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发布小汽车限购令到生效不到一小时,该消息不仅引爆国内,也惊动了世界。英国BBC广播公司即率先报道,深圳当局在出台限购令的同时,立即出动万名警察组成“执法队”到该市的部分4S店,勒令马上停止售车。
仔细咀嚼一下,味道就出来了:国人对深圳限购令也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但关注重点在限购令生效的“深圳速度”和深圳市长的“说嘴打嘴”等。英国媒体关注点则是出动警察封店。英国BBC广播公司从这个角度率先报道后,国内的《参考消息》随即转载,全国各大网媒也纷纷转发,然后是“地球人都知道”了。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国内的媒体对大面积动用警察封店不如英国媒体敏感,英国媒体的第一感觉是:“这也可以?”因为在他们看来,一个法治国家这样动用警察权是难以想像的。而我们国人,动辄出动大量警察司空见惯,深圳在全市实施“紧急限购令”,由警察来维持秩序实乃天经地义之事。我们的媒体人的第一感觉应是:“这有什么!”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媒体对政治敏感事件不愿意出风头。本来,《参考消息》是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社也可以自己作为第一人称来观察报道此事,但人家不,人家转引外媒报道,同样把这件事在国内捅出去了,却不是自己的记者采写,让国内有关领导即使想指责,也无从下口。
为什么英美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发生警察参与封店之事呢?因为法治的本质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严格奉行“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在他们看来,就算政府有权出台一项法令限制公民权利,公民在法有禁止时不可为,可法令在生效之前不到1小时的时间内,行为还是自由的,警察怎么可以主动当起4S店的门童,直接命令顾客“只能出不能进”呢?这既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又侵害了企业的经营权,若公民和企业都较真打起行政官司来,警察局败诉然后国家赔偿是定局,国家赔偿后向瞎指挥的官员进行追偿也是定局——这种傻事,他们的官员不会去做。
即使一小时后法令生效,也应是4S店不敢违抗法令,擅自销售无号车辆;4S店违法销售也是工商主管部门去查处,关警察局和警察啥事?!总之,警察绝不会去干这种狗逮耗子的事情。这就是英国媒体人惊讶的原因。
再说在法治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神圣的,国家绝对不可以制定限制公民“宪法特权”的法律。美国宪法即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也就是说,限制公民购买使用小汽车的法令在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可制定出来,更不可能让警察去参与执行这种法令了。
而在我国,政府几乎是万能的,为了管理可以不择手段,只要动机善良也就理直气壮。拿APEC为例,为了“APEC蓝”,公民一半的车辆可以禁行,有点污染但达标的企业也一律停产。政府任何重大一点的行为,担心老百姓不配合,都由警察来鸣锣开道。中国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一市的警察局长(公安局长)一般都是一市的副市长兼任,这就是说,警察局首先是市政府的家丁,市政府指到哪他们就打到哪,仿佛那样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市政府的命令就是他们最高的法律,而国家法律规定的警察职权范围,从来就不是他们首先和着重要考虑的,看看警察参与的大量强拆事件,就十分清楚了。这次深圳限购令从发布到执行不到一小时,警察在全市范围内蝗虫般地立即行动起来,把国家权力的任性和张狂状态展现无遗了。你要问他们“什么法律赋予你们这么大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嘛)?”他们不屑于回答你,但他们心里是有自己的逻辑的,那就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我这么干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来,他们的“执法逻辑和理念”同法治政府应遵循的原则正好是相反的。
当然,我国的法治状况也在彳亍而行。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就有不小进步。有意思的是,或许正是担心国家立法法修订后地方再无权制定这样的限购令,深圳政府法令便抢先“早产”了。据有关专家预测,深圳的限购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其他城市效仿,有交通管理压力的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抢在立法法修订前集中出台一些限购和限行的政策。这样,哪怕将来立法法修订,地方法令同国家立法矛盾了,地方法令也可以“滑行”很长时间而不会得到清理,我国劳教制度在《立法法》之后滑行了14年才废止即是明证。
其实在我国,“国家的权力地方化、部门化;地方利益、部门的利益法定化”早就是一种普遍现象,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而不是“限权”和“治官”。
仔细咀嚼一下,味道就出来了:国人对深圳限购令也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但关注重点在限购令生效的“深圳速度”和深圳市长的“说嘴打嘴”等。英国媒体关注点则是出动警察封店。英国BBC广播公司从这个角度率先报道后,国内的《参考消息》随即转载,全国各大网媒也纷纷转发,然后是“地球人都知道”了。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国内的媒体对大面积动用警察封店不如英国媒体敏感,英国媒体的第一感觉是:“这也可以?”因为在他们看来,一个法治国家这样动用警察权是难以想像的。而我们国人,动辄出动大量警察司空见惯,深圳在全市实施“紧急限购令”,由警察来维持秩序实乃天经地义之事。我们的媒体人的第一感觉应是:“这有什么!”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媒体对政治敏感事件不愿意出风头。本来,《参考消息》是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社也可以自己作为第一人称来观察报道此事,但人家不,人家转引外媒报道,同样把这件事在国内捅出去了,却不是自己的记者采写,让国内有关领导即使想指责,也无从下口。
为什么英美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发生警察参与封店之事呢?因为法治的本质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严格奉行“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在他们看来,就算政府有权出台一项法令限制公民权利,公民在法有禁止时不可为,可法令在生效之前不到1小时的时间内,行为还是自由的,警察怎么可以主动当起4S店的门童,直接命令顾客“只能出不能进”呢?这既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又侵害了企业的经营权,若公民和企业都较真打起行政官司来,警察局败诉然后国家赔偿是定局,国家赔偿后向瞎指挥的官员进行追偿也是定局——这种傻事,他们的官员不会去做。
即使一小时后法令生效,也应是4S店不敢违抗法令,擅自销售无号车辆;4S店违法销售也是工商主管部门去查处,关警察局和警察啥事?!总之,警察绝不会去干这种狗逮耗子的事情。这就是英国媒体人惊讶的原因。
再说在法治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神圣的,国家绝对不可以制定限制公民“宪法特权”的法律。美国宪法即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也就是说,限制公民购买使用小汽车的法令在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可制定出来,更不可能让警察去参与执行这种法令了。
而在我国,政府几乎是万能的,为了管理可以不择手段,只要动机善良也就理直气壮。拿APEC为例,为了“APEC蓝”,公民一半的车辆可以禁行,有点污染但达标的企业也一律停产。政府任何重大一点的行为,担心老百姓不配合,都由警察来鸣锣开道。中国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一市的警察局长(公安局长)一般都是一市的副市长兼任,这就是说,警察局首先是市政府的家丁,市政府指到哪他们就打到哪,仿佛那样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市政府的命令就是他们最高的法律,而国家法律规定的警察职权范围,从来就不是他们首先和着重要考虑的,看看警察参与的大量强拆事件,就十分清楚了。这次深圳限购令从发布到执行不到一小时,警察在全市范围内蝗虫般地立即行动起来,把国家权力的任性和张狂状态展现无遗了。你要问他们“什么法律赋予你们这么大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嘛)?”他们不屑于回答你,但他们心里是有自己的逻辑的,那就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我这么干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来,他们的“执法逻辑和理念”同法治政府应遵循的原则正好是相反的。
当然,我国的法治状况也在彳亍而行。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就有不小进步。有意思的是,或许正是担心国家立法法修订后地方再无权制定这样的限购令,深圳政府法令便抢先“早产”了。据有关专家预测,深圳的限购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其他城市效仿,有交通管理压力的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抢在立法法修订前集中出台一些限购和限行的政策。这样,哪怕将来立法法修订,地方法令同国家立法矛盾了,地方法令也可以“滑行”很长时间而不会得到清理,我国劳教制度在《立法法》之后滑行了14年才废止即是明证。
其实在我国,“国家的权力地方化、部门化;地方利益、部门的利益法定化”早就是一种普遍现象,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而不是“限权”和“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