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有个问题,麻烦大家出出主意:
我在15年初拿到PR身份,六月回国了,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16年没有来源加拿大的收入。我这种情况要把中国的工资折算成加币报CRA吗?问题是我已经报了,填在Line 104 (other employment income),还顺道填了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不知是啥。。),然后CRA来信要我说明一下雇主的名称、地址、电话、雇员人数等,提供工资条、银行进账等证明收入的材料,一个月反馈,否则disallow my claim,我要不要写封信提供这些东西(加拿大有朋友帮寄)?
如果本来就不用报,那我现在就不用回信了吧?会留下啥不良影响吗?还是被视为自动放弃,也没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