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杰里肥獅指出了公產和私產的分別,公權與私權之不同!至於地權問題,本來只要大家多讀點書,便可了解,不用我多說,而且說明了,可能會妨礙一些人的經濟或政治利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和私产是两回事。民主是对公权力民主,不是私权,大家可以民主决定是否修桥但不能民主决定你跟谁结婚。
暝眩救無藥,天道行不常! 同一宗事情,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環境,可能有不同的解讀。由於它可能幫助我們了解北極和南極的地權問題,俄羅斯吞并克里米亞,地權如何解決?南中國海的地權海權爭執,依據何在?還有歷史上很多地區治權變遷,公道何在?因此不得不多花點文字。
當歐洲人發現了非洲,美洲,澳洲等地,便據為已有,現時當地的原住民紛紛站起來,討回地權,歐洲諸國先後讓步,有些是要經過暴力鬥爭,有些則和平解決,原因何在?
其實這些原住民本來就沒有地權的概念,他們根本就不明白發生了什麽事,但一些熱心的歐洲人,義務為他們解釋,為他們起草各種法律文件和條約。事情調解後,一些了解問題的原住民默不張聲,為什麽不張聲?
而另一些不了解的原住民,按其有限的知識,繼續爭議,而幫助他們的人,是一些收費的律師,他們按指示辦事,後果成敗,概由當事人負責,可想而知,這種爭議的得益者,不是原住民。
一個無人荒島,地權屬于誰的?美洲甚麼時候開始屬于原住民的祖先?憑什麽條件或證據,可以證實地權的擁有?有些人購買了一些土地,但這些土地是誰賣給他們的?如果這些土地根本就不屬于賣方,那麼購買土地的人,究竟買了些什麽?其實他們買下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地下的水,礦產,古物等,地面上的天空,都不屬于買方的,甚至使用的方法,也有限制,工業地,住宅地,種種不同的用途,都詳細列明的買賣合約內,物業的價值在於其使用權,土地本身是沒有價值的。
那麼,使用權又如何產生的?有人說是政府賣出來的,但政府不是一個自然人,政府的行為,是由人民集體制約產生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說是人為的,不是自然的。
好了,就說到這裡,這個概念如何適用於南北極,南中國海,或其他地區?這是另一個話題。
最后编辑: 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