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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发起CP长者屋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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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这个:

正版美国EB-5移民
先拿绿卡后投资

为什么?
由于我们知道申请人通过RC(区域中心)办理EB5的形式存在着很多无法克服的重大风险,即便我们移民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办理区域中心EB-5申请并不在法律方面负有任何责任,但是移民申请人毕竟是从移民服务公司获得的介绍和咨询,也是在移民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所以一旦这种移民申请或是投资本金出现问题,申请人还是要找移民公司负责的,我们既然本着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相应报酬的原则开展业务,当然不该经营这种造成大家都受损失的业务,这方面是我们努力寻求开展可以控制风险的EB5业务的出发点。我们可以把它称作Original EB-5即正版EB-5移民。

EB-5形势:
就移民法规角度而言,我们相信RC临时法案会如期在2012年9月30号寿终正寝,近期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已经明确显示出美国移民局已经开始收紧区域中心的申请审核,最新的区域中心申请拒绝率已经高于50%,同时美国即将新增的EB-6法案还没有正式开始实行,这要求我们在承接美国移民的业务方面努力谋求其他方式帮助申请人实现移民美国的愿望,所以我们相信在对EB-5的充分研究并结合我们在美国近20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该能够理顺Original EB-5的业务。

我们的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努力,我们在Original EB-5 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原理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工作的初期对待Original EB-5的主要思路是帮助申请人实际建立一个满足EB-5要求的自主项目,申请人可以自主经营或交付我们托管经营以完成创造就业并获得829批准,中期发展为帮助申请人投资参与国际著名加盟企业,虽然这两种方案都以为资金和绿卡都可以由申请人自主掌控而获得申请人的广泛认同,但局限于申请人对我们在设计和建立项目以及负责管理项目方面存在信任疑虑和专业水平疑虑,以及参与加盟企业流程和程序受申请人没有美国合法身份等因素的限制,所以迄今未能获得客户委托,相信获得客户信任是需要时间和成功例证的,所以我们的策略是持续优化和改进这种业务工作以期在充分优化和改进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获得成功例证相关人士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上获得突破。

如何获得批准?
在深入研究EB-5法案的时候,我们注意到EB-5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这种移民是被分成两个阶段审批和完成的(I-526和I-829),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获得I-526批准这个环节上的时候,发现我们要做的,也正好与RC的做法有些不谋而合!那就是按移民局的要求,在提交I-526移民申请表格的这个阶段,必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投资创造就业的商务计划,而如果这个商务计划被移民局认为合法和可行,申请人即可获得条件绿卡的批准!
我们都知道只有申请人的I-829申请获得批准,才能真正完成移民、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而美国移民局和联邦移民法官都对申请人的I-829审批做出了明确的指导:“I-829与申请人的I-526是申请人的同一个案件的两个部分,如果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投资并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I-829必须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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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EB-5:如何解决加盟经营的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
办理I-526时必须说明在合理情况下,申请人所投资的商业需要10全职就业岗位并且到申请I-829阶段应该证明确实因为申请人的投资而增加雇佣了10个人。

我们一般在美国的各个加盟连锁店所看到的员工,主要是接待客户的前台雇员,加盟连锁店后台还有其他如备餐、质量检验、设备维护、清洁等等其他雇员,并且加盟店的店长(经理)也不一定总在店面前台处理客户需要,我们在为办理原法EB-5移民而联系加盟公司的时候已经向项目方明确了EB-5要求的两个基本指标,即必须合理需要10个全职雇员和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加盟公司都是在充分理解了我们的要求以后才提供了相适应的加盟计划和要求,我们也曾经忧虑有很多加盟经营项目的规模不需要也不容易达到EB-5的要求,我们对这种问题已经建立了完美解决的办法。
实际上无论申请人所选择的加盟企业规模到底有多大,我们在实际办理EB-5原法申请的过程中还是有必要给申请人在目标加盟地区先建立一个公司的,设立中国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使EB-5的申请以这个公司作为申请人投资和创造就业的商业企业主体,就是说申请人投资的目标是在美国新成立的一个公司,申请人在这个公司的投资和创造的就业满足EB-5移民要求即申请人满足了EB-5移民的要求,这个公司的某项经营活动(比如加盟经营)是投资和创造就业岗位的主要部分但可以不是全部,这个公司的其他部分经营功能或管理功能的设置用于弥补主要投资和创造就业的不足;这样的办理流程从根本上保证了EB-5申办的成功,也解决了如下几个核心问题:
1. 从财务和法律上给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建立好企业与私人之间的保护屏障,隔开私人财产和EB-5投资移民的商业投资项目,杜绝经营项目负面问题对私人的影响;
2. 这个公司可以在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同时,起到控制加盟店和管理加盟店的作用,也方便申请人在完成了I-829 批准以后,部分或全部出让加盟企业权益,及时清盘退出资金;
3. 这个公司可以作为控股公司,可以雇佣其他人员、开展其他商务活动或控制其他商务活动,从根本上弥补单一加盟经营不满足EB-5要求问题;
4. 可以解决多人合作、合伙办理EB-5移民问题,可以有多于一个申请人共同成立这个公司并开设一个或多个经营项目共同管理和办理EB-5投资移民;
5. 对于加盟项目比较小,不需要10个雇员也不需要50万美元这么大的投资的情况,这个公司可以开办多于一个加盟经营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解决EB-5要求的投资和就业不足;
6. 最后,这个公司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新移民建立信用记录、开设银行账户、订立各种合同、协议和对外经营、管理雇员、申办I-829甚至方便投资人提取分红运作资金等系列问题。

设立公司的弥补作用:
考虑到不是所有的经营项目都能完美的符合投资50万美元并合理地创造出10个全职就业岗位要求,我们为申请人设立一个公司并以这个公司的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获得对主要投资经营活动的投资要求和创造就业要求进行补充和弥补,对于选择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申请人而言,以这个公司做为投资和创造就业的目标企业,再以这个公司参与加盟连锁经营,这个公司的管理职能或(和)其他经营职能即可以补充加盟经营的投资款和就业人数的不足以满足EB-5移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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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邮箱给我,我把一些他们发给我的东东转发给你包括代理书,律师协议,项目计划等等。一起探讨,谢谢!

支持!你们几个投资人,如果有兴趣投资我管理下的养老院,可以联合在一起,以团购的方式参与我们的项目。

我可是坛子里第一个提出养老院团购的想法的。风行说这个想法不现实。 确实,团购直投项目比较难,随项目和机遇来定。

我的ELKHORN 项目,如果是直投,整个项目直接就业是64个,就是6个投资人。

如果是按IMPLAN的就业模式,在WALWORTH COUNTY 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是90多个。 区域中心是7个COUNTY,所以整个区域中心的直接和间接就业可以保证15个投资人。

如果是按RIMS II(MMAC区域中心的就业模型算), 我们应该创造的就业是500多个,我们最多可以找50个投资人。这么多钱,我也没法花,15个投资人就够了。

至于RIMS II的风险,作为项目方在829阶段提供的资料,我认为区域中心的解释不够全面,50个投资人的风险会很大,15个投资人才靠谱。我准备在申请SHOVEL-READY的15天资格的时候,同LINCOLN律师事务所好好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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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未能获得客户委托。你到时候周转不灵饿死了,投资人的后续服务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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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EB-5:如何解决加盟经营的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
办理I-526时必须说明在合理情况下,申请人所投资的商业需要10全职就业岗位并且到申请I-829阶段应该证明确实因为申请人的投资而增加雇佣了10个人。

我们一般在美国的各个加盟连锁店所看到的员工,主要是接待客户的前台雇员,加盟连锁店后台还有其他如备餐、质量检验、设备维护、清洁等等其他雇员,并且加盟店的店长(经理)也不一定总在店面前台处理客户需要,我们在为办理原法EB-5移民而联系加盟公司的时候已经向项目方明确了EB-5要求的两个基本指标,即必须合理需要10个全职雇员和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加盟公司都是在充分理解了我们的要求以后才提供了相适应的加盟计划和要求,我们也曾经忧虑有很多加盟经营项目的规模不需要也不容易达到EB-5的要求,我们对这种问题已经建立了完美解决的办法。
实际上无论申请人所选择的加盟企业规模到底有多大,我们在实际办理EB-5原法申请的过程中还是有必要给申请人在目标加盟地区先建立一个公司的,设立中国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使EB-5的申请以这个公司作为申请人投资和创造就业的商业企业主体,就是说申请人投资的目标是在美国新成立的一个公司,申请人在这个公司的投资和创造的就业满足EB-5移民要求即申请人满足了EB-5移民的要求,这个公司的某项经营活动(比如加盟经营)是投资和创造就业岗位的主要部分但可以不是全部,这个公司的其他部分经营功能或管理功能的设置用于弥补主要投资和创造就业的不足;这样的办理流程从根本上保证了EB-5申办的成功,也解决了如下几个核心问题:
1. 从财务和法律上给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建立好企业与私人之间的保护屏障,隔开私人财产和EB-5投资移民的商业投资项目,杜绝经营项目负面问题对私人的影响;
2. 这个公司可以在参与加盟连锁经营的同时,起到控制加盟店和管理加盟店的作用,也方便申请人在完成了I-829 批准以后,部分或全部出让加盟企业权益,及时清盘退出资金;
3. 这个公司可以作为控股公司,可以雇佣其他人员、开展其他商务活动或控制其他商务活动,从根本上弥补单一加盟经营不满足EB-5要求问题;
4. 可以解决多人合作、合伙办理EB-5移民问题,可以有多于一个申请人共同成立这个公司并开设一个或多个经营项目共同管理和办理EB-5投资移民;
5. 对于加盟项目比较小,不需要10个雇员也不需要50万美元这么大的投资的情况,这个公司可以开办多于一个加盟经营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解决EB-5要求的投资和就业不足;
6. 最后,这个公司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新移民建立信用记录、开设银行账户、订立各种合同、协议和对外经营、管理雇员、申办I-829甚至方便投资人提取分红运作资金等系列问题。

设立公司的弥补作用:
考虑到不是所有的经营项目都能完美的符合投资50万美元并合理地创造出10个全职就业岗位要求,我们为申请人设立一个公司并以这个公司的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获得对主要投资经营活动的投资要求和创造就业要求进行补充和弥补,对于选择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申请人而言,以这个公司做为投资和创造就业的目标企业,再以这个公司参与加盟连锁经营,这个公司的管理职能或(和)其他经营职能即可以补充加盟经营的投资款和就业人数的不足以满足EB-5移民要求。

这么罗嗦,一句话是,一个加盟是不够EB-5要求的,投资人要开2个以上,用美国新公司控股来申请。

那投资人搞7-11干什么,别的连锁都可以做,多开几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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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7月初跟投资人介绍的情况,需要最新进展和具体内容直接找我吧。

哈哈,美国EB5专家,在家园网是8月份才注册的,现在是7月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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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团购?你能图到啥?为了蝇头小利?对拿绿卡有任何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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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兴趣,可以将资料发给我吗?有看过就业报告吗?可行吗?gzliyaling@hotmail.com
移友,这个项目你可以直接找项目方和中介方,很方便,我当时刚知道这个网也刚接触EB5,当时想找几个朋友一起找个项目,一起讨论,一起移民,大家好沟通,但未成行。现在本人还在关注EB5,成与不成,跳与不跳看心情和机缘,平时在站里瞎逛当观看选秀节目而已。你可以多看看村长、ZOME的建议。但有些狗你要注意,会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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