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个关子啰嗦几句。我知道有很多同学上来看我的帖子成为习惯,如果我失踪了几天就会感到心烦意乱不自在。看热闹的旁观者里也有少数幸灾乐祸的人每次在我短暂失踪的时候对我含沙射影,疑神疑鬼的。当然也不乏真正关心我们维权进展的人为我们加油。凡此种种,对于写作者来说,发的帖子能得到广泛关注,这本身还是很不错的。啰嗦完了,这就进入正题,祝大家看帖愉快。
首先做个名词解释: Back案指的就是我所在的这个团队的案子,也就是LIANG案团队里还未有明确说法的成员的新案子。这个团队被法官取了一个名字,叫做Emam Contingent,这个Emam和Back一样,都是案子在2011年10月28号起步的时候就立案的人。
Back案的一些不同寻常的事实,不同在哪里,先和其他的案子做个对比。
C38通过后,败诉的案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法院很爽快的安排开庭前期的准备程序,几乎没有故意拖延时间。
May Joy Tabingo案,也就是那个告一刀切违宪的案子,在立案之后根本无需律师去催促,被法官以闪电的速度在2012年11月19号grant leave,然后在13年1月如期开庭,3个月后被dismiss。grant leave的速度之快,把律师都搞得措手不及,因为律师们本打算先发起一个motion申请class-action。
第一个ME被切案,也就是台湾刘兄的案子,从起步到得到leave,再到最后开庭判决,效率也是出奇的高,时间跨度是从13年5月到14年1月,前后8个月。
法院要判你败诉,根本不会有任何顾忌,在整个流程上都是雷厉风行的,没有拖泥带水,没有遮遮掩掩。
回顾Back案到目前为止的经历,法院对其前期准备程序搞故意拖延的风格,拖泥带水,遮遮掩掩,岂止是一个“窝囊”了得。
Back案单独分出来走程序是从13年1月2号开始的,13年上半年完成了双方递交arguments, reply和Affidavit的程序,然后在6月20号由律师发起motion要求公开聆讯决定此案的leave以及申请整个Emam Contingent为class-action:
当时负责的法官Snider接到申请后选择逃避,在7月4号下令听证取消,所有材料转给Justice Barnes考虑:
整个7月和8月都毫无音讯的过去了,Justice Barnes没有任何行动,一直到9月16号才在多伦多开了一次CM会议:
会议上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只是要求律师提交一个起诉人名单。这个要求根本就是废话,因为法官和CIC手里早就有了名单。
10月9号,案子再次从法官Barnes传到另一位法官决定Leave:
之后的两个月又没有动静。不过按照惯例,法官如要驳回案子的Leave,在一个月内就会这样做,所以CIC意识到案子的Leave不会被驳回,因此在12月9号主动写信谈判:
谈判持续了两个多月,最后于14年2月13号正式通知法院双方达成协议:
谈判的结果是:开庭定在5月底。这次又发生了法官踢皮球:案子从13年10月的法官再次传到了Justice Barnes(他来下令leave和安排开庭时间),绕了这么大一个圈子又回到最开始的法官手里。
和所有其他91的案子比起来,这是不是超级拖泥带水,超级不爽快?
所以我要质疑:
1)13年7月4号,为什么法官Snider不直接按原计划举行听证,在当时就驳回motion,好让所有参加的人死心?难道她没有胆量判这个案子败诉?
注意,法官Snider如果在当时驳回motion,我们的案子就走到头了,很多案子都是在Motion被dismiss的时候宣告失败。
2)为什么案子要从法官Snider转到Barnes,再转到另一位法官,最后又转回到Barnes?这几个人难道都不敢直接驳回案子?他们到底怕什么?那10几个律师联合告一刀切违宪的官司都被一个法官很爽快的判了败诉,第二个ME被切的官司不仅在极短时间内得到败诉,而且在极短时间内被禁止上诉。得到败诉判决的律师都只能乖乖接受,屁都不敢放一个。为什么偏偏这个Back案却让几个法官不敢动手?
3)如果他们反正是要判Back败诉的,为什么不在2013年判,非要等2014年?拖一年到底有什么区别?
最有戏剧性的一幕是,13年7月份,Back案的motion听证被取消,案子被法官Barnes收监,TIM给chief justice主法官写信投诉Barnes,这个主法官在7月底回信表示不愿意介入,并且倒打一耙往Law Society投诉TIM,说TIM污蔑Barnes。Law Society经过调查后没有理会那个主法官的投诉,没有吊销TIM的执照。这件事让我大开眼界:这些法官怎么被这个小小的案子逼得这么狼狈,想要Law Society干掉代理律师?你早点判案子败诉,律师又能有什么屁放?律师又不是说非要你判我赢,只是要安排一个公开开庭的机会,这样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要求怎么让那些法官如此为难?
开庭的安排到现在终于有了眉目,但是下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法官究竟如何判?
无独有偶,另外一个遭遇极不爽快无限期拖延的案子:李克伦在2012年11月为7个台湾人发起的诉讼,这7人是于C38生效的629后被香港要求体检,然后又被香港通知终止审理一刀切。这个案子也是至今没有任何安排,既没得到leave,也没被驳回,而第一个得到判决的ME案,起步虽晚了半年,上个月却早已走到了终点。
首先做个名词解释: Back案指的就是我所在的这个团队的案子,也就是LIANG案团队里还未有明确说法的成员的新案子。这个团队被法官取了一个名字,叫做Emam Contingent,这个Emam和Back一样,都是案子在2011年10月28号起步的时候就立案的人。
Back案的一些不同寻常的事实,不同在哪里,先和其他的案子做个对比。
C38通过后,败诉的案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法院很爽快的安排开庭前期的准备程序,几乎没有故意拖延时间。
May Joy Tabingo案,也就是那个告一刀切违宪的案子,在立案之后根本无需律师去催促,被法官以闪电的速度在2012年11月19号grant leave,然后在13年1月如期开庭,3个月后被dismiss。grant leave的速度之快,把律师都搞得措手不及,因为律师们本打算先发起一个motion申请class-action。
第一个ME被切案,也就是台湾刘兄的案子,从起步到得到leave,再到最后开庭判决,效率也是出奇的高,时间跨度是从13年5月到14年1月,前后8个月。
法院要判你败诉,根本不会有任何顾忌,在整个流程上都是雷厉风行的,没有拖泥带水,没有遮遮掩掩。
回顾Back案到目前为止的经历,法院对其前期准备程序搞故意拖延的风格,拖泥带水,遮遮掩掩,岂止是一个“窝囊”了得。
Back案单独分出来走程序是从13年1月2号开始的,13年上半年完成了双方递交arguments, reply和Affidavit的程序,然后在6月20号由律师发起motion要求公开聆讯决定此案的leave以及申请整个Emam Contingent为class-action:
当时负责的法官Snider接到申请后选择逃避,在7月4号下令听证取消,所有材料转给Justice Barnes考虑:
整个7月和8月都毫无音讯的过去了,Justice Barnes没有任何行动,一直到9月16号才在多伦多开了一次CM会议:
会议上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只是要求律师提交一个起诉人名单。这个要求根本就是废话,因为法官和CIC手里早就有了名单。
10月9号,案子再次从法官Barnes传到另一位法官决定Leave:
之后的两个月又没有动静。不过按照惯例,法官如要驳回案子的Leave,在一个月内就会这样做,所以CIC意识到案子的Leave不会被驳回,因此在12月9号主动写信谈判:
谈判持续了两个多月,最后于14年2月13号正式通知法院双方达成协议:
谈判的结果是:开庭定在5月底。这次又发生了法官踢皮球:案子从13年10月的法官再次传到了Justice Barnes(他来下令leave和安排开庭时间),绕了这么大一个圈子又回到最开始的法官手里。
和所有其他91的案子比起来,这是不是超级拖泥带水,超级不爽快?
所以我要质疑:
1)13年7月4号,为什么法官Snider不直接按原计划举行听证,在当时就驳回motion,好让所有参加的人死心?难道她没有胆量判这个案子败诉?
注意,法官Snider如果在当时驳回motion,我们的案子就走到头了,很多案子都是在Motion被dismiss的时候宣告失败。
2)为什么案子要从法官Snider转到Barnes,再转到另一位法官,最后又转回到Barnes?这几个人难道都不敢直接驳回案子?他们到底怕什么?那10几个律师联合告一刀切违宪的官司都被一个法官很爽快的判了败诉,第二个ME被切的官司不仅在极短时间内得到败诉,而且在极短时间内被禁止上诉。得到败诉判决的律师都只能乖乖接受,屁都不敢放一个。为什么偏偏这个Back案却让几个法官不敢动手?
3)如果他们反正是要判Back败诉的,为什么不在2013年判,非要等2014年?拖一年到底有什么区别?
最有戏剧性的一幕是,13年7月份,Back案的motion听证被取消,案子被法官Barnes收监,TIM给chief justice主法官写信投诉Barnes,这个主法官在7月底回信表示不愿意介入,并且倒打一耙往Law Society投诉TIM,说TIM污蔑Barnes。Law Society经过调查后没有理会那个主法官的投诉,没有吊销TIM的执照。这件事让我大开眼界:这些法官怎么被这个小小的案子逼得这么狼狈,想要Law Society干掉代理律师?你早点判案子败诉,律师又能有什么屁放?律师又不是说非要你判我赢,只是要安排一个公开开庭的机会,这样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要求怎么让那些法官如此为难?
开庭的安排到现在终于有了眉目,但是下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法官究竟如何判?
无独有偶,另外一个遭遇极不爽快无限期拖延的案子:李克伦在2012年11月为7个台湾人发起的诉讼,这7人是于C38生效的629后被香港要求体检,然后又被香港通知终止审理一刀切。这个案子也是至今没有任何安排,既没得到leave,也没被驳回,而第一个得到判决的ME案,起步虽晚了半年,上个月却早已走到了终点。



那就是“广州爱哥”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