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八年……

起这个题目,是因为有些同学让草根介绍外国历史的时候,说一下大致相当于中国的什么时代,于是起了这么个题目,挺好玩的是不是?
话说乾隆二十八年,英国国王乔治给北美殖民地画了一条线,禁止殖民地人民越过这条线向西定居,这让殖民地的人民很不爽。哪知?更加不爽的事情还在后面呢!
打仗要花钱,一场跨大西洋的战争花钱更多。法国印第安战争让英国花了很多钱欠下大笔债务,债当然要由全体英国人来还,这全体英国人当中,是不是也应该包括北美殖民地的人呢?更何况,这场战争就是为北美殖民地打的,北美殖民地的人更应该出钱,对不对?
为了偿还债务,乔治·格伦维尔(George Grenville)领导的英国政府推动议会立法,对进口到殖民地的很多商品,特别是糖刻以重税,这一法案被称为《糖法》(Sugar Act)。法案于1764年获得通过,这是英国议会为提高殖民地税收偿债,通过的第一项法律。
议会同时还通过了《货币法》(Currency Act),禁止殖民地自己发行纸币,并要求在所有商业交易中使用黄金,这一行为保证了殖民地在经济上依赖英国。议会还决定执行《贸易和通航法》(Acts of Trade and Navigation),这项法律早在1650年代就已通过,但一直没有严格执行,现在英国要求严格执行来增加税收。 太长逐段上传,心急的请见:http://yongyuandecaogen.com/?p=25228。
 
这一下北美殖民地的人不干了,一来打仗殖民地也不是没有出钱出力,为此经济上还大受影响。边疆的人本以为打赢了法国印第安战争,就可以放手扩展殖民地到内陆,结果乔治国王划的一条线,把他们生生挡在了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那血岂不是白流了?这还要让我们再拿钱?好,这些我们都忍了,但要我们拿钱,起码也要尊重一下我们的意见吧?我们也有议会,向我们征税,是不是要通过我们的议会议一议?英国议会里没有我们的代表,凭什么“代表”我们同意征税?于是在波士顿的一次城镇会议上谴责了“无代表征税”后,这个词迅速代表了一个共同主张,从波士顿开始蔓延到其他殖民地。
这也是英帝国发展的一个阵痛吧,说起来议会制度在英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大宪章》时代的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议会,大宪章订立于南宋宁宗嘉定八年,金宣宗贞祐三年,西夏神宗李遵顼光定五年,大理段智祥天开十一年。北美殖民地自打建立以来,很快也都有了自己的议会,殖民地的人民在各自的议会管理下,生活了一百多年。
随着英帝国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权力从“国王”转移到“人民”手里,转移到代表人民的议会。但是国王把权力交给了英国议会,这英国议会里没有北美殖民地的代表。也就是说,英国本土的人有权力,而北美的英国人没有政治权力,看出来这其中的问题了吧?
所以这不是该不该出钱、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应该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机制。否则议员们投票让别人掏钱,可不都是同意、同意、再同意了? 太长逐段上传,心急的请见:http://yongyuandecaogen.com/?p=25228。
 
《印花税法》一下子让各个殖民地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母国的“暴政”。许多地方成立了如“自由之子”(Sons of Liberty)这样的秘密社团,加强了对英国商品的抵制。乾隆三十年也就是1765年10月在纽约召开的《印花税法》大会(Stamp Act Congress),八个殖民地派出代表。会议起草了《权利和申诉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声称北美殖民的人民拥有英国公民的权利,没有议会代表的税收,是对这些权利的侵犯。他们对在没有适当代表的情况下征税的权力提出了质疑。
殖民地人民抗议,遭受殖民地抵制之苦的英国商人也提出抗议,后者的抗议出了效果,因为他们有选票。于是英国议会不得不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3月废除了《印花税法》,对《糖法》也做出了些修改,减轻了殖民地的负担,但与此同时又通过了《宣示法案》(Declaratory Act),旗帜鲜明地反对什么“无代表不纳税”——“中央”就是中央,中央就有权威!即使国会里没有殖民地的代表,国会也有权力为殖民地立法,管理殖民地!这项法律算是给“中央”找回了因废除《印花税法》丢掉的面子,但是殖民地人民会怎么看这个法,可想而知。详见:http://yongyuandecaogen.com/?p=25228
 
废了那么多的法,可是钱还得收啊,还得再立新法。英国财政大臣查尔斯·汤申(Charles Townshend)又提出一系列为了提高税收,加强海关执法和维护帝国在北美权威的法案。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6月29日颁布的《汤申法案》对玻璃、铅、油漆、纸张和茶征收进口关税。除了这些立法外,还颁发了查缉走私物品的协查令,建立了没有陪审团的海事法院,设立总部位于波士顿的海关专署,处罚了不遵守《营区法》的纽约议会。
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自由之子的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向其他12个殖民地发出“通函”,请大家续签抵制进口的协定,继续抵制英货。波士顿皇家海关官员没收了商人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的一艘船后,遭到暴力抗法,于是海关官员请求派军队进驻波士顿维稳。
乾陵三十三年到乾隆三十四年也就是1768到1769年间除新罕布什尔外,十三个殖民地都加入到抵制英货的行动之中,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领导的弗吉尼亚议院(Virginia House of Burgesses),还专门成立了弗吉尼亚协会(Virginia Association)专门实施抵制。弗吉尼亚总督解散了议院,进一步激起了反英情绪,英国议会迫于压力,于乾隆三十五年也就是1770年4月废除了汤森法案的大部分法案,除了茶税。详见:http://yongyuandecaogen.com/?p=25228
 
祖国和人民之间矛盾激化,于是应海关请求派驻波士顿的英军,便受到当地人的抵触。 1770年3月5日,一个当兵的跟一个老百姓吵了起来,殖民地的人上街抗议。托马斯·普雷斯顿(Thomas Preston)上尉率部开枪镇压了一群打算冲击政府机关海关大楼的暴徒,打死三人打伤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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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英国当局为了淡化这件事消除影响,马上把部队撤走了,也处理了有关人员,但是这件事被“别有用心”的反英人士渲染成为“波士顿大屠杀”(Boston Massacre),更加剧了北美殖民地人民对驻军的负面情绪。各个殖民地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活跃,彼此在同母国的对立中拉近了距离。
到1773年,《汤申法案》剩下的唯一一项税收就是茶税。对现代人来说,这听起来微不足道,不想交茶税?不喝茶不就行了!
但是不喝茶对当年的英国人是无法接受的,在18世纪,茶是非常值钱的贸易商品,几乎相当于另一种货币。英国的主要茶叶生产商是英属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是英国统治印度必不可少的一家企业,对英国利益至关重要。但是维持东印度公司的成本很高,到1770年代,东印度公司几近破产。为了给这家公司纾困,英国议会暂停了英国的进口茶税,让东印度公司的茶销往英国更加方便,但保留了在殖民地出售茶的进口税,这就有些区别对待了。更糟糕的是,政府规定东印度公司可以把茶叶直接以固定价格卖给代理商,而不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让殖民地商人参与经营。不仅税收不公平,殖民地商人钱也赚不到,殖民地人民普遍对“国企的垄断”,王室干预经济活动感到不满。
还是觉悟太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茶叶不应该由国企经营吗?详见:http://yongyuandecaogen.com/?p=25228
 
殖民地间的联络委员会加班加点,散布反对茶税的言论,抵制英国茶。马萨诸塞人要求把最近到港的英国茶船,统统送回英国去,总督当然不准。于是在1773年12月16日夜里,一群人假扮印第安人,在波士顿港内登上三艘茶船,把一货柜的茶给倒进了海里,这就是“波士顿倾茶事件”。受到他们的鼓舞,沿海的各个港口都出现了类似的“茶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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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得了?想造反不成?新上任的首相诺斯勋爵(Lord North)要强力维稳,又推出了一系列法案。
首先是1774年3月31日通过的《波士顿港口法》(Boston Port Act),法案直接把波士顿港关了,直到波士顿人把倒掉的茶钱赔上为止。“波士顿倾茶事件”中那帮茶党倒掉的342箱茶叶,价值9,000英镑。那个年代年收入100英镑就是中产,9,000英镑是一笔不大不小的钱。
接下来5月20日,英国议会又通过了《马萨诸塞政府法》(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授予国王任命殖民地理事会成员的权力,这个理事会相当于殖民地的上议院,以前理事会成员也是民选。《政府法》还增加了总督的任免权,陪审团也由治安官指定,不再由殖民地人民选。更加严厉的是,《政府法》禁止未经法律或总督明确授权的城镇会议。
还有《司法公正管理法》(Impart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法案授权把被控犯有死罪的皇家官员,可以送到另一个殖民地,甚至送回英国。前面提到的《营区法》又做了些修改,加大总督为军队找房子的权力。此外,会上还同时通过了《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
这些法案的通过起到作用了吗?请看下篇《大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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