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看。 真心为梦鸽的智商捉急。 活生生把自己宝贝儿子送了进去。:wdb5: 不知道她的信心来自于哪里,她是真的认为她儿子完全无辜呢,还是嫖娼?那种执着劲?没信念是做不来的呀!:wdb2:
果 果果guoguo Guest 2013-11-27 #1 看了看。 真心为梦鸽的智商捉急。 活生生把自己宝贝儿子送了进去。 不知道她的信心来自于哪里,她是真的认为她儿子完全无辜呢,还是嫖娼?那种执着劲?没信念是做不来的呀!
T The pacific 1,718 2013-11-27 #5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看所谓的二审审判长的回应,感觉判决很虚,都是口供,没有实质证据,不令人信服。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看所谓的二审审判长的回应,感觉判决很虚,都是口供,没有实质证据,不令人信服。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假马的马夹 3,872 2013-11-27 #6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八成是嫖娼.但国内现在仇富和反腐反官二代的心理高涨,只有牺牲一下小李子了 The pacific 说: 看所谓的二审审判长的回应,感觉判决很虚,都是口供,没有实质证据,不令人信服。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点击展开...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八成是嫖娼.但国内现在仇富和反腐反官二代的心理高涨,只有牺牲一下小李子了 The pacific 说: 看所谓的二审审判长的回应,感觉判决很虚,都是口供,没有实质证据,不令人信服。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点击展开...
T The pacific 1,718 2013-11-27 #7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句解释最令人费解:“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因检察员提出异议而不准许出示证据。 另外就是这个解释也非常可笑: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句解释最令人费解:“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因检察员提出异议而不准许出示证据。 另外就是这个解释也非常可笑: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S SNOWBEAR999 Guest 2013-11-27 #8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应该加重判. 梦鸽是做过看过太多更不要脸的事了,所以不觉得小李子这事算什么事.那些更不要脸的事都没事,凭什么小李子的事就是个事了呢? 她想不通这一点,所以就螳臂当车了.
拐子李 370 2013-11-27 #9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SNOWBEAR999 说: 应该加重判. 梦鸽是做过看过太多更不要脸的事了,所以不觉得小李子这事算什么事.那些更不要脸的事都没事,凭什么小李子的事就是个事了呢? 她想不通这一点,所以就螳臂当车了. 点击展开... 想不通,是一定的,她就算好的了,多少文工团员成了老干部活动中心了,连个名分都没有。好歹她是大奶。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SNOWBEAR999 说: 应该加重判. 梦鸽是做过看过太多更不要脸的事了,所以不觉得小李子这事算什么事.那些更不要脸的事都没事,凭什么小李子的事就是个事了呢? 她想不通这一点,所以就螳臂当车了. 点击展开... 想不通,是一定的,她就算好的了,多少文工团员成了老干部活动中心了,连个名分都没有。好歹她是大奶。
格 格林泥治 469 2013-11-27 #10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不肖之子锒铛入狱,跟父母的娇惯、家风不无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mazon Appstore for Android: http://www.amazon.com/gp/product/B00EESXA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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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果果guoguo Guest 2013-11-27 #13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The pacific 说: 这句解释最令人费解:“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因检察员提出异议而不准许出示证据。 另外就是这个解释也非常可笑: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点击展开... 李天一家出示了证据。但是二审未采用。 如果是嫖娼,我怀疑“团购”成分。 这世道除了坑爹,原来真有坑子的! 要是被下套,梦鸽早该联系女方,或者酒吧一方,短信,电话采集对儿子有利的部分,但她拿不出来。如女方律师所言,她没和别人有过正面接触。 打个人,儿子都要劳教,她真是不长记性。 不管这孩子17、18也罢,判的10年,没个3-5年出不来吧。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The pacific 说: 这句解释最令人费解:“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因检察员提出异议而不准许出示证据。 另外就是这个解释也非常可笑: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点击展开... 李天一家出示了证据。但是二审未采用。 如果是嫖娼,我怀疑“团购”成分。 这世道除了坑爹,原来真有坑子的! 要是被下套,梦鸽早该联系女方,或者酒吧一方,短信,电话采集对儿子有利的部分,但她拿不出来。如女方律师所言,她没和别人有过正面接触。 打个人,儿子都要劳教,她真是不长记性。 不管这孩子17、18也罢,判的10年,没个3-5年出不来吧。
小 小人得志 2,686 2013-11-27 #16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你们太单纯了,看来不太了解国内的酒吧玩法和酒吧老板的背景! --- 这个案子总体来说,就是钱付少了,把本来的嫖娼演变成了强奸案!
桃 桃李 3,917 2013-11-27 #17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果果guoguo 说: 李天一家出示了证据。但是二审未采用。 如果是嫖娼,我怀疑“团购”成分。 这世道除了坑爹,原来真有坑子的! 要是被下套,梦鸽早该联系女方,或者酒吧一方,短信,电话采集对儿子有利的部分,但她拿不出来。如女方律师所言,她没和别人有过正面接触。 打个人,儿子都要劳教,她真是不长记性。 不管这孩子17、18也罢,判的10年,没个3-5年出不来吧。 点击展开... 出来了还是一条好汉。 下一回,不是无期就是死缓。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果果guoguo 说: 李天一家出示了证据。但是二审未采用。 如果是嫖娼,我怀疑“团购”成分。 这世道除了坑爹,原来真有坑子的! 要是被下套,梦鸽早该联系女方,或者酒吧一方,短信,电话采集对儿子有利的部分,但她拿不出来。如女方律师所言,她没和别人有过正面接触。 打个人,儿子都要劳教,她真是不长记性。 不管这孩子17、18也罢,判的10年,没个3-5年出不来吧。 点击展开... 出来了还是一条好汉。 下一回,不是无期就是死缓。
B BRASSEURS Guest 2013-11-27 #20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梦鸽,典型的小人得志,嘴脸令人生厌.上次看过一位她的发小写文黑她,可见人品index为负数.我了解沙市那个地方,梦鸽是沙市小市民的标本--比着宠爱惯坏自己的孩子.出去后也不学习,接受不了新的文化,一辈子生活在沙市的小巷子里.属于那种最没有文化的教授.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一QJ. 用道德代替法律,"民主"举手投票杀人,明天就可能杀到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头上的.
回复: 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梦鸽,典型的小人得志,嘴脸令人生厌.上次看过一位她的发小写文黑她,可见人品index为负数.我了解沙市那个地方,梦鸽是沙市小市民的标本--比着宠爱惯坏自己的孩子.出去后也不学习,接受不了新的文化,一辈子生活在沙市的小巷子里.属于那种最没有文化的教授.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一QJ. 用道德代替法律,"民主"举手投票杀人,明天就可能杀到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头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