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是去年10月登陆多伦多的,今年4月报税,今收到税务局的来信,说为了计算GST/HSTC,需要我们提供2011年来加拿大之前我和我老婆在中国的收入(以加元计算)。
我想请问如下:
1. 如果我提供具体数量,如何提供相关证明?(2011年公司都是自用转账到银行的,户头已销)。
2. 我是否可以给税务局回信说2011年我和我老婆都没有工作?
请各位达人给予解答,谢谢。
我想请问如下:
1. 如果我提供具体数量,如何提供相关证明?(2011年公司都是自用转账到银行的,户头已销)。
2. 我是否可以给税务局回信说2011年我和我老婆都没有工作?
请各位达人给予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