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李伟光案重演:他刺了留学生281刀 竟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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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李伟光一案在多伦多重演:涉嫌刺杀19岁留学生米罗(Mohamad Milon)281 刀的疑犯乔亚( Shafaq Joya)被安省法官判决不必为命案负刑责,因为作案之前,有一个声音告诉他:“去杀了他,否则他就会杀你!”
主审法官麦克马洪(John McMaho)说,他接受了控方以及精神病医生联合提出的建议,32岁的被告乔亚在作案时精神病发作,且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酿成悲剧,他也不必为这桩凶杀命案负刑责。
本案发生在2016年2月,被告与留学生米罗同住在士嘉堡Pharmacy Avenue 与 St. Clair Avenue East地区的分租屋,后者来自孟加拉,在多伦多大学学习。2月25日那天,当两人同处一室时,被告相信米罗是一个恶魔,他必须杀死他。
根据法庭文件,被告当时听到一个声音高声告诉他:“去杀了他,否则他就会杀你!”被告于是操刀刺向米罗,一连刺了总计281刀。不仅如此,被告还试图割开米罗的心脏,部分肝脏以及下颌骨。直到刀断了,他才住手。
案发两天之后,乔亚的女友无法联系到他,于是到他住的地下室查看,发现地下室的门开着。但乔亚不在地下室,里面却有一具血淋淋的尸体,其女友于是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米罗早就气绝身亡,他的头部,面部,口腔及身体所有主要器官都有伤,被刺伤的伤口多达281处。
由于乔亚作案之后躲在屋内某处,警方第二天才找到他,当时他从楼上下来,仅穿内裤,衬衣搭在肩膀上,袜子套在手上。警方在洗手间找到一把大刀,随后将乔亚逮捕。但在回答警方的提问时,乔亚坚称是米罗先袭击了他。
乔亚随后被警方控以二级谋杀罪名。
法医兼精神病学家Gary Chaimowitz博士在庭审时作证说,被告在2012年首次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他经常拒绝服药。在他被确诊患上此病的几年里,他的家人一直在努力帮他,但没有成功。
而在杀害米罗的那天,他的精神病发作了,他的心在燃烧,他持刀杀人时并不认为自己在杀害无辜之人,而是在伸张正义,是在消灭恶魔。正是把受害人看成恶魔,所以才会有刺人两百多刀的疯狂之举。
麦克马洪法官在判决时告诉法庭,他完全接受控方和辩方所提供的精神病学家的评估结果,因为双方都一致认为,被告乔亚在作案杀人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他不必对案件负刑事责任。
乔亚将在多伦多东部的拘留中心度过周末,下周一会转到多伦多的一家康复中心(St Joseph’s Health Centre)继续治疗。
噢wow,可怜的19岁留学生! RIP。精神病人为什么不在医院或者被监护下?为什么不追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责任! 狗屁加拿大医疗系统,狗屁精神病人家属,无辜的19岁。
 
Wtf.....
If the victim is the son of the judge, do you think the killer will go unpunished.
?

The killer family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his well being and action.
The victim family should be compensated by the killer’s family.

This is a joke and a disgrace.
 
新闻:《李伟光案重演:他刺了留学生281刀 竟然无罪!》的相关评论噢wow,可怜的19岁留学生! RIP。精神病人为什么不在医院或者被监护下?为什么不追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责任! 狗屁加拿大医疗系统,狗屁精神病人家属,无辜的19岁。
应该让他永远住在精神病医院里, 天天让他吃药, 天天和精神病人在一起, 永远不能出来。因为他是精神病, 不能证明自己病好了。
 
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的行为豁免刑事责任,这个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的。。。
但是 加拿大罪犯可以装作精神病
故意杀人而不负责任
加拿大法官和警察的敬业精神不足
水平又太次
真的不适合实行此法则
这是我的本意
说句最到家的话
别的国家可以
加拿大不可以
水平和责任心太差 基本没有
 
最后编辑: 2018-03-25
应该让他永远住在精神病医院里, 天天让他吃药, 天天和精神病人在一起, 永远不能出来。因为他是精神病, 不能证明自己病好了。
很可惜加拿大警察法官做不到这样
他们工资很高
狗屁人事不干
一切都是反过来的
比如该做体力的 在做总理
该做总理的 在做体力
该做医生的 在做体力
该做体力的 在做医生
法官和公务员也是一样
总之 苦寒之地 一切都乱了套
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
全国混吃等死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旦确诊就应该医生医院跟踪治疗,除了事必须得有责任人。这责任人就应该是医生医院和患者家人!

我认为 精神病犯案不负刑责,是反人类的野蛮逻辑:wdb15:
自以为文明,其实对无辜被害者是极端的残忍。。。:wdb14:

那可怜的孩子好无辜!

我负责地告诉你
这种事只有加拿大才有
加拿大的法官就是神经病
苦寒之地 各种怪事层出不穷

应该让他永远住在精神病医院里, 天天让他吃药, 天天和精神病人在一起, 永远不能出来。因为他是精神病, 不能证明自己病好了。
赞!好帖。这个案例应该追究医院和主治医师的责任,或监护人的责任。也警示人们不要和不了解的人住在一起。

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的行为豁免刑事责任,这个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的。。。

还是那句话,不管在哪里都应该有责任人可追究。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旦确诊就应该医生医院跟踪治疗,除了事必须得有责任人。这责任人就应该是医生医院和患者家人!



那可怜的孩子好无辜!




赞!好帖。这个案例应该追究医院和主治医师的责任,或监护人的责任。也警示人们不要和不了解的人住在一起。



还是那句话,不管在哪里都应该有责任人可追究。
别追究了
加拿大的效率和推诿扯淡
追究下来 凶手都自然老死5000+年了!
信不啊?
法官和医生照样拿高薪到死
当事人死了1000000年后
也许加拿大破案了
呵呵
加拿大效率?
还是省省吧
苦寒之地
绝不是空穴来风!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旦确诊就应该医生医院跟踪治疗,除了事必须得有责任人。这责任人就应该是医生医院和患者家人!



那可怜的孩子好无辜!




赞!好帖。这个案例应该追究医院和主治医师的责任,或监护人的责任。也警示人们不要和不了解的人住在一起。



还是那句话,不管在哪里都应该有责任人可追究。
狗咬了人,还得有人负责呢,何况是杀人
 

木姜子

笑眯眯,一身轻 :)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旦确诊就应该医生医院跟踪治疗,除了事必须得有责任人。这责任人就应该是医生医院和患者家人!



那可怜的孩子好无辜!




赞!好帖。这个案例应该追究医院和主治医师的责任,或监护人的责任。也警示人们不要和不了解的人住在一起。



还是那句话,不管在哪里都应该有责任人可追究。
不论对错,只分析为什么。

这其实涉及比较复杂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即使在比较严苛的国内,最终也很有可能不了了之。

精神分裂症在缓解期是享有完全独立自由的自主权的,医生护士管不了,一旦发作呢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没法提前限制人身权利也没法预判什么时候发作,所以很多律师都想方设法打间歇性精分的擦边球,而大多数精神病都没法用仪器确诊,只能通过主观描述加判断,最后扯来扯去很容易成一次糊涂账,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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