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宋体]关于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方面。外交部于1995年11月在《关于加强新移民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把新移民纳入华人、华侨范围,按我国的华侨方针政策积极做好他们的工作。1996年1月22日,国务院侨办在《关于开展新移民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根据我国的法律,凡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各类新的移民,均是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的是外籍华人。这些华侨、华人在国内的眷属,前者是侨眷,后者是外籍华人眷属,在有关的政策上可按侨眷对待。[/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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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按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
国家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
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4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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