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我就一定是“税务局民”吗?否,否,否
是的,确实是不能享受政府的福利了,比如牛奶金、HST退税和公平医药计划,政府认为作为一个家庭整体你有一方没有尽加拿大的纳税义务,相当于放弃了这些作为家庭的福利(具体税务上是如何说法,反正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不能享受。至于医疗保险、免税账户、失业保险等那基本上是针对个人的而不是家庭的,所以不包含在我所说的以上福利中。
家庭一方放弃了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和单亲家庭的情况还不太一样,不能去做类比。至于你上述所说的“比如爸爸不住在加拿大,带孩子住在加拿大的妈妈照样有资格申请牛奶金、托儿补贴、照样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也可以申请医疗保险保费减免,可以享受注册帐户的税务优惠,老了还可以拿CPP、老人金等”,爸爸不在加拿大居住并不代表他就不是税务居民,作为家庭他是具有纳税义务的。
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对于台湾香港等和加拿大没有税务协定的地区和国家的居民是不能申请作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
我知道老兄是个非常认真负责的人,当然说话都是有根据的。
但是,如果这些说法的根据是来自于你的会计师,可能老兄需要咨询另外一位会计师,听一听第二意见。
小弟的个人看法仅供老兄参考。
对于牛奶金、HST退税和公平医药计划来说,只要申请人是居民,其配偶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这一事实,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的福利享受资格,只不过官方不能自行从税表获得配偶的净收入数据,每年都需要申请人主动提供配偶的全世界收入数据。
为避免概念混淆,我们假定在这里所说的“居住”都是指税务意义上的居住。
牛奶金的发放标准,是基于申请人的家庭净收入,如果夫妻都是居民,则家庭净收入等于两人所报税表上净收入之和;当申请人配偶为非居民时,要用配偶的全世界收入来代替税表上的净收入。以下是牛奶金申请说明上的原文:
Family net income
Your family net income is your net income (line 236 of your income tax and benefit return) added to the net income of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f you have one. Family net income does not include your child’s net income.
If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were
non-residents of Canada for part or all of the year, family net income includes your or your spouse’s or common-law partner’s world income for any part of the year either of you were not residents of Canada.
HST退税虽然每家只能一个人申请,但是实际退税是给家庭成员中的每一个居住在这里的人的,只是把钱都给了这一个申请人。如果夫妻都是居民,那么无论由谁申请退税,得到的都是两份退税。而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是非居民,那么居民一方申请退税,得到的只是这一份退税。但是,这两种情况下计算每个人的应得退税额的基础都是一样的,都是夫妻所有来源的总收入。如果夫妻都是居民,那么这个总收入就是每人税表上的净收入之和,税务局可以从税表获得这个资料。如果一方是居民,则只能每年在税表之外另填退税申请表以反映非居民一方的所有来源的收入。
HST退税申请说明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E/pbg/gf/rc151/rc151-11e.pdf
公平医药计划也是这样,省卫生服务厅看的是家庭总收入。如果夫妻均为居民,那么可以授权卫生局每年从税务局核实收入数据,然后卫生局就可计算应给福利。如果一方为非居民,那么唯一的麻烦就是卫生厅不能从税表取得收入数据,而需要申请人每年主动向卫生厅报告所有来源的家庭总收入情况。通常,当卫生厅不能通过电脑自动从税务局取得一个人的收入资料时,他们会发一封信给你,告诉你需要你准备什么文件来核实你的收入资料。
另外,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无论你要做居民,还是要做非居民,都不需要向任何官方权威申请,因为在哪里居住是你的基本人权,你随时可以自由选择,加拿大无人有权干涉你。
所以,就像“海外资产申报”这件事儿不存在一样,“申请非税务居民”这个手续也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税务局里根本就没有哪个部门受理这个申请。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所受理的基于NR73或NR74的判断居住状态服务,只是一种免费顾问服务,它给出的只是一个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而已,而绝非是“批准文件”。
甚至,在加拿大的收入税法里,对于“居民”这个概念,连定义都没有。尽管在加拿大的税务系统里,你的收入税纳税义务是基于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状态。
我之所以强烈反对“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这两个中文词汇,原因之一是其翻译拙劣,这两个词对应的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直译应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和“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即使要简化一下,也只能是“税务居民“与“税务非居民”,在中文里,只一个“非”字的位置之差,意义是谬之千里的;原因之二就是,即使在英文中,真正的专业人士也不会简单地把那两个概念说成tax resident和tax non-resident,因为这么说就好像这是两个有定义的词汇了,而实际上,在法律中根本就没有这两个定义。
那么,如果连法律定义都没有,在税务意义上,怎么判断一个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呢,律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
“看以往的法庭判例。”
这就是为什么,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个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关系到的是你对于加拿大的收入税纳税法定义务和责任。
虽然很多合资格会计师也是税务方面的专家,比如像KPMG这样的会计师楼里的税务顾问(CA),但是在涉及法律责任的税务问题方面,税务律师更专业,因为只有律师受过全面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并且对案例法有持续的跟踪研究。
在税务局的词典里,还有一个没有法律定义的概念,叫做“税务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因为中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国,所以,当我们从中国来加拿大,或者从加拿大回中国,我们要判断的就是我们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意义上的居民”,还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
在两个税务协定国之间,一个人不可以同时是这两个国家的居民,并且在一国纳过税可以在另一国获得税款抵减额度,所以不会出现被双重征税的情况。
而如果一个人同时与无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或地区有居住联系,则有可能出现同时被两地视为居民而被双重征税的情况。比如从台湾或香港移民来加拿大的人就都可能遇到这样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