产, 他们是:
不需要向政府申报的海外资产包括:
3. 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经营,即生意用途
请问上面说的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要在当时购买时取得什么样的发票才能在加进行抵扣,发票金额要注明折合加币吗?不需要申报,直接抵扣个税就可以了吗?有人知道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