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男女同居(common-law)两年以上, 然后分手,有高收入的一方要不要向无收入的一方提供赡养费(alimony)?

在加拿大个别省份,同居关系(common law partnership)有清楚的时间界定,超过一定时间,就完全等同婚姻。

例如卑诗省明确规定,情侣同居两年,会受到与结婚夫妻一样的法律约束。一旦两人分手,同居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仍归自己所有,但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无论在谁名下,都要对半分。

加拿大各省对同居伴侣的确认时间各不相同:

卑诗
:情侣同居两年被视为同居关系。

安省:情侣一起生活三年以上,即可被视为同居关系。

阿尔伯塔省:生活三年以上,或住在一起并有一个孩子,才能被视为同居关系。

纽芬兰省:共同生活两年后视为同居关系。

曼尼托巴省,同居三年的情侣才算同居伴侣。

魁北克省是全加拿大唯一一个不承认同居关系的省份。

在安省,只要你与伴侣同居超过3年,或者育有孩子,就有权随时向其索要赡养费(spousal support)。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长期同居的情侣中,或者其中一方的工资远远高于另一方,索要赡养费的情况就变得普遍。
看来安省同居千万别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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