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614前,614后,以及ME,分成了三组 不好意思,之前的发贴的语法可能引人误解了,是说S87。4程序上的合法及程序上的公证性。即使实体上允许回溯性的一刀切,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去切呢?是否可以不经过民意调查及充分讨论,在一直不当拖延被害人的申请,甚至没有给被害人充分通知及缓冲的情况下,以讯雷不及掩切案呢? 可以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 Authorson v Canada [2003] 2 SCR 40, 立法程序已经是足够的 "due 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