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辈们,有个问题咨询。 丈夫是中国公民,无加拿大身份,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在中国工作;妻子是加拿大公民,无工作。 几年前,在加拿大贷款买了自住房(主要住所),贷款者是丈夫,银行规定house title也只能是丈夫一人的名字。去年贷款全部还清了。 现在,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去。问题,是采取出50%份额相应的土地转让费,还是采取丈夫赠与妻子,象征性付$1。这两种方案,从税务角度和未来卖房的角度看,哪个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