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 主题发起人 gordondeng
  • 发布时间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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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变非税务,不是买张机票就搞定的,一定要当事人向税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声明断绝与加拿大的一切关系。

只有审批通过以后才算非税务,否则无论你在北京还是东京,都适用于全球收入缴税。

加拿大的全球税收与美国基本一致。

而澳洲则不同,澳洲是非全球税收的,在北京工作的收入可以不用给澳洲政府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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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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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长远规划,多学习,有些害人的会计师自己不懂。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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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当看到这个帖子的题目的时候就不由得一声长叹。这又是一个加拿大中国人里的永久话题。

转贴几个自己的帖子吧:

错误概念之十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
申请非税务居民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

这个说法流传甚广,但却从头到尾都是无稽之谈。

首先,“非税务居民”这个词组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概念,应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或简称税务非居民,或既然在这里谈的就是税务,直接简称非居民就可以了。前面已经详细解释,不再赘述。

第二,在税务意义上,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种事实状态,不需要向谁“申请”。在加拿大宪法保护下,你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你是居住在加拿大还是居住在中国,没有人能够干涉你,只要你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你要来就来,要走就走,这是你的自由,根本就不需要向谁申请。

第三,如果在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同时,你与中国也有居住联系,那么根据中加税务协定,在税务协定意义上,你只能是中国或加拿大其中一个国家的居民,而不能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中国居民,此协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你被两个国家双重征税,并防止你偷漏税。而判断你到底是中国居民还是加拿大居民,适用的是国际税务协定的《打破平衡法则》。我们用几个例子来说明即使你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你仍然可以是非居民。

1小张与小刘小夫妻两个,北京人,几年前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由于小张的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不好,他们决定暂时不在加拿大安家。第一次登陆他们在温哥华的家庭旅馆住了一个月,买了一个房子出租出去,考了驾照,开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然后就回中国了。他们在中国是做教育咨询生意的,到过加拿大以后,发现这个生意有拓展到加拿大的机会,于是后来在加拿大也注册了公司,雇了两个雇员,建立了生意,甚至两年以后,加拿大这边的生意比中国那边的营业收入还高。从此小张与小刘在北京和温哥华之间飞来飞去,有的年头在温哥华的时间比在北京的时间还多,但是他们在温哥华始终是要么住在家庭旅馆,要么住朋友家里,要么花钱homestay,后来来的多了,还在这边买了一辆汽车,自己买下的那个房子一直出租着。

总结一下,小张小刘夫妻,在加拿大有出租房产,有公司,有生意,甚至生意比在中国的还大,也就是说加拿大实际是他们的经济中心,他们还有驾照,有汽车,有银行账户,有信用卡,在加拿大住的时间与在中国住的时间基本一半一半,有的年头甚至在加拿大时间还多一点。

现在我们看小张和小刘夫妻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到底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呢?

按照《打破平衡法则》的第一法则,先看他们的永久居所在哪里。他们在北京当然一直有永久居所,但是在加拿大呢,尽管有属于他们的房子,但是那是个出租房产,他们自己一直是homestay,从来没有在加拿大安一个永久的家,就这一个比较就已经得出结论,不用再往下比了,他们的永久居所在中国而不在加拿大,所以他们在税务协定意义上是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在加拿大国内收入税法意义上,他们被视同非居民。

2,前面例子里的王哥,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永久居所,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有投资账户,还是当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几乎该有的什么都有。但是按照《打破平衡法则》比较下来,第一、二、三局都是平局,但是到第四局比国籍,中国胜,在国际税务协定意义上,王哥还是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他担心的那些税务问题从根本上就不存在,那些所谓“避税”,实为偷漏税的主意也都是无事生非。

错误概念之十三
我问过会计师,他说我是税务居民”

在你的居住状态确定的前提下,根据你的收入情况计算你应纳多少个人收入税,这是会计师的工作。

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你的居住状态究竟算居民,还是算非居民?这不是个会计问题,这是个纯纯粹粹的法律问题。而且,还不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因为要回答这个问题,你首先要懂《加拿大个人收入税法》,然后你要懂加拿大税务局关于居住状态判断的公告牌,然后你还要懂国际税务协定,这已经既涉及到了国内法,又涉及到了国际法,然后更重要的,你还要能读懂法庭判例,所以,有能力负责任地回答你这个问题的专业人士,只能是既熟悉加拿大国内税法,又熟悉国际法的,又精研法庭判例的国际税务法律专家,这类专家一定是律师,而不是会计师。

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你的会计师不是国际税务法律专家,那么他告诉你的你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根本就不能当作专业顾问意见看待,只能作为一种非专业个人看法。

在这方面,真正的专业人士是国际税务领域的税务律师。

如果你是“空中飞人”,那么你多半需要弄清楚自己在税务意义上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在家庭财务方面的意义非常重大,而要解答这个问题,你必须咨询税务律师,而不是会计师,更不能道听途说。

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但是又不认识税务律师,我可以给你介绍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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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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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这个帖子,是前两天有个园友为了成为所谓的非税居民,把房子都卖了,那些狗屁会计师真是害死人了。谢谢唐人顶帖,很喜欢看你的文章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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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这个帖子,是前两天有个园友为了成为所谓的非税居民,把房子都卖了,那些狗屁会计师真是害死人了。谢谢唐人顶帖,很喜欢看你的文章

唉!!!看病不去找医生,而去药房找药剂师,结果吃错了药。药剂师当然有错,他不是医生不该给人开处方;可那病人也是的,你看病怎么就非去药房呢?怎么就不明白看病要找医生呢?

看病找医生,抓药去药房。

法律问题找律师,会计问题才找会计。

你对加拿大承担什么样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决定的,这是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不明白,当然要问律师;记帐,算数,填税表,这是会计活儿,当然要找会计师帮你。

这好像也不属于什么高深学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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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申请非税务居民,我在加的股票投资帐户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续用此帐户交易?另望推荐有经验的会计师或税务律师。(付费可)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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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申请非税务居民,我在加的股票投资帐户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续用此帐户交易?另望推荐有经验的会计师或税务律师。(付费可)

你在税务意义上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是由你的事实居住在状态决定的。你居住在加拿大,你就是居民,你不居住在加拿大,你就是非居民。作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你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地的权利,你不在加拿大居住,并不需要向任何人申请,你自己决定就可以了。

如果你现在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变成非居民的话,你在加拿大的投资帐户仍然可以留在这里,只是帐户所有者的居住状态由居民变为非居民,也就是由居民帐户变为非居民帐户。你可以继续用这个账户做交易,只是税务上有所变化。

你现在作为居民,股票投资的红利收入有税务优惠,实际边际税率比较低,有时甚至是负的;而资本增值只有50%计入应税收入。

当你是非居民以后,如果你去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比如中国)居住,红利收入将被预扣10/15%的税;而资本增值将获免税待遇。

如果需要介绍税务律师,可以悄悄话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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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当看到这个帖子的题目的时候就不由得一声长叹。这又是一个加拿大中国人里的永久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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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概念之十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
申请非税务居民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

这个说法流传甚广,但却从头到尾都是无稽之谈。

首先,“非税务居民”这个词组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概念,应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或简称税务非居民,或既然在这里谈的就是税务,直接简称非居民就可以了。前面已经详细解释,不再赘述。

第二,在税务意义上,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种事实状态,不需要向谁“申请”。在加拿大宪法保护下,你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你是居住在加拿大还是居住在中国,没有人能够干涉你,只要你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你要来就来,要走就走,这是你的自由,根本就不需要向谁申请。

第三,如果在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同时,你与中国也有居住联系,那么根据中加税务协定,在税务协定意义上,你只能是中国或加拿大其中一个国家的居民,而不能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中国居民,此协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你被两个国家双重征税,并防止你偷漏税。而判断你到底是中国居民还是加拿大居民,适用的是国际税务协定的《打破平衡法则》。我们用几个例子来说明即使你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你仍然可以是非居民。

1小张与小刘小夫妻两个,北京人,几年前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由于小张的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不好,他们决定暂时不在加拿大安家。第一次登陆他们在温哥华的家庭旅馆住了一个月,买了一个房子出租出去,考了驾照,开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然后就回中国了。他们在中国是做教育咨询生意的,到过加拿大以后,发现这个生意有拓展到加拿大的机会,于是后来在加拿大也注册了公司,雇了两个雇员,建立了生意,甚至两年以后,加拿大这边的生意比中国那边的营业收入还高。从此小张与小刘在北京和温哥华之间飞来飞去,有的年头在温哥华的时间比在北京的时间还多,但是他们在温哥华始终是要么住在家庭旅馆,要么住朋友家里,要么花钱homestay,后来来的多了,还在这边买了一辆汽车,自己买下的那个房子一直出租着。

总结一下,小张小刘夫妻,在加拿大有出租房产,有公司,有生意,甚至生意比在中国的还大,也就是说加拿大实际是他们的经济中心,他们还有驾照,有汽车,有银行账户,有信用卡,在加拿大住的时间与在中国住的时间基本一半一半,有的年头甚至在加拿大时间还多一点。

现在我们看小张和小刘夫妻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到底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呢?

按照《打破平衡法则》的第一法则,先看他们的永久居所在哪里。他们在北京当然一直有永久居所,但是在加拿大呢,尽管有属于他们的房子,但是那是个出租房产,他们自己一直是homestay,从来没有在加拿大安一个永久的家,就这一个比较就已经得出结论,不用再往下比了,他们的永久居所在中国而不在加拿大,所以他们在税务协定意义上是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在加拿大国内收入税法意义上,他们被视同非居民。

2,前面例子里的王哥,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永久居所,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有投资账户,还是当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几乎该有的什么都有。但是按照《打破平衡法则》比较下来,第一、二、三局都是平局,但是到第四局比国籍,中国胜,在国际税务协定意义上,王哥还是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他担心的那些税务问题从根本上就不存在,那些所谓“避税”,实为偷漏税的主意也都是无事生非。

错误概念之十三
我问过会计师,他说我是税务居民”

在你的居住状态确定的前提下,根据你的收入情况计算你应纳多少个人收入税,这是会计师的工作。

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你的居住状态究竟算居民,还是算非居民?这不是个会计问题,这是个纯纯粹粹的法律问题。而且,还不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因为要回答这个问题,你首先要懂《加拿大个人收入税法》,然后你要懂加拿大税务局关于居住状态判断的公告牌,然后你还要懂国际税务协定,这已经既涉及到了国内法,又涉及到了国际法,然后更重要的,你还要能读懂法庭判例,所以,有能力负责任地回答你这个问题的专业人士,只能是既熟悉加拿大国内税法,又熟悉国际法的,又精研法庭判例的国际税务法律专家,这类专家一定是律师,而不是会计师。

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你的会计师不是国际税务法律专家,那么他告诉你的你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根本就不能当作专业顾问意见看待,只能作为一种非专业个人看法。

在这方面,真正的专业人士是国际税务领域的税务律师。

如果你是“空中飞人”,那么你多半需要弄清楚自己在税务意义上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在家庭财务方面的意义非常重大,而要解答这个问题,你必须咨询税务律师,而不是会计师,更不能道听途说。

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但是又不认识税务律师,我可以给你介绍几位。

终于弄明白了!太好了,但愿这是标准答案:wdb6:
 
G

gordondeng

Guest
回复: 再论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你的意思是他说的不对?说说哪里不对嘛我们好提高警惕保卫祖国:wdb6:
我的意思是说,唐人先生说的很对,只是现在外面的江湖郎中太多,都难辨真假了。大家还是要多学习,其实每个人情况都不同,还是要多问问,最主要还是要找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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