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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这个:
正版美国EB-5移民
由于我们知道申请人通过RC(区域中心)办理EB5的形式存在着很多无法克服的重大风险,即便我们移民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办理区域中心EB-5申请并不在法律方面负有任何责任,但是移民申请人毕竟是从移民服务公司获得的介绍和咨询,也是在移民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所以一旦这种移民申请或是投资本金出现问题,申请人还是要找移民公司负责的,我们既然本着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相应报酬的原则开展业务,当然不该经营这种造成大家都受损失的业务,这方面是我们努力寻求开展可以控制风险的EB5业务的出发点。我们可以把它称作Original EB-5即正版EB-5移民。
EB-5形势:
就移民法规角度而言,我们相信RC临时法案会如期在2012年9月30号寿终正寝,近期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已经明确显示出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收紧区域中心的申请审核,最新的区域中心申请拒绝率已经高于50%,同时美国即将新增的EB-6法案还没有正式开始实行,这要求我们在承接美国移民的业务方面努力谋求其他方式帮助申请人实现移民美国的愿望,所以我们相信在对EB-5的充分研究并结合我们在美国近20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该能够理顺Original EB-5的业务。
我们的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努力,我们在Original EB-5 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原理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工作的初期对待Original EB-5的主要思路是帮助申请人实际建立一个满足EB-5要求的自主项目,申请人可以自主经营或交付我们托管经营以完成创造就业并获得829批准,中期发展为帮助申请人投资参与国际著名加盟企业,虽然这两种方案都以为资金和绿卡都可以由申请人自主掌控而获得申请人的广泛认同,但局限于申请人对我们在设计和建立项目以及负责管理项目方面存在信任疑虑和专业水平疑虑,以及参与加盟企业流程和程序受申请人没有美国合法身份等因素的限制,所以迄今未能获得客户委托,相信获得客户信任是需要时间和成功例证的,所以我们的策略是持续优化和改进这种业务工作以期在充分优化和改进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获得成功例证相关人士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上获得突破。
如何获得批准?
在深入研究EB-5法案的时候,我们注意到EB-5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这种移民是被分成两个阶段审批和完成的(I-526和I-829),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获得I-526批准这个环节上的时候,发现我们要做的,也正好与RC的做法有些不谋而合!那就是按移民局的要求,在提交I-526移民申请表格的这个阶段,必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投资创造就业的商务计划,而如果这个商务计划被移民局认为合法和可行,申请人即可获得条件绿卡的批准!
我们都知道只有申请人的I-829申请获得批准,才能真正完成移民、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而美国移民局和联邦移民法官都对申请人的I-829审批做出了明确的指导:“I-829与申请人的I-526是申请人的同一个案件的两个部分,如果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投资并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I-829必须得到批准!”
大家看看这个:
正版美国EB-5移民
先拿绿卡后投资
为什么?
由于我们知道申请人通过RC(区域中心)办理EB5的形式存在着很多无法克服的重大风险,即便我们移民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办理区域中心EB-5申请并不在法律方面负有任何责任,但是移民申请人毕竟是从移民服务公司获得的介绍和咨询,也是在移民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所以一旦这种移民申请或是投资本金出现问题,申请人还是要找移民公司负责的,我们既然本着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相应报酬的原则开展业务,当然不该经营这种造成大家都受损失的业务,这方面是我们努力寻求开展可以控制风险的EB5业务的出发点。我们可以把它称作Original EB-5即正版EB-5移民。
EB-5形势:
就移民法规角度而言,我们相信RC临时法案会如期在2012年9月30号寿终正寝,近期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已经明确显示出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收紧区域中心的申请审核,最新的区域中心申请拒绝率已经高于50%,同时美国即将新增的EB-6法案还没有正式开始实行,这要求我们在承接美国移民的业务方面努力谋求其他方式帮助申请人实现移民美国的愿望,所以我们相信在对EB-5的充分研究并结合我们在美国近20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该能够理顺Original EB-5的业务。
我们的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努力,我们在Original EB-5 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原理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工作的初期对待Original EB-5的主要思路是帮助申请人实际建立一个满足EB-5要求的自主项目,申请人可以自主经营或交付我们托管经营以完成创造就业并获得829批准,中期发展为帮助申请人投资参与国际著名加盟企业,虽然这两种方案都以为资金和绿卡都可以由申请人自主掌控而获得申请人的广泛认同,但局限于申请人对我们在设计和建立项目以及负责管理项目方面存在信任疑虑和专业水平疑虑,以及参与加盟企业流程和程序受申请人没有美国合法身份等因素的限制,所以迄今未能获得客户委托,相信获得客户信任是需要时间和成功例证的,所以我们的策略是持续优化和改进这种业务工作以期在充分优化和改进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获得成功例证相关人士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上获得突破。
如何获得批准?
在深入研究EB-5法案的时候,我们注意到EB-5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这种移民是被分成两个阶段审批和完成的(I-526和I-829),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获得I-526批准这个环节上的时候,发现我们要做的,也正好与RC的做法有些不谋而合!那就是按移民局的要求,在提交I-526移民申请表格的这个阶段,必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投资创造就业的商务计划,而如果这个商务计划被移民局认为合法和可行,申请人即可获得条件绿卡的批准!
我们都知道只有申请人的I-829申请获得批准,才能真正完成移民、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而美国移民局和联邦移民法官都对申请人的I-829审批做出了明确的指导:“I-829与申请人的I-526是申请人的同一个案件的两个部分,如果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投资并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I-829必须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