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时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点,不过我们在我登陆前只同居了3个月,之前都是异地恋,我们当时查到只有同居1年的才可以算common law同居,我们当时就是想一起申请都不行. 不过我们申请团聚的材料上有写订婚,时间是在我登陆前八个月, 实际上这个订婚也就是双方父母见了面,也就是双方父母不反对, 也没有说就是一定会结婚, 为了证明我们关系的真实性, 我们把这个日期填在了订婚这一栏. 这些情况在申请团聚时我都如实向移民局申报了.
像我们这个情况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团聚被拖延的实际原因? 是不是有必要向移民局解释当时订婚并不是就决定了要结婚?或者有没有必要撤销申请重新再申请团聚? 谢谢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