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至宪党会捅破皇帝的新衣吗?
有关至宪党成立的部分质疑
日月一木
自从中国至宪党宣告成立以来,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受到网友的诸多质疑。
笔者已经向规定联络地址发出了入党申请表。下面作一个说明并谈谈对部分质疑的看法。
即使不成为至宪党党员,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一个公民,笔者也有维护宪法尊严的权利和责任。
首先,正如笔者在致中国至宪党成立的祝贺信中指出,中国至宪党是在一个特殊的政治现实条件下成立的。这个现实背景是,执政集团违宪行为愈演愈烈,民间群体抗争事件激增。国际国内风云变幻,各种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趋于爆发,政治分裂现象已初现端倪。
至宪党是在一个矛盾激增的历史背景下,为直面社会矛盾和缓解社会矛盾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也必然地反映到至宪党的自身建设上来,这一点毋需讳言,其本身就是成立至宪党的意义之所在。
其次,社会矛盾的长期积累和局势变化的加速,使至宪党的成立显得有些仓促。至宪党还处于草创时期,作为一个新生的政党,还只是古老中国政坛上一株稚 嫩的幼芽。但是,这颗幼芽,同样承当着社会稳定,促进政治进步的历史使命。笔者相信,这颗幼芽将把社会各界的呵护和质疑,当作成长所需的阳光和风雨,茁壮成长,回馈社会。
下面,笔者对成立至宪党的部分质疑,谈一点看法。
有网友担心至宪党的成立不会获得批准。例如,认为“当局完全可以以一句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予以驳回。”
其实,关于这种担忧,在《王铮给薄熙来的第一封汇报信》中已经回答:“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即中国公民可以自由结社(包括结党)。但这种自由,通常受下位法的具体管理和约束,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该条例第2条显示,成立政党 不适用该条例。而至今尚没有其他法律约束政党的成立”。
笔者稍作补充说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管理法规,在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理上对政党的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应。同时,中国还没有政党法,对政党成立加以规范。所以,网友所担心的诸如当局,报批,驳回等等猜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种担忧是既不能实现,也无法解决的。
还有网友说:“在薄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愣是给人家扣上一顶党魁帽,还是终身的。老天!这为了壮己声势,先斩后奏的强迫性做法居然荒谬到把薄公的终身都包了。这可不是一般地藐视薄公的选择权、名誉权和自主权,而是非常非常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薄公是否一无所知的问题,在王铮的汇报信中已经基本澄清了。但是,至宪党推举薄公为终生党首,是否构成对薄公的侵权和是否妥当,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是否对薄公构成侵权,这个问题只能由薄公自己来回答。王铮和薄公虽然隔一段高墙,但都生活在同一个现实时空,从理论上说,相互能够通过合法的通讯渠道沟通。至今薄公没有公开表态,所以,王铮认为薄公默认,并不构成对薄公的侵权。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据说,马克思曾说:播下的是龙钟,收获的是跳蚤。但是并不能妨碍各国共产党尊马克思为精神领袖。中国共产党 成立至今,应该还没有收到过马克思的来信表示同意。现代通讯手段,还不能帮助共产党员和在另一个时空的马克思沟通。所以,一般都挂一张马克思画像,就当作 马克思已经默认了。
目前,济南法院对薄公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判决,与至宪党推举薄公为终生党首之举是否合适,才是问题的核心。至宪党虽然推举薄公为终生党首,但同时规定另选副主席主持党务工作,表明在薄公恢复自由之前,终生党首是个名誉性的虚职。笔者认为,薄公虽然为终生党首,但目前并不是至宪党党员。从法律上不影响 至宪党的合法性。
另外,济南判决是导致至宪党成立和推举薄公为终生党首的直接原因。判决本身是否合适,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还是个问题。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正是至宪党今后的重要工作任务。
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是都可以用法律和语言表述清楚地。理论是灰色的,现实是彩色的。
感情是丰富的,语言是贫乏的。爱你是强烈的,嘴里是说不出来的。妙不可言其实是苦不堪言。共产党从来没说过是独裁的,东北话说,啥都别说了。
如前文所述,至宪党刚刚成立,还处于草创时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组织建设中,都会出现诸多的问题。最近,在网络上发生了有人打着中国至宪党旗号公开募捐的诈骗行为。至宪党对这种诈骗行为及时进行了揭露。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至宪党在组织形式尚未稳定的草创阶段。应该向社会通告,除党员个人通过个人渠道筹集所需活动经费以外,至宪党暂不以组织的名义举办社会公开募捐。以免分散精力,防止有人趁机引起社会混乱。
中国至宪党的成立,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必将在这个时代的风风雨雨中成长。
至宪党应该珍惜社会各界的呵护和支持,也欢迎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