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和某律师就我父母普亲的案子说:你有父母吗?如果我这样对待你的父母和你,你怎么想我?CIC不需要签证和父母随意走动,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我起诉他们,他们有明显的错误,就应该和我商量如何化解诉讼,他们是有权利的人,可是他们明知道自己侵犯我们的利益了,仍然找各种理由坚持。
而新法明显居住意向标准就没有,怎么能相信,这样的法律出台不会被滥用!更何况存在明知错误还拒不改正的人来执行该法。任何有点头脑的都不会这样制定法律,除非他就是要模糊,就是要他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从另一方面,都是公民,为什么从某时间点后入籍的公民有所谓的居住意愿的限制,一个国家两种公民待遇?而后一种公民是自由的公民吗?加拿大把自己当成了后一种公民的一个大监狱?就算平常监狱,还管吃管住管娱乐,加拿大把人都圈在加拿大,你都管好吗?
PS:我不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