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考虑过现有的资料,我选择按照下述策略参与诉讼。
策略内容:违约之诉。诉CIC违约,要求CIC继续履约,或者支付赔偿。若能够申请于本案结束前的禁制令,更好。
公开这个策略的目的:
1、作为我寻找律师的依据。 如果有律师可以同意按照这个策略或者更好的组织诉讼,在成本可行的前提下,我会选择参加。
2、如果有在加拿大的老同学,可以代为联络或者推荐律师,我不介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工作语言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
3、如果有同学认同这个策略,并且在分摊的成本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参与,我欢迎。
4、我只把诉讼作为工具使用,不是目的。最大的目标是案件审理,退而求其次是赔偿。我不会为诉讼而诉讼,这将作为我的原则,请大家注意这点。
诉讼策略的分析如下:
C-38准备的非常充分,对申请人可能会采取的行为,CIC已经安排了预案。这个从4月26日C-38中的条款可以找到答案。既然我们在CIC的面前已经是透明的,再遮遮掩掩,已无必要。
C-38是个预算法案,是关于整个加拿大国家生活的钱的安排,捆绑了一堆的东西,有关技术移民部分是非常小的部分。我认为在法案过会的时候,即便有更多的议员觉得一刀切从法理上站不住脚,但C38被废的机会几率很低。执政党在C38中预留给自己一个出路,即使C38被通过了,CIC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放弃一刀切的政策,他们也无需再对C38进行修改。也就是说,CIC通过C38拿到可以一刀切的授权,即便干不下去,也不会使执政党因为C38承担政策风险。既然C38是个谈钱的法案,而且也预留了一个这样的通道,我们就只能“攻其所必救”了。
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这个案子切割两个案子来处理。
切割的方法:在C38通过前和时间赛跑,申请禁制令。不行了,我们在C38国会后在提起违法或者违约之诉。答案在下面的条款里面。
87.4(2)Subsection(1)does not apply to an applica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a superior court has made a final determination unless the determination is made on or after March 29,2012
如果C38要在6月底前通过,请问我们有多大的把握在12天内完成? C38违法之诉要到C38成为法案之后才能起诉。而CIC违约之诉,现在就可以做。违约之诉现在做比在C38成为法案后做的价值大一点,会在C38过会的时候,给政府增加点压力,给反对党提供些弹药。
如何赔偿不是C38能决定的,尽管C38提到了,那是个预算编制的方法。我们给他们出了道题目,如何能确定这些钱够用? 如果加拿大的议员有能力的话,可能会出现关于一刀切部分的戏剧性的结果,正所谓“遣将不如激将”。但是对这部分,我只把它作为“可遇而不求”来看待。
CIC对应可能诉案的应对和补救措施分析。
CIC吃过禁制令的亏,所以创造性的制订了3月29这个时间标杆。除非CIC内部泄密,申请人是无法在3月29前完成任何有价值的动作。
CIC拆除了禁制令成立的可能基础。一个是声明将会继续审理,表明没有不审理。加拿大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处理时间也被纳入考虑范围。4-26公布first reading 是计划内的。
CIC对律师的反应方式和模式,也作了评估。即主体会在c38的内容出来以后,才会真正去考虑确立一个策略,而针对c38完成后的违法、违约之诉,也有所准备。
CIC遗漏的地方:
香港领事馆提前确认不再审理的通知是不在CIC的预案中,这个违约之诉提前提供了条件。尽管CIC事后进行了弥补,但是这个弥补是否有用,CIC单方面无权决定。
策略内容:违约之诉。诉CIC违约,要求CIC继续履约,或者支付赔偿。若能够申请于本案结束前的禁制令,更好。
公开这个策略的目的:
1、作为我寻找律师的依据。 如果有律师可以同意按照这个策略或者更好的组织诉讼,在成本可行的前提下,我会选择参加。
2、如果有在加拿大的老同学,可以代为联络或者推荐律师,我不介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工作语言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
3、如果有同学认同这个策略,并且在分摊的成本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参与,我欢迎。
4、我只把诉讼作为工具使用,不是目的。最大的目标是案件审理,退而求其次是赔偿。我不会为诉讼而诉讼,这将作为我的原则,请大家注意这点。
诉讼策略的分析如下:
C-38准备的非常充分,对申请人可能会采取的行为,CIC已经安排了预案。这个从4月26日C-38中的条款可以找到答案。既然我们在CIC的面前已经是透明的,再遮遮掩掩,已无必要。
C-38是个预算法案,是关于整个加拿大国家生活的钱的安排,捆绑了一堆的东西,有关技术移民部分是非常小的部分。我认为在法案过会的时候,即便有更多的议员觉得一刀切从法理上站不住脚,但C38被废的机会几率很低。执政党在C38中预留给自己一个出路,即使C38被通过了,CIC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放弃一刀切的政策,他们也无需再对C38进行修改。也就是说,CIC通过C38拿到可以一刀切的授权,即便干不下去,也不会使执政党因为C38承担政策风险。既然C38是个谈钱的法案,而且也预留了一个这样的通道,我们就只能“攻其所必救”了。
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这个案子切割两个案子来处理。
切割的方法:在C38通过前和时间赛跑,申请禁制令。不行了,我们在C38国会后在提起违法或者违约之诉。答案在下面的条款里面。
87.4(2)Subsection(1)does not apply to an applica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a superior court has made a final determination unless the determination is made on or after March 29,2012
如果C38要在6月底前通过,请问我们有多大的把握在12天内完成? C38违法之诉要到C38成为法案之后才能起诉。而CIC违约之诉,现在就可以做。违约之诉现在做比在C38成为法案后做的价值大一点,会在C38过会的时候,给政府增加点压力,给反对党提供些弹药。
如何赔偿不是C38能决定的,尽管C38提到了,那是个预算编制的方法。我们给他们出了道题目,如何能确定这些钱够用? 如果加拿大的议员有能力的话,可能会出现关于一刀切部分的戏剧性的结果,正所谓“遣将不如激将”。但是对这部分,我只把它作为“可遇而不求”来看待。
CIC对应可能诉案的应对和补救措施分析。
CIC吃过禁制令的亏,所以创造性的制订了3月29这个时间标杆。除非CIC内部泄密,申请人是无法在3月29前完成任何有价值的动作。
CIC拆除了禁制令成立的可能基础。一个是声明将会继续审理,表明没有不审理。加拿大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处理时间也被纳入考虑范围。4-26公布first reading 是计划内的。
CIC对律师的反应方式和模式,也作了评估。即主体会在c38的内容出来以后,才会真正去考虑确立一个策略,而针对c38完成后的违法、违约之诉,也有所准备。
CIC遗漏的地方:
香港领事馆提前确认不再审理的通知是不在CIC的预案中,这个违约之诉提前提供了条件。尽管CIC事后进行了弥补,但是这个弥补是否有用,CIC单方面无权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