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无伦次,颠三倒四,看了半天才明白背景:
你这个老公,在还未跟前妻离婚(2015年7月离婚。而你和他的大女儿是2014年就出生了)的前提下,你作为“婚外好友(也就是第三者)”同该男子交往,并生了孩子。所以你这段时间同该男子的交往,不是“婚姻”,是不在“法律认可”范围内的。现在该男子要是提交同你的团聚,意味着当年同“前妻”申请的时候,有事实隐瞒,也就是所谓的“撒谎”。跟移民局撒谎,大哥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哪怕不是吊销身份,就是发回去重审,搞个几年也是喜闻乐见的事情。律师说的很对,你们办理团聚成功的希望极其渺茫。加拿大基本上算是个诚信社会,守法成本很低,违法成本很高。说实话,我看不到你这个案例有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