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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Back案的一些不同寻常的事实,写给感兴趣的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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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下个星期,leave能不能如期而至。

如果真的是CIC安排的那样,或者得到Leave的日期八九不离十,法院跟CIC的配合也太默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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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hief Justice主法官在去年7月往Law Society投诉TIM的事情,我还想再说详细点。

事情的起因就是当时负责BACK案的法官在7月4号把听证取消,然后把所有材料转给BARNES考虑,TIM随即写了一封几十页的信向主法官投诉BARNES,当时他还给大家群发邮件说明了这事。信发过去之后有10来天没什么回音,直到康尼离任后的一天,才收到主法官的回信。回信的内容除了说不愿意介入之外,还明确表态法院不接受集体诉讼,只接受case managed性质的诉讼。当时TIM非常失望,又给大家发了邮件说明这个事。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主法官马上倒打一耙以TIM写的投诉信的内容为依据,向Law Society投诉TIM污蔑BARNES。

TIM在2013年年初也被CIC往Law Society投诉过一次,那次成功把他的执照吊销了几个月。当时很多ME被切的人马上换了律师,转到了K组,不过转过去之后也没有什么改善,K没有被停牌也照样被无止境拖延了几年。

结合目前发所生的情况来看91的这些官司,相关的律师有没有违规,策略高不高明,敬业不敬业,证据多不多都是不重要的,法院对这些案子全部都有内定的安排。你是保守党的铁杆粉丝律师,法院也不会对你网开一面。你向法院保证不挑战一刀切的合法性,要求在一刀切合法的前提下解决问题,法院也完全不买账,一样无情的判你败诉。

如果不是台湾高雄这两位仁兄 llksz truedreamer 冲在最前面打ME的官司,参加TIM和K的根本没机会适时调整策略。正是因为他们败诉了,所以K才取消三月开庭改变策略,TIM才把重点放在“But for”,证明他的ME代表Gong如果不是香港的4月信件,早就能在629前拿到签证。

再回头来说TIM在2013年的两次被投诉事件,第一次CIC投诉成功后马上通知英文媒体,并且出了一个内部公告大肆庆祝。第二次主法官的投诉没得逞。主法官竟然也被逼得投诉无门,这说明加拿大还不至于黑到万劫不复的程度。

我思考了一下为什么会出现主法官投诉律师这样滑稽的事情,觉得追根溯源,还是要从2012年的614判决书找线索。当时只有代表LIANG一人得到了mandamus,剩余的成员按原计划是应该在三个月后再开一次庭,给所有成员做评估,审核这些成员自己有没有造成拖延。为什么CM法官Barnes没有安排9月的开庭呢?按理说,这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他直接安排一次9月的开庭,然后另一位法官这样判决:现在C38已经生效了,pre614的600多人的申请案件已经被切了,所以无案可审,没必要再证明什么到底是谁在拖延。然后再下个判决书,逐一列出pre614的成员的名单,逐一dismiss。

为什么法院不这样做?为什么BARNES要一拖再拖,一躲再躲?他既不dismiss这些起诉人,也不给mandamus,而且不给开庭判决的机会。BARBNES从2012年6月29一直到现在都是缩头乌龟,做了几年的缩头乌龟。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我想还是因为担心Federal Court of Appeal的反应,FCA就是审查联邦法院判决的机构。如果BARNES在2012年9月安排开庭,然后pre614被dismiss,案子就会迅速进入了上诉院的上诉日程。BARBES和主法官担心的就是上诉院驳回原判,让pre614在2012年到2013上半年成功翻案。

正是因为有这个顾虑,所以联邦法院的唯一上策就是做缩头乌龟,不dismiss pre614的成员,也不准新案子马上得到开庭。因为他们不dismiss pre614,pre614就无法上诉,所以FCA上诉院无法干预!

为什么主法官情愿去law society投诉TIM,图谋干掉他,也不愿意让BARNES把pre614判败诉?因为那样他们就做不了缩头乌龟!TIM的几十页的投诉信就是在拼命把BARNES的头从王八壳里拉出来,所以让主法官恼羞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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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hief Justice主法官在去年7月往Law Society投诉TIM的事情,我还想再说详细点。

事情的起因就是当时负责BACK案的法官在7月4号把听证取消,然后把所有材料转给BARNES考虑,TIM随即写了一封几十页的信向主法官投诉BARNES,当时他还给大家群发邮件说明了这事。信发过去之后有10来天没什么回音,直到康尼离任后的一天,才收到主法官的回信。回信的内容除了说不愿意介入之外,还明确表态法院不接受集体诉讼,只接受case managed性质的诉讼。当时TIM非常失望,又给大家发了邮件说明这个事。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主法官马上倒打一耙以TIM写的投诉信的内容为依据,向Law Society投诉TIM污蔑BARNES。


Brother Paradise,

Do you know any Med's case is awaiting for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final judgement?

Is there any Med's case awaiting for the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judgment?

TIM在2013年年初也被CIC往Law Society投诉过一次,那次成功把他的执照吊销了几个月。当时很多ME被切的人马上换了律师,转到了K组,不过转过去之后也没有什么改善,K没有被停牌也照样被无止境拖延了几年。

结合目前发所生的情况来看91的这些官司,相关的律师有没有违规,策略高不高明,敬业不敬业,证据多不多都是不重要的,法院对这些案子全部都有内定的安排。你是保守党的铁杆粉丝律师,法院也不会对你网开一面。你向法院保证不挑战一刀切的合法性,要求在一刀切合法的前提下解决问题,法院也完全不买账,一样无情的判你败诉。

如果不是台湾高雄这两位仁兄 llksz truedreamer 冲在最前面打ME的官司,参加TIM和K的根本没机会适时调整策略。正是因为他们败诉了,所以K才取消三月开庭改变策略,TIM才把重点放在“But for”,证明他的ME代表Gong如果不是香港的4月信件,早就能在629前拿到签证。

再回头来说TIM在2013年的两次被投诉事件,第一次CIC投诉成功后马上通知英文媒体,并且出了一个内部公告大肆庆祝。第二次主法官的投诉没得逞。主法官竟然也被逼得投诉无门,这说明加拿大还不至于黑到万劫不复的程度。

我思考了一下为什么会出现主法官投诉律师这样滑稽的事情,觉得追根溯源,还是要从2012年的614判决书找线索。当时只有代表LIANG一人得到了mandamus,剩余的成员按原计划是应该在三个月后再开一次庭,给所有成员做评估,审核这些成员自己有没有造成拖延。为什么CM法官Barnes没有安排9月的开庭呢?按理说,这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他直接安排一次9月的开庭,然后另一位法官这样判决:现在C38已经生效了,pre614的600多人的申请案件已经被切了,所以无案可审,没必要再证明什么到底是谁在拖延。然后再下个判决书,逐一列出pre614的成员的名单,逐一dismiss。

为什么法院不这样做?为什么BARNES要一拖再拖,一躲再躲?他既不dismiss这些起诉人,也不给mandamus,而且不给开庭判决的机会。BARBNES从2012年6月29一直到现在都是缩头乌龟,做了几年的缩头乌龟。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我想还是因为担心Federal Court of Appeal的反应,FCA就是审查联邦法院判决的机构。如果BARNES在2012年9月安排开庭,然后pre614被dismiss,案子就会迅速进入了上诉院的上诉日程。BARBES和主法官担心的就是上诉院驳回原判,让pre614在2012年到2013上半年成功翻案。

正是因为有这个顾虑,所以联邦法院的唯一上策就是做缩头乌龟,不dismiss pre614的成员,也不准新案子马上得到开庭。因为他们不dismiss pre614,pre614就无法上诉,所以FCA上诉院无法干预!

为什么主法官情愿去law society投诉TIM,图谋干掉他,也不愿意让BARNES把pre614判败诉?因为那样他们就做不了缩头乌龟!TIM的几十页的投诉信就是在拼命把BARNES的头从王八壳里拉出来,所以让主法官恼羞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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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分析实在犀利!线索逐渐串起来了,偶然无序性
PHP:
中被天堂逐一发现了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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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分析实在犀利!线索逐渐串起来了,偶然无序性
PHP:
中被天堂逐一发现了其必然性。

因为看起来很错综复杂,但悬疑只有一个:为什么几个法官都“不约而同”不断拖延,不断逃避?

法官有绝对的权威判任何人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像这样拖延这样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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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看起来很错综复杂,但悬疑只有一个:为什么几个法官都“不约而同”不断拖延,不断逃避?

法官有绝对的权威判任何人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像这样拖延这样逃避?

感谢一民兄这么详细的分析。:wdb37::wdb45:

期待5月底的开庭对我们会有好的结果吧。
 
最后编辑: 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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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我还想补充一点:

614判决中法官对于LIANG以外的600多个成员的处理,有两个方案,一是CIC和TIM签订的协议 protocol,用这个协议来处理。第二个方案就是我在22楼说的,90天后再开一次庭,评估那600多个成员自己有没有拖延。

有人说,在C38生效的环境下,Protocol是一张废纸。果真如此,为什么BARNES不安排2012年9月的开庭,然后让主持开庭的法官这样判?

2013年4月18号联邦法庭正式判定一刀切不违宪,此后的30天,60天,BARNES为什么不dismiss 整个pre614和 post614?在这个环境下说Protocol是废纸难道有人敢反对?

2013年7月,BACK案的法官也不敢动这个案子,把案子推到BARNES,还是不敢说Protocol是废纸。

2013年9月,缩头乌龟BARNES终于露面了,但没什么动作,只是要求提交名单。

联邦法院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
 
最后编辑: 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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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 ZHU案的判决理由跟ME案真的矛盾吗?

FEI ZHU案这一段说329到629之间有空白:

[45] Section 87.4 of the IRPA does not address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 of Mr. Zhu’s application. There is no transitional provision to address applications that were decided after March 29, 2012 and before the new provisions were passed into law on June 29, 2012.

ME案这一段说329到629之间没有空白:

[22] There is no gap in the legislation regarding the operation of law between March 29, 2012 and June 29, 2012.

到底矛盾不矛盾???

答案其实很容易找到。

FEI ZHU案说的空白,指的是在329到629之间被VO作出最终决定的案子不受一刀切影响。

我在另一个帖子解释了,VO作出的拒签决定是有法律责任的,Federal Courts Act明文规定法官有义务对拒签决定做审核。拒签决定是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FEI ZHU的329到629之间得到的拒签决定能不能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也就是能不能被法官推翻,87.4没有提供方案。看看这一段:

[46]......In my view, if Parliament wished to limit the remedies available on judicial review in such cases, it would have to do so expressly in the statutory scheme.

这里说的意思就是如果87.4有一条规定,329到629之间的拒签决定不能上诉,那么这个案子就被切了。因为87。4没有这种规定,所以这个拒签仍然受法律保护。

我一开始对这一条不是很明白,因为当时还没有司法解释selection decision的意义。再去看看那两个ME案对selection decision的解释,对SD与DM的区别的解释,不用再多想,马上就能明白过来。

假如ME起诉人,当初是在629前拒签,反而能翻案。没有被拒签,只有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selection decision,等于是白搭,跟无S2被切的意义完全一样。

FEI ZHU案留下的唯一疑问是,这个人的案子重新回到香港后,VO对他作出的第二个selection decision既在329后,也在629后,为什么能不被切?

答案其实早就有了,还是在[46]段:

Judicial review necessarily involves the granting of an appropriate remedy when a reviewable error is found in the rendering of a decision.

因为FEI ZHU这个329到629之间的拒签决定是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当法官发现VO的拒签决定是错误的,给予judicial review,这时就必须拿出一个补救措施!所以法官的补救措施就是判香港重审,重审不受一刀切影响。

王律师在打ME官司的时候,辩论ZHU FEI案法官判定329到629之间的selection decision必须要继续审理直至结案,这显然是曲解,所以法官根本不买账。

我要特别指出来,当初FEI ZHU案判决下来的时候,TIM的理解就是我现在说的这样,他非常固执的说这个案子对ME被切没有价值,根本不是一回事。现在看来,到底谁的水平更高???

FEI ZHU案判决出现在418违宪判决之前,法官Rennie在写418判决的时候是看过FEI ZHU案全文的,并且他特意在后面的dismiss名单里把FEI ZHU划掉了,也就是说RENNIE跟FEI ZHU案的法官观点是一致的。

RENNIE的418判决书里有专门两段说329到629之间的selection decision没有意义(表意不是非常直截了当),我当时还单独发帖子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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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对329到629之间体检被切的案子不搞无限期拖延,很大方的判败诉?联邦法院的底气从何而来?抛开那些公正不谈,单纯对一刀切恶法的条款做司法解释,法官的解释是无懈可击的。所以法官根本不对这个案子遮遮掩掩。

李克伦的group A,也就是629后被香港要求体检然后被切的,与629前体检被切的案子相比,有极大的区别。至于区别在哪里,我就不在论坛说了。给你们留下想象的空间。

李克伦在2012年底发起的诉讼,其实根本不是ME被切的人理解中的那回事。

无论如何,我希望无论是group A还是group B都能起死回生。如果group A能先得到有利的判决,将对处于非常弱势的group B起到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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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ack案原本应该发生在去年7月的开庭:

Notice of Motion contained within a Motion Record on behalf of Applicant returnable at General Sitting in Toronto on 09-JUL-2013 to begin at 09:30 duration: 1h 30min language: E for an Order to determine leave of the underlying application Timothy E. Leahy 416-226-9889 filed on 20-JUN-2013

Oral directions of the presiding judge dated 04-JUL-2013 directing Because the matter is under case management, the motion will not be heard at General Sittings on 9-Jul-2013. The motion Material will be forwarded to the Case manangement Judge(Barnes J.) for consideration. The parties have been notified received on 04-JUL-2013

这次开庭要解决的问题非常简单,中心议题就是一个:Protocol到底是不是废纸。

如果当时的Madam Justice Snider选择正面应对,她的判决无外乎两种可能:1)protocol在C38的环境下是废纸 2)不是废纸。

如果是(1),Back的Leave就当即被驳回,再不可能有什么class action

如果是(2),Back的Leave就会得到,然后在90天后由另外一位法官决定给哪些成员mandamus

由于这个听证是公开的,所以最后关于motion的判决也会在法院网站上公开发布。法院网站上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书。

如果当时案子被驳回,所有人都可立即“洗洗睡了”,因为法官驳回的理由:Protocol是废纸,已经公开了,在联邦法院这一级别再没可能翻案。

再来比较ME被切案和pre614,前者是CIC制造出来的案件,后者则是联邦法院自己制造的。再说具体点,pre614这个案子的制造者是Justice Barnes和Rennie。这到底有什么区别?我不说了,哈哈。留下空间你们自己去想。

FEI ZHU案的judicial review所产生的remedy,正体现了联邦法院的权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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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体现了联邦法院的权威所在。


法院算个屁, 政法委统领公检法。

周强看见孟建柱,还不是点头哈腰!哈哈!

不过老 “忠顺王爷犯了事” ----语出《红楼梦》 哈哈


Пролетарии всех стран, соединяйтесь!

Prolétaires de tous les pays, unissez-vous!

Proletarier aller Länder, vereinigt euch!

:wdb23::wdb23::wdb23::wdb23:
 
最后编辑: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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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代表Back的最新档案更新:



跟上面一样的记录也同时进入了以前的几个代表的档案,比如那个最早的Emam IMM-7502-11,以及最新选的ME代表。

老案子也全部动了起来,所以这次应该算得上有意义的进展。

以前有人问“老案子是不是无疾而终”,这样的问题总是让人感觉无厘头。正是因为老案子没有动静才会重新开头做新案子,这个道理很难理解???无论是老案子还是新案子,本质上仍然是同一个案子!

2月12号那条记录里有两个单词拼错了:

Letter from Respondent dated 12-FEB-2014 indicating taht the parties have a greed to a proposal for case management with propsed timeline received on 12-FEB-2014

正确的应该是:

Letter from Respondent dated 12-FEB-2014 indicating t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a proposal for case management with propsed timeline received on 12-FEB-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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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兄,

請問現在有否Med敗訴的案件在court of appeal等待appeal結果,一般court of appeal要排期多久才獲上庭審理?

Th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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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ME败诉的案子,现在还不知道有没有上诉的资格,法官Phelan还没有相关的order发布。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04-FEB-2014 re: doc 20 sent directly to presiding Judge (by email)

从2月4号起法官就在审核双方提交的questions和submissions,到底什么时候做决定,时间不好估计,可能在下个星期,也可能还要一个月。

如果法官Phelan同意certify某一个question,上诉就马上启动了。走完上诉院的程序,需要8到12个月,也就是说2014年可能没有消息。

李克伦的group B的an action claiming damages, 应该会比上诉的案子提前出结果。

现在ME组的起诉人,最关心的应该是李克伦的group A的leave什么时候到。group A 90%以上的可能性不会输。group A今年会得到开庭判决,如果今年还得不到,那就是奇闻了。leave来得越不顺利,最后的结果越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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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TIM的这个案子,也不完全是法院单方面选择拖延和躲避,申请拖延和躲避的一直都是CIC,然后法院成全CIC的要求。除了2012年9月没有安排是法院单方面逃避。

CIC的好几拨律师,总共有三次在临近开庭前紧急申请回避,其中两次出现在20楼和31楼描述的事件。每一次CIC申请回避,相关的法官都会迅速发布指示满足它的要求。

CIC像这样的不断躲避,只在TIM的这个案子才有,在别的案子,比如那8个组的违宪案,那几个律师的ME案,它都是很配合的,表现得若无其事,一点都不担心会失败。

最绝的就是2012年的Shukla案,CIC在案子一开始就主动通知法庭不反对leave: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10-APR-2012 re: Application for leave - final disposition - Respondent not opposing leave

这个案子是1月立案的,用了三个月完成双方的辩论提交,然后CIC主动表示不反对leave。

这里CIC表现的态度是极其藐视,它不仅有信心这个案子100%会败诉,而且希望早点败诉,好早点产生一个判例,让其他有类似念头的律师早点死心。

最后的结果是,这个案子不仅惨败,而且在败诉判决发布的同时被禁止上诉。

CIC不仅不申请回避,而且希望早点开庭,底气在哪里?它根本不把这个案子放在眼里,觉得很容易干掉它。

目前所有败诉的案子,开庭前期的准备程序的进展都是效率很高的,无论是CIC还是法院,都希望败诉的案子早点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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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的案子虽不敢说肯定成功,但绝对是让CIC和法院最抓狂的,看看目前发生的事实,CIC和相关法官的狼狈表现,完全和他们高高在上的地位不匹配。

我从2012年起一直都是这样认为:按成功率大小排队,Pre614>ME>其他组。pre614如果失败了,别的组没可能成功。不可能出现别的某个组成功,pre614失败的情况。即使要打一刀切违宪的官司,也要看TIM。去年的违宪官司那些律师写的辩论,跟TIM的比起来,根本就是shit。那些人的精力都用在争当lead Cousel上面。

如果最后违宪还是要失败,那就只能看2015年的大选了。被切的投资移民比技术移民还算幸运多了,距离大选年这么近,不用等那么久就能得到最后的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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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组在Federal Court of Appeal的开庭已经定在了6月底,他们的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时间是2月28号。

CIC安排TIM的案子在5月底开庭,刚好比上诉的开庭提前一个月。这个时间肯定是精心设计的。

上诉的案子在6月底完成开庭后,TIM的判决书可能还没发布。这时间,安排得真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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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被切的到底能不能绕开一刀切解决问题?TIM对这个问题的见解一直都非常肯定:不能。

2012年底李克伦为ME被切单独发起诉讼,我对TIM说李克伦的策略是绕开87.4法律,TIM说“不可能绕开”。我把李克伦的辩论转给他,他看了之后还是坚持原来的看法,坚持认为ME的没有价值单独打官司。他的态度不能简单的用“坚定”来形容,那简直就是顽固。一直到去年8月,王律师的ME官司得到了leave,TIM还是没有打算把ME被切的人单独分出来打官司。

当然TIM在2012年的确选了一个ME代表,但是他的目的不是“绕开”87.4,而是用这个代表来告87.4违宪。最近又选了一个ME代表,但那也不是他的本意,而是CIC谈判的要求。CIC在一月初要求TIM选一个ME代表,要求看了他为这个代表写的辩论后才决定是否同意Leave,用这个代表来绑架整个TIM组,所以TIM才搞出来这个ME案。

我一直都不明白为什么TIM这么顽固,还跟他激烈争吵过,直到第一个ME案败诉,我看了判决书全文后才发现TIM一直都是对的。他对87.4条文的理解,对329到629之间得到selection decision,体检,然后被切的理解跟法官Phelan完全一样。所以我当时立刻给他发了一封邮件,标题是"after all, you are right"。 我一直都希望他被证明是错误的,可惜相反,是我被证明是错误的。所以从那以后,我再也不用怀疑的眼光看TIM写的辩论。

声明一点,上面的话不代表我认为TIM现在有什么绝妙的策略能让ME被切的这次能胜利。614后参加的ME被切的不要有不切实际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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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到629之间得到了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但没在629前DM,最后被切。这里一直以来的疑惑就是这个selection decision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实不用扯那么多,Madam Justice Heneghan的这几句话就说明白了:

[23] ......However, this “selection decision” was but an intermediate step in the processing of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24] In general, intermediate or interlocutory decisions are not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see the decision in C.B. Powell Limited v.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2011] 2 F.C.R. 332 at paragraph 31. The selection decision is not amenable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remedy of quashing that decision is not available.

selection decision并不算是一项特别的vested rights,ME被切的vested rights跟无S2被切的比起来,是一样的。无论是ME被切,还是无S2被切,都被87.4取消了以前可能得到的任何vested rights。TIM为Back写的辩论中心就是protocol产生的vested rights没有被取消。他这么熟悉vested rights,却不认为ME被切有什么特别的vested rights,所以我以前对ME被切的理解,是错误的。

selection decision的尴尬之处就在上面那两段判决文-----它没有法律来保护。有很多decision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拒签的decision,比如难民被驱逐出境的decision,还有申请入籍被terminate的decision,等等,全部能够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这些decision的共同点是:全部都是final decision。

我认为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不大可能推翻这两个ME判决关于selection decision的判定,不大可能说你在629前得到了selection decision并且体检了就能阻止被切。

但是Federal Court of Appeal有希望从程序公平这一点入手来推翻Justice Phelan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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