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报税季节了,又开始每天听到这个问题: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我就一定是“税务局民”吗?
先告诉你,我不是税务律师,我也不是税务会计师,我没有资格给你提供专业税务意见,但是如果你问这个问题,我要说:
不一定。
“只要你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你就肯定是税务居民。”
很多朋友说,这是他们的“会计师”说的话,我也亲耳从几位“会计师”那里听到这句话。
逻辑上,对于这样一个肯定句式,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便足以证明它不成立。我现在就举一个反例:
有这样一个人,持泰国护照,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多伦多拥有一栋大房子,房子里住着他的一个老婆和一个孩子,他每年不定期在这个房子里住4、5个月,他是多伦多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在这里住的时候每天打球,他还在加拿大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有信用卡。
你看这个人,他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够多,够明显了吧。
按照“会计师”们的说法,这个人是不是毫无疑问要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且慢下结论,我再告诉你:
这个人,在曼谷还拥有3栋房子,3个老婆和10个孩子,他还是泰国一家著名企业的拥有人,每年他有7、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打理生意,轮流住在3个老婆那里,他在泰国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他是华商商会会长,他还是3个金牌泰券手的赞助人、5个人妖明星的干爹,他在那里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像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汽车、驾照这些东西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一直就有......
由于泰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所以在判断这个人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时适用tie-breaker rules。这个规则是国际税务协定公认规则,当一个人在有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居住联系时,用此规则判断这个人到底应该优先向哪个国家纳税。
这个人,虽然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并且他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由于他与泰国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更多更密切,并且在泰国居住的时间更长,还持有泰国护照。
依据tie-breaker rules,单是居住联系的显著性比较,已经能够判断此人为泰国居民,加拿大应视其为非居民。再把另外几个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比较、国籍)加在一起,这个判断就更确定无疑。
这个人,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可是他是非居民,只对他获自加拿大的个人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那个千人说万人传的说法不成立。
请记住,中国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在判断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人的纳税义务时,如果此人与两国都有居住联系,则不能单方面看此人在加拿大有什么,而必须把此人在两个国家分别有什么来做一个比较才能判断,即适用tie-breaker rules。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你在税务意义上是加拿大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如果你想找专业人士咨询,这个专业人士应该是税务律师,并且应该是国际税务领域的。
(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本人在此所提供唯一有效的建议是: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你的税务律师)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我就一定是“税务局民”吗?
先告诉你,我不是税务律师,我也不是税务会计师,我没有资格给你提供专业税务意见,但是如果你问这个问题,我要说:
不一定。
“只要你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你就肯定是税务居民。”
很多朋友说,这是他们的“会计师”说的话,我也亲耳从几位“会计师”那里听到这句话。
逻辑上,对于这样一个肯定句式,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便足以证明它不成立。我现在就举一个反例:
有这样一个人,持泰国护照,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多伦多拥有一栋大房子,房子里住着他的一个老婆和一个孩子,他每年不定期在这个房子里住4、5个月,他是多伦多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在这里住的时候每天打球,他还在加拿大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有信用卡。
你看这个人,他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够多,够明显了吧。
按照“会计师”们的说法,这个人是不是毫无疑问要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且慢下结论,我再告诉你:
这个人,在曼谷还拥有3栋房子,3个老婆和10个孩子,他还是泰国一家著名企业的拥有人,每年他有7、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打理生意,轮流住在3个老婆那里,他在泰国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他是华商商会会长,他还是3个金牌泰券手的赞助人、5个人妖明星的干爹,他在那里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像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汽车、驾照这些东西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一直就有......
由于泰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所以在判断这个人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时适用tie-breaker rules。这个规则是国际税务协定公认规则,当一个人在有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居住联系时,用此规则判断这个人到底应该优先向哪个国家纳税。
这个人,虽然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并且他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由于他与泰国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更多更密切,并且在泰国居住的时间更长,还持有泰国护照。
依据tie-breaker rules,单是居住联系的显著性比较,已经能够判断此人为泰国居民,加拿大应视其为非居民。再把另外几个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比较、国籍)加在一起,这个判断就更确定无疑。
这个人,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可是他是非居民,只对他获自加拿大的个人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那个千人说万人传的说法不成立。
请记住,中国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在判断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人的纳税义务时,如果此人与两国都有居住联系,则不能单方面看此人在加拿大有什么,而必须把此人在两个国家分别有什么来做一个比较才能判断,即适用tie-breaker rules。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你在税务意义上是加拿大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如果你想找专业人士咨询,这个专业人士应该是税务律师,并且应该是国际税务领域的。
(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本人在此所提供唯一有效的建议是: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你的税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