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看来,一家三口的居住状态可能是这样的:
女儿如果定居下来,那么她是加拿大居民。
太太不打算定居下来,但是在2010年内会住超过183天,那么她至少在2010税务年度视同加拿大居民(deemed resident),由于同时她又与加拿大有一些显著的居住联系:房子,车子,孩子,银行账户,信用卡,驾照等等,这些情况加在一起,很有可能她要算自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已经成为加拿大居民。
你自己的情况相对单纯一些,如果你从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没有定居的打算,只是送太太和女儿来这里并帮助她们安定下来,并且你的生意和主要的个人生活资料还在中国,那么你现在还没有成为加拿大居民。
如果太太9月份再回中国,以后的几年内也只是来看看女儿的话,那么她有可能又变成非居民。
你家的情况是复杂了点,要落实自己的居住状态的话,一定要直接跟加拿大税务局联系,打电话,或填NR74―― 《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如果太太现在算居民,那么她离开的时候要填NR73--《居住状态判断表--离开加拿大》,请税务局帮助判断。
另外,如果你和太太谁都不在这里居住的话,女儿在学校要算做国际学生,要交很高的学费的,并且她一定有与你指定的合法监护人住在一起,这一点要考虑。
还有,如果你在BC省一年内住不够6个月的话,在这里的时候要自己买医疗保险,并打电话通知MSP你的情况。手里的那个医疗卡不要用,就是看病用了这个卡日后政府也会把所有的医疗费追回去的。
太太今年如果住够了6个月,她离开的时候要打电话通知MSP,这样她的MSP可以在离开加拿大的24个月内还有效,就是在中国看病也可以要MSP报销。她每5年可以有一次这样的机会(在BC省住6个月然后离开24个月MSP还有效,这个规则是我从MSP的调查员那里学来的)。
最后,“教育基金”要不要买,我的意见是:如果女儿打算在这里上大学,RESP(注册教育储蓄计划)账户要给她开,钱要给她存,政府的教育储蓄补贴要拿,延税好处要享受,但是不一定要买“教育基金”(scholarship trust)。“教育基金”不等于RESP,“教育基金”只是无数种能够放进RESP里的投资产品之一,而且是一种长期的合同产品,不一定最适合你女儿。
引用:
作者: cohiba
不是有个概念叫"非应税居民"吗?
常用的说法是“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这又是两个极糟糕的加拿大中文表达。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单从字面理解,你一定会以为加拿大居民分两类,一类应纳税,一类不用纳税。而实际上,是加拿大居民你就要纳税,并不存在不需要纳税的居民。
其实对应的英文表达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准确一点的中文表达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及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这样你很容易准确理解:只有不是居民(不住在加拿大)了,你才不再需要向加拿大纳税。
这点值得商榷。在此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举一个简单而常见的例子。一家三口,登陆加拿大后,未最后确定是否适合在加定居。登陆不久,先生带着孩子回中国,继续在国内的工作及学习。太太在加租房,但没有工作,其家庭及个人的主要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居住7个月后(同一公历年度内),太太感觉不适应,因此返回中国。并计划在过两年后再返回加拿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士在这个公历年度在加已居住超过了6个月,在这个年度她是否构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是否应在次年4月前在加申报纳税?
需要请教一下Jason,太太离开加拿大,MSP24个月内有效是否源于一下规定:
You may be eligible to receive coverage for up to 24 consecutive months of absence while temporarily outside B.C. Approval is limited to once in five years for absences that exceed six months in a calendar year.
我理解的意思是这里的MSP有效,是你离开加拿大时,通知了MSP部门,就可以停止MSP的付费,而在24个月内返回加拿大,MSP继续付费,则不用再有2个月的等候期,而是当月生效。所谓离开加拿大后24个月内在中国看病的钱都可以找加拿大政府报销,有这种可能吗?有成功的个案吗?
谢谢!
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在读帖子的时候,边读边提问的。
第一个案例,还是值得商榷。183天源于国内法的概念,仅依据加拿大国内法,这位女士可能被“视同税务居民”,但由于中加有协定(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依据中加协定(对于居民,协定中没有183天的概念,而是考虑“重要经济利益”“永久性住所”等),如果该女士也同时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时,需要综合考量,如果其重要经济利益、永久性住所等仍在中国,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士仍有可能为加拿大non-tax resident及中国的tax resident.
所以,183天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但非决定性的标准。
第二个例子,依据有关MSP的规定,预计离加2个月,需通知政府部门停止MSP付费,在这种情况下,在之后多长的期限内返加,可以不用再有2个月MSP生效的等候期。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谢谢LZ的及时回复和宝贵时间!
deemed resident是non-resident而不是resident,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被视同居民。
与deemed resident相对应的概念是deemed non-resident,这是在一定时期内被视同非居民的resident。
MSP没有暂停一说,也没有停止付费一说,MSP保障只有有和没有这两个状态,而且MSP保障有没有与你是否及时和足额缴保费无关。如果你居住在BC省,你必须加入MSP,你想不加入都不行,只要你加入了,你就受保障,即使你欠保费,你也不会因为你不交保费而失去保障,保障不是以缴保费为条件的。
如果你要较长时间离开BC省,你要打电话把你的旅行计划告诉MSP。MSP保障的基本条件是受保人每个日历年在BC省居住至少6个月,否则你可能失去保障。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如果你已经在BC省居住了至少6个月,那么每5年你有一次离开BC省最长24个月而不失去保障的机会。
只要你的MSP保障还存在,那么你在世界任何地方因意外伤病而就医的费用,MSP将以BC省的标准给你报销。
如果你已经失去MSP保障,那么你再次回到BC省定居就要等到第4个日历月的开始才能重新获得保障。
不客气。
谢谢, Jason, 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一中,该位女士尽管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但依据中加协定,如果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为避免双重征税,该女士将成为加拿大的deemed non-resident, 而仅就来源于加拿大(而非全球)的收入纳税。right?
我原来也是象LZ般这样理解,“离开加拿大,通知MSP,在24个月内还可报销全球的药费”。但是很多中文的移民网站都不是这样说的:例如:(下面一段话引用某网站的原文)[保健资格的取消:离开BC省。假如离开BC省是属临时性的,受保资格可以延续十二个月(我理解这里的12个月应该是MSP条例旧规定,而现在新规定延长为24个月)。假如计划离开两个月以上,应和MSP连络,以便决定你是否仍可享有保健的资格。假如你停留在BC省以外的时间超规定的期限,必须在回来后重新等候,才能再次加入保健。]
按照这些网站的宣传资料,coverage是受保资格的概念(也就是在受保期内返加,不用再有2个月等候期,而是可以直接再续保。这和在24个月内可以在境外享受医保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有关中文网站的链接如下(抽取部分,见“短暂离开加拿大或保健资格取消的章节”)
http://www.ym-meidachina.cn/Html/?388.html
http://www.fullboon.com/information/health05.html
http://www.chuguo78.com/yimin/2793.html
http://www.canvisas.com/Canada/d/h/files/07.html
--难道这些权威“专家”都犯了错,如果这样,是否可增加为“第11大讹传”
是否可进一步澄清上面两个不同的理解?再次感谢!
资本增值免税的是你的指定主居所。如果在国外的这套房子自你定居加拿大直至出售那天都是你的指定主居所的话,那么这套房子的资本增值收入就是100%免税的。
但是,唯一的自住房也不一定就是你的指定主居所。比如,假设你在中国的一套房子是你在全球拥有的唯一一套房子,并且从来没有出租,而是留作自住之用,你在加拿大一直住在租来的房子里,但是自你定居加拿大以后你和你的家人谁也没有在中国的那套房子里住过一天,这种情况下,尽管中国的那套房子是你唯一的自住房,甚至是你唯一拥有的房子,你仍然不能把它指定为你的主居所,其资本增值收入仍然有50%要记入你的应纳税收入。
这就是说,如果你要指定你在中国的那套房子为你的主居所从而享受免税的优惠,
第一,这套房子不可用于出租;
第二,你或者你的配偶,或者你的孩子,每年必须在这套房子里住上一段时间(一段时间是多长没有规定)。
关于房产,如果第三年作为主居所卖掉,前两年的增值如何计算?依什么为依据?