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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所代表的3.29后有S2但尚未打分的,从C38角度出发,同样是3.29前没有打分的案子,与未S2相比是只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罢了。该案可以因受CIC在C38生效之前进退失当的程序所扰而胜诉,而未S2的只不过是CIC早就在C38未生效前就故意违法拖延造成的。同样也受到了CIC非法拖延行为所累从而导致无法进入S2。看不出本质的区别,何况透过TIM组的614判决已认定了CIC对未S2的申请人存在违法拖延情况。五十步可以通过,一百步却申称与五十步无关,且听听C38可以再怎样被高明的司法解释所任意发挥?眼见这个盾牌在一系列真实放水案例面前已逐渐千疮百孔。
这个案例所代表的3.29后有S2但尚未打分的,从C38角度出发,同样是3.29前没有打分的案子,与未S2相比是只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罢了。该案可以因受CIC在C38生效之前进退失当的程序所扰而胜诉,而未S2的只不过是CIC早就在C38未生效前就故意违法拖延造成的。同样也受到了CIC非法拖延行为所累从而导致无法进入S2。看不出本质的区别,何况透过TIM组的614判决已认定了CIC对未S2的申请人存在违法拖延情况。五十步可以通过,一百步却申称与五十步无关,且听听C38可以再怎样被高明的司法解释所任意发挥?眼见这个盾牌在一系列真实放水案例面前已逐渐千疮百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