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评论]港人怒吼反击孔狗论 地铁主角却为大陆人平反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在
北京签署了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中英双方分别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英国驻华大使馆的名义,互相交换了关于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备忘录。英方在备忘录中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
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
英国政府在
1985年制定了《香港法1985》(Hong Kong Act 1985),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中英联合声明及英方的备忘录。
1986年6月5日,英国枢密院根据《香港法1985》制定了《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
《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规定,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会在1997年7月1日起丧失该身份,亦不可以继续使用
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出生的合资格人士,则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领。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原本已持有护照的香港居民可续领新护照。
另外,为了减少
无国籍人士,《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亦规定:
1.在1997年7月1日丧失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人士,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2.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人士,如果在出生的其父母为英国海外公民或英国国民(海外),并且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可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英国国民(海外)身份是专为由于与香港有关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人士而设。与英国公民身份相比较,英国国民(海外)的身份带有过渡性的意味。英国政府并没有赋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持有人在英国本土的居留权(港称“居英权”)。并且,跟一般国籍不同之处是,英国国民(海外)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延及下一代。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持有人,如果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则可同时持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点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并且自1997年7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特别一提,香港居民如果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但不具有中国国籍(如居港的印巴裔人)或已放弃了中国国籍的,则中国会承认他的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可在中国享有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