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在国内有房的,都要向中国交税了!

以讹传讹!这种解读真是造谣惑众。

住所的定义民法就有: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以有房子只是有产业,而非纳税申报的前提。

而且中加有个避免双重征税和偷逃税协议,相信你这里交税肯定比天朝多吧?所以根本就是免除了。猜想这个主要是打击太空人的政策……两边都不交税,还争着国内的钱!

税法的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经常居住在加国,你用国内的什么了……公共交通?教育,养老?还是地沟油?
 
以讹传讹!这种解读真是造谣惑众。

住所的定义民法就有: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以有房子只是有产业,而非纳税申报的前提。

而且中加有个避免双重征税和偷逃税协议,相信你这里交税肯定比天朝多吧?所以根本就是免除了。猜想这个主要是打击太空人的政策……两边都不交税,还争着国内的钱!

税法的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经常居住在加国,你用国内的什么了……公共交通?教育,养老?还是地沟油?
用到是什么都没用,就是瞎操着国内的心:p
 

Kerrigan

静如瘫痪 动如癫痫
以讹传讹!这种解读真是造谣惑众。

住所的定义民法就有: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以有房子只是有产业,而非纳税申报的前提。

而且中加有个避免双重征税和偷逃税协议,相信你这里交税肯定比天朝多吧?所以根本就是免除了。猜想这个主要是打击太空人的政策……两边都不交税,还争着国内的钱!

税法的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经常居住在加国,你用国内的什么了……公共交通?教育,养老?还是地沟油?

这样的谣言,用脚后跟想也知道是一群天天在家园网传播负能量的傻逼才会聒噪呐喊。这帮loser反正也不够起征点,就制造点谣言吓唬吓唬别人,拉低一点别人的海外生活体验。
 
越卡越严了, 双方税务信息交换对移民来说是一大利空,中国的收入无法向加拿大隐瞒很可能需要补税,加拿大收入也无法向中国隐瞒可能需要补税,那些住豪宅不交税的要头疼了
 
住所,必须要居住才叫住所。这里并不是说“在中国境内有房产”。拥有房产和拥有住所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居住。

在中国拥有房产,但是在加拿大工作居住的人,属于在中国无住所、(此中大部分人)每年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那么依法在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大陆缴税,在加拿大的所得和其他中国境外所得不需要在大陆缴税。

这个第一条的修改,重点在于从“一年”改为“183天”。这个修改也不是拍脑袋出来的,而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协议大都以“183天”为划分标准。大于这个天数,就是驻在国的税务居民,全球收入征税;小于这个时间,就只需要把从该国获取的所得作为收税的基数。

我不保证自己的解读绝对正确。仅供参考。


不知道执行力度如何,如果参考加拿大区别税务居民的执行方法,比如看你有没有常用银行账户,有没有驾照,有没有住房,有没有户口等等,那估计那些骑墙派90%要中招了
 
不知道执行力度如何,如果参考加拿大区别税务居民的执行方法,比如看你有没有常用银行账户,有没有驾照,有没有住房,有没有户口等等,那估计那些骑墙派90%要中招了
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没你想象的那么简单的,不是仅仅从那几条就可以划分的
 
不知道执行力度如何,如果参考加拿大区别税务居民的执行方法,比如看你有没有常用银行账户,有没有驾照,有没有住房,有没有户口等等,那估计那些骑墙派90%要中招了

一句话,厉害国缺钱了,所以收税国际化了,别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
 

一庐春秋

居小庐看春去秋来
俺现在无业。。。

就是不知道卖房交税是怎么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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