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物业的所有权改变也可能有节税的效果。比如,如果在税务意义上,先生是非居民,而太太是居民的话,如楼主所述,买房子的首付款以及每月的还贷都是由先生支付,那么即使房契登记是联名的,这个房子的beneficial owner也只是先生一个人,而因为他是非居民,所以这个房子日后处置后所实现的增值就全部是应税增值。如果先生把beneficial ownership的100%都赠与给太太,则因为太太是居民,日后处置房子后太太就有机会把她拥有权益的各个年头把这个房子指定为主居所而享受免税。
而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有意义,单凭楼主所说的几句话,其实也是没有答案的,正确的答案只能是maybe,或者depends。例如,如果先生的考虑是规避他自己可能承担的债务责任,则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责任,即使他把财产转移到太太名下,法院还是可以从太太那里追讨回来,所以这个安排也是没有意义的。
至于楼主直接的问题:把原本联名的房子转到她一个人名下是否算赠与,是否合法,在没有完整背景和目的描述的情况下,正确的答案还是maybe,或者depends,而不是简单的yes或者no。
忘了说出租的话,租金可以是新owner 名下收入,所以还是有税务上的意义的
刚查了一下一个安例中CRA的回答如下,所以唐人是对的,在非居民的情况下,的确会override spouse rollover rule,这样以后可能(没有具体案例,不能100%肯定)就不会涉及subsecion 73(1),那样就可以由女方来报税了。ITA只是说是居民时适用73(1),但没有说非居民是否适用,但一点肯定的是非居民转给配偶的时候就要交税了。ITA讲principal residence都是指的legal title ,跟谁benefit无关
The CRA clarified that the Canada-
situs property of the non-resident does not qualify for the ‘spousal rollover rule’ because they were not ‘residents’ of Canada, nor did they occupy the house during the time of death.
不能法律上,那肯定是有意义的,一方去世另一方会少很多手续。
即使双方都是居民也可以由女方表面实际支付FMV,这样可以file election现在交税,这样以后也可以再卖就是女方的税。好外是分段交税可能比一次计税要来得少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