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讨论话题:台湾民主到底有多好?
三权力分立,制衡的目的
既要“保持民众政府的形式”,又要避免居多数的穷人侵害居少数的富人的利益,当然更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了;也就是说,要抽去民主的实质,只保留民主的形式,让民主沦为一种对财产无害的形式民主。 富绅制宪者们绞尽脑汁,还是想出了好办法:
他们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不同的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拥有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部门进行牵制。这样一来,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机构的个别部门,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他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就会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无法实现。 把原来几乎所有的职位:众议员、参议员、总督、最高法院的法官等职位都要经由人民直接选举而产生。权利来源进行分离: 参议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富人的权力; 总统取消人民直选,改由选举人选举,又成为富人的权力; 法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成为富人权利的守门员。 最后给人民留一个众议员选举权,保留民众一个选举形式。 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分立,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 制衡,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意志进行制衡! 采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际上就否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美国联邦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就这样设计出来。 联邦的权力被分散到不同部门。各部门都没有相同的权力来源: 立法权,属美国国会: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 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 行政权,属美国总统:总统由选举人选举;任期四年。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终身任职。 从这个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到: 拥有立法权的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只有众议院,而且任期最短,只有二年。参议院就脱离了人民选举,由富人组成,任期六年,使参议员更加“精选而稳定”。来自平民的众议员要为多数平民争取权益,首先在立法机关内部就遭到了参议院的阻挠和制约。 拥有行政权的总统选举与人民无关,他由选举人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这样,总统也与人民没有了直接联系。他代表富人的利益。 拥有司法权的法官由代表富人的总统提名,然后由富人组成的参议院批准,就可以终身任职。那么这个法官会站在谁的立场上执法,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多数人民的意志排除了这些阻挠后,将会碰到最后的、也是最强的一道障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可以宣布“该法案违宪”因而无效,最高法院就“取消该法案”。人民经过艰苦的斗争,击败参议院过第一道关口,通过国会过第二道关口,通过总统过第三道关口,最终到最高法院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话“违宪”,就都白费了。约翰阿克顿赞颂道:“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所谓的独立性其实只是针对人民的独立性。因为他的提名,批准都与人民无关,由富人决定。因而法官对富人是不会独立的,也不敢独立的。 当处于多数的穷人触犯了少数富人利益的时候,法院就会站在少数富人一边,宣布多数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中说的再明白不过了:“对民主的这些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违宪法律的行动”! 宪法是个很有弹性的文件,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违宪”的解释权在法官而不在人民。最高法院的法官克尔斯?伊凡?黑格对此直言不讳:“法官是什么,宪法也就是什么。”(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118页)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成了立法者。这实际上是借口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司法独立变成了司法独裁、司法专政。司法审查制度使一小撮资本家的意志压倒了人民的意志,这无疑背离了人民主权原则
三权力分立,制衡的目的
既要“保持民众政府的形式”,又要避免居多数的穷人侵害居少数的富人的利益,当然更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了;也就是说,要抽去民主的实质,只保留民主的形式,让民主沦为一种对财产无害的形式民主。 富绅制宪者们绞尽脑汁,还是想出了好办法:
他们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不同的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拥有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部门进行牵制。这样一来,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机构的个别部门,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他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就会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无法实现。 把原来几乎所有的职位:众议员、参议员、总督、最高法院的法官等职位都要经由人民直接选举而产生。权利来源进行分离: 参议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富人的权力; 总统取消人民直选,改由选举人选举,又成为富人的权力; 法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成为富人权利的守门员。 最后给人民留一个众议员选举权,保留民众一个选举形式。 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分立,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 制衡,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意志进行制衡! 采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际上就否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美国联邦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就这样设计出来。 联邦的权力被分散到不同部门。各部门都没有相同的权力来源: 立法权,属美国国会: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 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 行政权,属美国总统:总统由选举人选举;任期四年。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终身任职。 从这个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到: 拥有立法权的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只有众议院,而且任期最短,只有二年。参议院就脱离了人民选举,由富人组成,任期六年,使参议员更加“精选而稳定”。来自平民的众议员要为多数平民争取权益,首先在立法机关内部就遭到了参议院的阻挠和制约。 拥有行政权的总统选举与人民无关,他由选举人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这样,总统也与人民没有了直接联系。他代表富人的利益。 拥有司法权的法官由代表富人的总统提名,然后由富人组成的参议院批准,就可以终身任职。那么这个法官会站在谁的立场上执法,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多数人民的意志排除了这些阻挠后,将会碰到最后的、也是最强的一道障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可以宣布“该法案违宪”因而无效,最高法院就“取消该法案”。人民经过艰苦的斗争,击败参议院过第一道关口,通过国会过第二道关口,通过总统过第三道关口,最终到最高法院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话“违宪”,就都白费了。约翰阿克顿赞颂道:“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所谓的独立性其实只是针对人民的独立性。因为他的提名,批准都与人民无关,由富人决定。因而法官对富人是不会独立的,也不敢独立的。 当处于多数的穷人触犯了少数富人利益的时候,法院就会站在少数富人一边,宣布多数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中说的再明白不过了:“对民主的这些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违宪法律的行动”! 宪法是个很有弹性的文件,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违宪”的解释权在法官而不在人民。最高法院的法官克尔斯?伊凡?黑格对此直言不讳:“法官是什么,宪法也就是什么。”(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118页)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成了立法者。这实际上是借口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司法独立变成了司法独裁、司法专政。司法审查制度使一小撮资本家的意志压倒了人民的意志,这无疑背离了人民主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